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0.06.08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90.06.08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
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1990年6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
公司的决定》的规定,受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的委托,现对这次清理整顿公
司工作中公司被撤销、合并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撤销、合并所属公司的具体方案,经各级政府清理整顿
公司领导机构审查批准后,由各级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或授权单位发布决定
撤销或合并的公司的公告,以便于办理撤并手续。同时,也有利于接受社会各界和
人民众的监督。
二、被撤销的公司,从接到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通知之日起,应即停止清算
范围外的活动。需成立清算组织的,由其主管部门在十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
立清算组织;不成立清算组织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算的各项工作;无主管部门
的公司,由各级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建清算组织。
三、清算组织成立后,应立即接管被撤销公司的证照、公章、帐户、帐册、
文书和资料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被撤销公司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
估价、处理和清偿。清算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四、被撤销的公司原已签订的合同,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依然有效,由其清算组织决定继续履行、转让或依法解除,其中属涉外合同的,应
继续履行或其他经外方同意的中方公司代理执行,并注意保障外方的合法权益。
五、除清算组织(含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公司主管部门)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抽逃资金,严禁隐匿、非法转移、
侵占、损坏和私分公司财产。
六、被撤销的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
定,持公司清算组织或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
文件(含财产清单和处理方案)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及有关同意办理公司撤销手
续的文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公司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撤销公司帐户。办理注销登记后,由登
记主管机关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七、被撤销的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持有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司有
无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情况的证明。如有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公司主管部门必须
在查处完毕后方可开具证明。
八、经批准合并的公司,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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