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政策有关规定
1、农村新增人口土地承包问题如何解决?
二轮承包期内,总体上要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的原则。在二轮承包期内,下列几种渠道的土地应当用于调
整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依法开垦和复垦的新增耕地。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4)采取土地流转的形式解决。土地流转的主体应是
原承包方,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办法》对户口不在本村的人员,比如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
役义务兵、士官及大中专在校生,明确了应享有的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但“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人员,法律中并没有明确。为此,《实
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户口不在本村的人员,比如解放军、
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或者高
等院校、中等院校、技术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或者已注销户
口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等,只要原户口在本村就享有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字面上看是很清楚的。不过,有些深层
次的含义还需要说明一下。一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是
指国家不能给予安排工作的超期服役的部队战士,按照《中
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服役期满10年
的士兵按照干部转业规定安排,也就是说二级以下的士官服
役期只有八年,只能按照义务兵的办法期满复员后回农村,
而三级以上士官国家安排,集体可以不分给承包地。二是高
等院校的在校生,包括研究生以上学生一直未间断上学的,
都应当分给承包地。
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
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
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
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
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
其原承包地。
4、《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山东省《实施办法》对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做了专门
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①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
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
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
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
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
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③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
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④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
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
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5、在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过程中,对城区规划
建设用地及绿通道占地问题的具体规定。
关于城区规划建设用地问题。“两田制”清理整顿之初,
省里已有明确答复,即对经省政府批准列入城市规划
区内的土地,在征求众意见的基础上,如果90%以
上村民同意维持土地现状的,可不再将土地平均分配
到户,维持现状,待土地征用时,根据人均占有的数
量发放安置补助费;如果众不同意维持现状的,要
将现有耕地平均分配到户,只签订短期承包合同,不
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关于绿通道占地问题。要与
耕地一样对待,一律延包30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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