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
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15.03.16
• 【字 号】甬人社发〔2015〕44号
• 【施行日期】2015.03.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5〕4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
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
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
助费为每人每月87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
每月930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
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
每人每月990元。
(二)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
(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5年4月30日前已按
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本次调整
前,因工死亡职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宁波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本次调整后,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超
过宁波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的金额,其供养各亲属按等
额办法扣减后予以发放。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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