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
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 【公布日期】2015.11.13
• 【字 号】粤司办〔2015〕370号
• 【施行日期】2015.11.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
事项的通知
粤司办〔2015〕37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
当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同时根据省政府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
所的网上办事深度由二级调至三级办事深度(申请人到现场最多1次)。为进一步
规范我省律师和师事务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省厅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省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
《行政审批决定书》(格式见附件一)。省厅委托地市司法局行使审批权限的,由
地市司法局负责出具《行政审批决定书》给申请人。审批决定需要向申请人颁发执
业许可证件的,统一由省厅制作。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组织形式变更等审批事项需经
地市司法局初审的,地市司法局报送申请人申请材料时,一并上报《行政审批审查
意见书》(格式见附件二),不再提交相关请示。
三、各地市在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的
送达时,要按照省厅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的《颁发
证照便民寄递服务合作协议》要求,允许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自行选择邮政
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其本人的审批文书和证件。需由省厅办理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
由申请人填写好邮政快递单和《邮政速递服务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三),地市司
法局在提交申请人材料时一并提交。前述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回执服务费由
申请人承担。
四、对于上述调整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审批决定书和执业许可证件送达方式,
省厅将在广东律师管理在线办事指南中的“窗口办理流程”和“网上办理流程”作
出相应修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地市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各律师事务所及律
师,并做好调整后的相关工作,确保审批工作有序进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
向省厅律管处审批组反映。
附件1《行政审批决定书》(格式文本)(略)
附件2《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格式文本)(略)
附件3《邮政速递服务委托书》(格式文本)(略)
广东省司法厅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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