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02.07.15
• 【文 号】法释[2002]17号
• 【施行日期】2002.07.20
•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附带民事诉讼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
诉讼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1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23
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
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1日 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
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
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
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2:34: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1659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