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4-11-06 13:29:3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六大古都)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07.15

【文 号】法释[2002]17

【施行日期】2002.07.20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附带民事诉讼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

诉讼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1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23

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00二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

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1日 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

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

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

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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