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
张瑞峰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401120)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
收益归属的认定也愈加合理,将投资收益及主动增值认定为夫妻共同
三、夫妻个人财产所生收益归属之再判断
财产,将自然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对于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孳息
却不加区分的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免为其一大瑕疵。对于所得的孳息,
应当同样坚持以“夫妻协力”作为判断其归属的标准,区分天然孳息与
法定孽息予以规定,蒹坚持“生产主义”的原则作为确定天然孳息归属
的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将增值分为区分为自然增值与
主动增值,并将自然增值,即通货膨胀、供求关系变化等市场因素
造成的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的为人为的增值规定为一方个人财
产。实际上在区分自然增值与被动增值的时候,所
考虑的正是“夫妻协力”,即一方个人财产是否是因配偶他方或双
方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或劳力而增值的。
关于孳息与投资收益区别之争,主要在于租金。房屋等出租
后,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和劳务等,由此而产生的收益与法定
孳息以及投资收益均有相似之处,以至于二者混淆。最高人民法
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中,倾向于将租金作为经营性
收益看待,故将其作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而认定为共同财产。但这
样解释,笔者认为有些牵强,一概将租金作为投资收益有待商榷。
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获取的租金如何认定?笔者认为,
应当区别对待,并非将房屋出租获取租金的行为均能成为“投资”。
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一些家庭或者个人拥有不止一处房产,并
且利用闲置房屋出租获取租金,但其并不同于专职于从事房屋租
赁而获取租金的营利活动,而仅仅是对“物”的充分利用。因此,对
于将个人或家庭的闲置房屋出租获取的租金宜认定为法定孳息;
只有以出租房屋为业,将租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方可认定为投资
收益。
尽管同一性质的孳息或同一类型的收益未必都体现配偶的协
力,配偶一方没有对另一方婚前财产做出直接贡献,但是在婚前财
一
【关键词】孳息;增值;夫妻协力;生产主义
一
、
问题的提出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坚持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
财产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注重保护夫妻双方的
合法财产权益,在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同时,明确了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的范围。第l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
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
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
方的财产。”尽管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个
人财产范围以及约定财产制规定的较为全面,但是并没有明确规
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利益的归属。
尽管随着婚姻法的不断发展完善,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
后所得收益权属的规定也愈加明晰。但是,对于孳息与自然增值
是否应当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之规定,一概属于夫妻
方个人财产?对此,不无争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
前即已有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之后也没有能够平息
对该问题的探讨,主要在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
息”是否可以不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一概归属夫妻一方所有。
因此,本文主要对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进行讨论。
二、“收益”范围的界定
尽管学界通说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主要包括
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但,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
对“收益”范围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在于知识产权所得收益是否
可以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一类。
本文赞成通说,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收益划分为孳
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孳息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孳息又分
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
物;后者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投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
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
业的行为。本文所讲的投资收益仅指狭义的投资,即将货币或实
物投放于企业以获得利润;而将房地产投资、银行理财投资等将货
币投放在某些产品上以期获得收益作为增值予以讨论。
尽管将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作了如上分析,但问题并没有得
到充分解决,特别是一方个人财产所得孳息归属的认定。对于孳
息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第116条已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解释
认为:“在法律适用层面考虑,物权法与婚姻法同属于全国人大制
定的法律,但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是旧法,新法应优于旧法。因
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精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仍
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依笔者所见,在婚姻家庭中,将孳息所有
权归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欠妥的。
一
产所有人对婚前财产付出劳动时,配偶另一方因而也就承担了更
多的家务劳动。基于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理念,理应将婚前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付出劳动而获得收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对于婚前所得财产的增值或其他个人财产的增值作为个人财
产还是共同财产时,要考虑该增值是否有他方的贡献,无论是之问
贡献还是间接贡献。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实际上仍是承认夫
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以是否蕴藏着“夫妻协力”作为判断其归
属的依据。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所生的收益原则上规定其为
夫妻共同财产,而将自然增值例外的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即是将
“夫妻协力”作为其判断依据的体现。对于孳息,《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5条之规定则有待商榷。在婚姻家庭领域,在保护夫妻个
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兼顾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将孳息之归属区分天
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予以讨论,并适用英美法系的“生产主义”原则
认定天然孳息的归属,进而与投资收益、增值归属的规定契合,从
而寻求法律内部以及法条之间法理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应将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主动增值作为夫妻共同
财产,法定孳息、被动增值作为个人财产。至于天然孳息,则应当
考察其获得是否得益于“夫妻协力”,分别确定其归属。但必须注
意的是,“夫妻协力”不仅仅包括对收益的直接贡献,同时还应当包
括对收益的间接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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