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

更新时间:2024-11-06 19:18:3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沟壑的意思)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

张瑞峰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401120)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

收益归属的认定也愈加合理,将投资收益及主动增值认定为夫妻共同

三、夫妻个人财产所生收益归属之再判断

财产,将自然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对于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孳息

却不加区分的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免为其一大瑕疵。对于所得的孳息,

应当同样坚持以“夫妻协力”作为判断其归属的标准,区分天然孳息与

法定孽息予以规定,蒹坚持“生产主义”的原则作为确定天然孳息归属

的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将增值分为区分为自然增值与

主动增值,并将自然增值,即通货膨胀、供求关系变化等市场因素

造成的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的为人为的增值规定为一方个人财

产。实际上在区分自然增值与被动增值的时候,

考虑的正是“夫妻协力”,即一方个人财产是否是因配偶他方或双

方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或劳力而增值的。

关于孳息与投资收益区别之争,主要在于租金。房屋等出租

后,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和劳务等,由此而产生的收益与法定

孳息以及投资收益均有相似之处,以至于二者混淆。最高人民法

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中,倾向于将租金作为经营性

收益看待,故将其作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而认定为共同财产。但这

样解释,笔者认为有些牵强,一概将租金作为投资收益有待商榷。

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获取的租金如何认定?笔者认为,

应当区别对待,并非将房屋出租获取租金的行为均能成为“投资”。

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一些家庭或者个人拥有不止一处房产,并

且利用闲置房屋出租获取租金,但其并不同于专职于从事房屋租

赁而获取租金的营利活动,而仅仅是对“物”的充分利用。因此,对

于将个人或家庭的闲置房屋出租获取的租金宜认定为法定孳息;

只有以出租房屋为业,将租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方可认定为投资

收益。

尽管同一性质的孳息或同一类型的收益未必都体现配偶的协

力,配偶一方没有对另一方婚前财产做出直接贡献,但是在婚前财

【关键词】孳息;增值;夫妻协力;生产主义

问题的提出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坚持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

财产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注重保护夫妻双方的

合法财产权益,在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同时,明确了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的范围。第l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

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

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

方的财产。”尽管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个

人财产范围以及约定财产制规定的较为全面,但是并没有明确规

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利益的归属。

尽管随着婚姻法的不断发展完善,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

后所得收益权属的规定也愈加明晰。但是,对于孳息与自然增值

是否应当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之规定,一概属于夫妻

方个人财产?对此,不无争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

前即已有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之后也没有能够平息

对该问题的探讨,主要在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

息”是否可以不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一概归属夫妻一方所有。

因此,本文主要对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进行讨论。

二、“收益”范围的界定

尽管学界通说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主要包括

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但,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

对“收益”范围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在于知识产权所得收益是否

可以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一类。

本文赞成通说,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收益划分为孳

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孳息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孳息又分

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

物;后者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投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

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

业的行为。本文所讲的投资收益仅指狭义的投资,即将货币或实

物投放于企业以获得利润;而将房地产投资、银行理财投资等将货

币投放在某些产品上以期获得收益作为增值予以讨论。

尽管将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作了如上分析,但问题并没有得

到充分解决,特别是一方个人财产所得孳息归属的认定。对于孳

息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第116条已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解释

认为:“在法律适用层面考虑,物权法与婚姻法同属于全国人大制

定的法律,但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是旧法,新法应优于旧法。因

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精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仍

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依笔者所见,在婚姻家庭中,将孳息所有

权归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欠妥的。

产所有人对婚前财产付出劳动时,配偶另一方因而也就承担了更

多的家务劳动。基于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理念,理应将婚前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付出劳动而获得收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对于婚前所得财产的增值或其他个人财产的增值作为个人财

产还是共同财产时,要考虑该增值是否有他方的贡献,无论是之问

贡献还是间接贡献。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实际上仍是承认夫

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以是否蕴藏着“夫妻协力”作为判断其归

属的依据。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所生的收益原则上规定其为

夫妻共同财产,而将自然增值例外的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即是将

“夫妻协力”作为其判断依据的体现。对于孳息,《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5条之规定则有待商榷。在婚姻家庭领域,在保护夫妻个

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兼顾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将孳息之归属区分天

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予以讨论,并适用英美法系的“生产主义”原则

认定天然孳息的归属,进而与投资收益、增值归属的规定契合,

而寻求法律内部以及法条之间法理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应将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主动增值作为夫妻共同

财产,法定孳息、被动增值作为个人财产。至于天然孳息,则应当

考察其获得是否得益于“夫妻协力”,分别确定其归属。但必须注

意的是,“夫妻协力”不仅仅包括对收益的直接贡献,同时还应当包

括对收益的间接贡献。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2-)理解与适用EM].

民法院出版社.2011

2]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MJ.众出版社,2o1

[3]杨立新.亲属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o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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