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
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学
习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
及外国当事人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
务,可向委托...
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学
习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
及外国当事人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
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
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实
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
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
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
评估费。
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 %
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仲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需重新核定价格的,按
标准的20-40%计收评估费。
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 涉及房地产评估的, 按房地产价
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书面学习费、房屋
租赁代理费和房屋买卖代理费。
普通学习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
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学习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
高不超过学习标的额的0.5%。
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
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500万元以下 2.5%
501-2000万元 2%
2001-5000万元 1.5%
5001-10000万元 1%
10001万元以上 0.5%
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8%。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口头学习,按照学习服务所
需时间结合学习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六、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
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在醒目位置公布
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
绍有关中介服务的收费办法及服务的内容。
七、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
和收费标准,切实质价相称的服务,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主观故意服务失实、违法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
或者有欺诈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
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
机关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1996年11月5日北京
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京价(房)字39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标的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以上至1000 2.5
3 1001以上至2000 1.5
4 2001以上至5000 0.8
5 5001以上至8000 0.4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7 10000以上 0.1
注1:本标准执行中可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2: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方法举例说明:
例如:标的总额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X5 =0.5万元
(1000-100)万元X2.5 =2.25万元
(1000-1000)万元X1.5 =1.5万元
(5000-2000)万元X0.8 =2.4万元
(8000-5000)万元X0.4 =1.2万元
(10000-8000)万元X0.2 =0.4万元
(40000-10000)万元X0.1 =3万元
收费总金额为:0.5+5.25+1.5+2.4+1.2+0.4+3=11.25万元
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城镇面积(平方公里)收费标准(万元)
15以下(含5)4-8
25-20(含20)8-12
320-50(含50)12-20
450以上 20-40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2:15: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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