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跃国殴打他人案(桐公(城)行罚决字[2021]0659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桐公(城)行罚决字[2021]0659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
【处罚日期】2021.10.0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桐乡市
【处罚对象】周跃国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51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一年九月二日晚上,周跃国在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南路555
号豪胜娱乐中心国际金座KTV前厅电梯口处以用膝盖顶的方式进行殴打他人的违法活
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周跃国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
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跃
国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桐乡市拘留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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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执行期限:2021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1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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