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服务项目、服务清单及服务流程
一、办理老年优待证
服务对象:
户籍在本辖区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
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2、一寸照片彩照1张
办理程序:
1、本人到社区申请,提供材料。
2、社区每月15日上报镇政府民政科
二、办理老年证
办理对象及范围:
户籍在本辖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2、一寸照片彩照2张。
办理程序:
1、本人到社区申请,提供材料。
2、社区每月15日上报镇政府民政科。
三、办理高龄津贴
办理对象:
户籍在本辖区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
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户口复印件三份。
2、一寸照片三张。
办理程序:
1、本人或委托人到社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社区每月15日上报镇政府民政科。
发放补贴标准:
1、90周岁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2、100周岁的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300元。
四、《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办理流程
办理对象:
户籍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夫妻二人已领取结婚证,结婚前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子女。
申请条件:
夫妻有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意愿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结婚登记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再由村(居)
委会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备案。
所需材料:
1、双方身份证
2、双方结婚证
3、双方户口簿
4、婚育情况证明(若男方为外省户口,则需要男方户籍地计生部门两级证明),(再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
门盖章的协议书)。
办理流程:
1、单位和社区出具该夫妻婚育情况证明(若男方为外省户口,则需要男方户籍地计生部门两级证明),(再
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盖章的协议书)。
2、出具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婚育情况证明
3、如实填写《一胎生育备案表》。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办理对象:
户籍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
申请条件:
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在子女十八周岁以前申报。
所需材料:
1、双方结婚证
2、双方户口本
3、以方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4、一胎生育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
1、去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单位和居委会经过认真审核后加盖公章
3、本人提供双方结婚
六、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领取具
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市城乡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朝阳区继续为已婚待孕的夫妇提供免费
孕前倚重健康检查,检查同时由区生殖保健医院免费送叶酸片。
检查对象:
在朝阳区居住工作的已婚计划怀孕夫妇(包括流动人口夫妇)
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社区介绍信。
检查项目:
见社区通知。(如有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检查时间:
每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0:00
检查地址:
朝阳区生殖保健医院。地址:朝阳区西朝阳路北胡同228号(建设街与西朝阳路北胡同交汇处)。
乘车路线:
25、283、229、261、80路公交车在西朝阳路站下车。
:
87928214 87925356转605或602
注意事项:
1、检查前空腹。
2、女性避开月经期。
3、在社区计生窗口免费领取具。
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
办理对象:
户籍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
申请人条件:
准备外出务工经商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户口本原件
2、一寸近期照片二张
3、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
1、准备户口本原件和一寸近期照片二张
2、由所在社区(村)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如果不住在户籍地则需要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科开具婚育
情况证明 )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办单)
3、提交到申请人户籍地镇政府计生科办理
4、材料齐全,符全规定的当场办理
5、对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流程(无业独生子女父母)
办理对象:
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
申请人条件:
持本省户口,年龄到60周岁双方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办理流程:
1、在镇政府领取并如实填写《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
2、街(镇)计生科初审,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相关的无单位证明
3、公示
4、上报朝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教政策法规科。
九、《再生育证明》办理流程
办理对象及范围: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到(村)居委会或(镇)街计生科领取并如实填写《申请再生育审核表》
所需要材料:
1、申请再生育的人员需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2、单位和(村)居委会需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3、男、女双方户籍地(街)镇计生科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上报朝阳区人口和计生局审批
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流程。
办理对象 :
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
申请人条件:
城镇和农村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到三级和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满四十九周岁家庭的夫妻。
办理流程:
1、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计生科初审,并填写《见面调查表》
3、乡镇(街)公示十天。
4、上报朝阳区人口和计生局审批。
十一、办理残疾人证
办理条件:
户籍在本辖区的居民,符合《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的各类残疾人。
办理材料:
1、残疾人证申请审批登记表
2、蓝底两寸免冠照片两张。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张
办理程序:
1、本人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登记表。
2、去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3、由镇政府审核盖章,再由社区通知申办人领取。
十二、办理居住证明
办理条件:
户籍在本辖区的居民
办理材料:
1.业主需带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
2.租房人员必须与业主一起前往办理,带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协议,双方户口。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社区提出申请。
2.审核资料,核对情况后开居住证明。
3:对情况不明,难以核实的事项,待核实后再开具体证明。
十三、民政服务工作
(一)农村低保服务指南
保障对象
1、凡持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且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农村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保障标准
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年人均收入25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为1800
元。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相关材料,在《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
和《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上签字。
2、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
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信息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录
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经济状况信
息核对。
4、审核: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评议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由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组成"三级联审组",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核查,民主评议,核定救助金额,将评议结果张榜公
示7个工作日。
6、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批准。核发《低保证》、《低保优惠证》和低保金
存折;经公示有异议的,由"三级联审组"再次调查核实,对仍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不
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向该家庭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不予保障的原因。
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
产和不动产。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
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
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
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
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
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
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
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保障方式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分档补助。农村低保对象分为重点保障户和一般保障户。
分类施保标准:
(一)重点保障户。按照重点保障户中的不同情况分为两个档次,对重点保障户中的重点人在年人均补助
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浮80%和50%;
1、重点保障户一档:
(1)低保家庭中有经本地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以下重症病的人员: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
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
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类风湿病(肌
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白血病,红斑狼疮及其他特殊病种的患者。
(2)低保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重
度残疾主要包括: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和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一级以上以
及综合残疾人员。
2、重点保障户二档:
(1)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单亲家庭(丧偶或由一方扶养)中的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亡由祖
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低保家庭中有正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学生(含初中、高中直接考入
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学生)。
(二)一般保障户。根据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按本市年人均补助标准保障,第二档
和第三档在年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下调20%和40%。
1、一般保障户一档:一般保障户中的一人户和重点保障户中的其他家庭成员;
2、一般保障户二档:一般保障户中的两人户家庭;
3、一般保障户三档:一般保障户中的三人户及三人以上家庭。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的权利。
⑴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依法有权利享受低保待遇。
⑵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经审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利要求区民政部门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⑶申请人有权利要求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2、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⑴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⑷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财产、收入及就业变动情况。
(二)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一、住院救助标准
1、对已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额及自费额剩余部分按以下
标准救助:在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2000元以内部分(含2000元)按70%比例救助,超出2000元
以上部分按60%比例救助,年封顶线为12000元;在县(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一律按2000元
以内(含2000元) 60%比例救助,超出2000元部分50%比例进行救助,封顶线为12000元;未参保参合的住
院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扣除20%后的剩余部分,按已参保参合对象标准进行救助。
2、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经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在年封
顶线以内全额救助,超出封顶线的个人自理费用按50%比例救助。
3、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参照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
住院救助年封顶线达到低保家庭成员封顶线的60%。
二、门诊慢性病救助标准
门诊慢性病救助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和一般慢性病救助
1、门诊特殊慢性病: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系
统性红斑狼疮等特殊慢性病的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参保参合的,门诊总
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额及自费额剩余部分报销70%;未参保参合的,门诊医疗费扣除20%后的
剩余部分,报销70%;封顶线16000/人/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低保"三无"人员门诊费用在医保或新
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在封顶线内全额报销,超出封顶线部分按50%的比例进行救助。
2、门诊一般慢性病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患下列慢
性病的,根据病种给予定额救助:甲类:患造血系统疾病、癫痫、 精神病、风心病、、肝硬化的
救助对象,按500元/半年标准给予门诊救助;乙类:患类风湿性关节炎、肺心病、胰腺炎、乙肝、糖尿病的
救助对象,按400元/半年标准给予门诊救助:丙类:患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冠心病、哮喘、胃炎的救助对
象,按300元/半年标准给予门诊救助。门诊一般慢性病每半年审批一次,封顶线分别为1000元、800元、
600元/人/年。
3、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参照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
住院救助年封顶线达到低保家庭成员封顶线的60%。
三、临时救助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以外,对城区和开发区民政部门认
定的重病及因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家庭年总收入2倍、在变卖除维持基本生活必须品外家庭财产后仍无力支
付医疗费用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1倍以内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扣除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报销额及自费额剩余部分超过一定数额的,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参保或参合的,医保或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报销额及自费额剩余部分,城市5000元(农村2000元)以内部分不予报销,超过部分报销50%;
未参保参合的,医疗费用按总医疗额费用80%计算,城市5000元(农村2000元)以内部分不予报销,超
过部分报销50%,临时救助封顶线为8000元/人/年。
四、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交通肇事逃逸的除外);
4、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5、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三)城市低保服务指南
一、保障对象
1、凡持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市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保障标准
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月人均收入400元。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城市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相关材料,在《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
和《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上签字。
2、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
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信息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录
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经济状况信
息核对。
4、审核: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评议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由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组
成"三级联审组",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核查,民主评议,核定救助金额,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6、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批准。核发《低保证》、《低保优惠证》和低保金
存折;经公示有异议的,由"三级联审组"再次调查核实,对仍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不
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向该家庭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不予保障的原因。
四、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
产和不动产。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
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
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
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
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
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
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
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五、保障方式
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市城区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计算。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实施分类施保:
(1)对孤老的补助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30%比例上浮。
(2)对孤儿(18周岁以下)、优抚对象、重残、幼儿和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其补助标准按城市低保
标准的25%比例上浮。
(3)一般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成员、70周岁以上老人(不含80-89周岁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
人)、其他在校学生(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补助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比例上
浮。
重残包括: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和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一级以上以及综合
残疾人员。
六、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的权利。
⑴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依法有权利享受低保待遇。
⑵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经审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利要求区民政部门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⑶申请人有权利要求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2、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⑴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⑷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财产、收入及就业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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