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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办理专利申请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
利申请必须采用纸件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
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纸件或电子申请文件。
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
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
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
办理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
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
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
明。
二、提交申请时如何排列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
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
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
号。
三、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
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210
毫米×297毫米)的纸张。
四、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
有统一中文译文,应当在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申请人
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申请文件(包
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
呈黑,字高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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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
2.5~
3.5毫米之间。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
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应采用复印件,并保证两份文件内容一致。
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或者用绘图软
件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五、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型新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
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
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
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
件申请提出。
六、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
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七、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
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
请人面交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的申请文件,如果数量
在10件以下的,当时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符合
受理条件的当场作出受理通知书。
八、受理xx
向专利局受理处寄交申请文件的,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可以收到国
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将收到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复印件。
超过一个月尚未收到专利局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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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以及时发现申请文件或
通知书在邮寄中可能的丢失。
九、提交申请文件注意事项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他文
件面交到或寄交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将申请文件面交到或寄
交到任何一个专利局代办处。在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文处)。
(2)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
(3)向专利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
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
时的参照。
(4)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
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得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
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
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收”的字样。申请文
件通过快递公司递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以及各专利局代办处实
际收到日为申请日。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文件。
邮寄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5)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在审
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若在专利局
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的应当在
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
(6)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向专利局提出著
录项目变更;申请人与专利事务所解除代理关系,应向专利局办
理变更手续。
(7)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
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未作说明的,不适用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规定,即会造成其发明专利
不能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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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准备
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
保密审查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如果首先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而准备随后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
外机构提交专利
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
利国际申请前提出保密审查请求,也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
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1:19: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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