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到岗期间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24-11-06 11:19:4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mba培训班)

维权在线·

来言去语

Rights Online

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到岗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期间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能否按季度结算?

编辑,你好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后,由于种种

原因,我时隔两年才到岗。劳动合同于近日因到期而终止,

针对我离职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公司认为应按我实际工

作的三年时间计算,而我认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五年时间

计算。请问应该怎么计算?

刘香秀

应该按5年计算

编辑,你好

我们所在的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单方变更劳

动合同中“加班费连同工资逐月发放”的约定,将加班费

的发放方式改为“每季度月底前付清”。请问公司的做法

合法吗?若是不合法,我们该如何维权?

周海珍等读者

周海珍等读者

其一,公司这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其二,公司

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合法。《劳动法》第五十条

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

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

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

刘香秀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工作的年限”《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

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建立。”因此,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并

非订立劳动合同。而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的

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下提

供劳动。也就是说,虽然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签订劳动

合同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在事实上成为用人单

位成员,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才

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你虽然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

合同,但实际的工作时间为三年,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实际

工作时长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本刊编辑部

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

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即工资支付的最长周期

为按月,鉴于加班工资属于法定工资,自然不能例外。至

于维权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

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

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

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因此,

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权益不受侵犯。

怎么没有加班呢?

公司最近困难,

加班费按季结算。

本刊编辑部

56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1年第1期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0:03: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1608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