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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到岗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期间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能否按季度结算?
编辑,你好: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后,由于种种
原因,我时隔两年才到岗。劳动合同于近日因到期而终止,
针对我离职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公司认为应按我实际工
作的三年时间计算,而我认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五年时间
计算。请问应该怎么计算?
刘香秀
应该按5年计算
编辑,你好:
我们所在的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单方变更劳
动合同中“加班费连同工资逐月发放”的约定,将加班费
的发放方式改为“每季度月底前付清”。请问公司的做法
合法吗?若是不合法,我们该如何维权?
周海珍等读者
周海珍等读者:
其一,公司这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其二,公司
劳
动
合
同
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合法。《劳动法》第五十条
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
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
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
刘香秀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工作的年限”,《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
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建立。”因此,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并
非订立劳动合同。而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的
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下提
供劳动。也就是说,虽然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签订劳动
合同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在事实上成为用人单
位成员,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才
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你虽然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
合同,但实际的工作时间为三年,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实际
工作时长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本刊编辑部
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
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即工资支付的最长周期
为按月,鉴于加班工资属于法定工资,自然不能例外。至
于维权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
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
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
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因此,
你 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权益不受侵犯。
怎么没有加班呢?
公司最近困难,
加班费按季结算。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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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1年第1期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0:03: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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