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合同⽆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年1⽉1⽇起施⾏,《合同法》已经失效,但《合同法》第52条不到了,《民法典》对《合同法》的
改动⽐较⼤,导致法律从业⼈员有点不适应,对⽼百姓来讲,就更加搞不懂了。
⼀、《民法典》就合同⽆效对《合同法》的修改。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的⽆效的5种情形,具体为:1、⼀⽅以欺诈、胁迫的⼿段订⽴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合同⽆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合同⽆效;4、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效;5、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
《民法典》也规定了5种⽆效的合同(或民事法律⾏为)情形,具体为:1、⽆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144条);2、⾏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通谋虚伪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第146条第1
款);3、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第153条第1款);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
为⽆效(第153条第2款);5、⾏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第154条)。
《民法典》取消了“⼀⽅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效情形;增加了“⽆民事⾏为能⼒⼈实施的民
事法律⾏为⽆效”这⼀⽆效情形,不再对⽆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做效⼒区分,⼀律⽆效。按照这个规
定,5岁⼩孩买盐或者打酱油就不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为,但监护⼈使⽤盐或酱油的⾏为会被认定为对⽆民事⾏为能
⼒的⼩孩买盐或打酱油⾏为的确认,这应该不会出现什么问题,这是法律适⽤的过程,但法律的适⽤却越来越专业,⼀
般⽼百姓适⽤法律会越来越困难。
《民法典》修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情形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将“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修
改为“⾏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民法典》删除《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合同⽆效的规定,从⽴法本意及司法实践的⾓度
考虑,是因确⽴了虚伪表⽰制度的情况下,该制度⽆存在的意义。
《民法典》第15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2款变更为“⾏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
效”,应该是考虑到⾏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形,可直接适⽤《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
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是合同⽆效事由的补充与兜底性规定。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对于维护国家、社会⼀般利益及社会道德观念具有重要价值,并被称为现代民法⾄⾼⽆上的基
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典》新规定的基本原则,与公平原则等级⼀样,但更强调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将来的民
事裁决中会逐步被引⽤作为裁判依据。
已经失效的《全国⼈⼤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规定的公民“姓名权涉及公序
良俗”。《民法总则》第8条进⼀步进⾏了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般性的秩序,⽽个⼈之⾔论、出版、信仰、营业之⾃由,乃⾄私有财产、
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般性的道德,不是指现在风俗中的善良者,⽽是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原则是将最基本的道德引⼊法律的范畴,以保障法律⾏为的社会妥当性,其范围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
民事主体的⾏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般道德,体现了“法律是最低
限度的道德”这⼀法律伦理观念。
三、《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制度的改变体现出了《民法典》⿎励交易、保护合同效⼒的⽴法宗旨,不轻易认定合同⽆
效。
《民法典》就合同⽆效事由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定差异,但实质内涵却⼀脉相承,既在⼀定程度上吸纳了
《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精神,⼜参照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实例,是对原有内容的优化和炼精。
《民法典》并未降低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其他条款中有表述。例如《民法典》第132条 民事主体不
《民法典》并未降低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其他条款中有表述。例如《民法典》第132条 民事主体不
得滥⽤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合法权益;第534条 对当事⼈利⽤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9:3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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