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鼓励类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
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
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限制类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禁止类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允许类
1)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出口销售额占其产
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
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买力★★★
出资比例:合营和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一般不低于25%
现金出资 外币缴付出资
实物出资 1、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
应当以可以自由兑换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但经有关财税机关证
明,外方可以以在中国境内投资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缴纳出资。
意的第三者评定
2、必须为自己拥有、未设任何担保物权,并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
证明
3
、
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
(2)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场地使用权 中方投资者可选,未用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应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用场地使
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
出资期限
适用 出资方式
用权出资的,作价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符合下列条件: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普通的出资期
A、1次缴付出资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
限 : B、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15%,3个月;
并购出资期限:
A.一次付清的,自营业执照颁发日起3个月交清
- 1 -
适用外方并购
B.分期付款,经批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总金额的
境内企业
60% ,余款1年内交清,并按照实际交付出资分配收益
比例低于25%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特殊情况下非
法人合作企业可以低于,但应在工商执照加注低于25%,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
享受外资待遇。
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
内缴清
认购增资 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
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适用
公司法2年规定。
国有产权转让A.一次付清的 原则上
出资期限 B.分期付款 首期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经
担保计息,不超过1年
三、违约责任:
各方均违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
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
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
和义务。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
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
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2008年新增) ★★★★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
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股权质押: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
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
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
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
股权再转让或再质押
股权质押的审批和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①
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②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③
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④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
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后的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几种缴纳出资期限的比较
- 2 -
五、外商投资企业并购 ★★★★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境内公司、自然人以其在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
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
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外国投
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
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者国有资
产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
1、注册资本为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倍 21010/7
...................................
2、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倍 2102
....................................
3、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倍 5002.5
.......................................
4、注册资本在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倍 12003
.................................
注: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P187)★★★★★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
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三个特殊区位(300~420之间、1000~1250之间、3000~3600之间):210,500,12000
三条分界线(300、1000、3000万美元):7/10,1/2,2/5,1/3
(三)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条件:①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③公司
的股权应在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④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
定
批准及登记:商务部的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
有效”。①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
失效。②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前,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
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
(四)特殊目的公司 ★★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
公司股权的价值
(四)反垄断审查 ★★★★★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当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2、并购,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当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1)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 3 -
(2)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由于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由于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2008年新增)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的要求★★★★★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
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4)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
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
2、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 ★★★★★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2)实有资
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
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4)
最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国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其
全资拥有的子公司(“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
向商务部提交的文件 :1、投资者持续持股的承诺函;2、投资者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
声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处罚的说明;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该投资者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
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
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于10日内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3、除下列情况外,实施战略投资企业不能买卖A股股票:①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
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②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
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③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
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④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⑤
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因减持低于25%的,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因减持低于10%的,
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七、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2009年新增)★★★★★
(1)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外商投资企业因合并或
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2)合并或分立后存续的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有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投资企业待遇。
(3)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登
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
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4)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
分立。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公司可以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
(5)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
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 4 -
(6)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各方投资者
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 权比例,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者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但外国投资者的股
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
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
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外国投资者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7)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和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
司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新公司的成立日期。
(8)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具备的条件:1、2、3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4合并
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公司的投资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企业资产
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之和。
(9)与公司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经投资设立的企业,成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
企业中持有股权。
(10)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继承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
的债权、债务。
三类外商投资企业汇总表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契约式 法律特征 股权式(合营企业)
鼓励两类生产型企业 鼓励两类企业,五种情况不予批准 设立条件 五种情况不予批准
同合资企业 主体特点 无中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属于外资企业)
中方无个人,双方均无政府机
关
(1)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
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
(2)具备二个条件的,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
审批部门 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
级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 府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人民政府
民政府
审批期限 3个月 45天 90天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同有抵触
企业协议、
时,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
合同与章
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协议
程
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出资比例 外方一般不少于25%
注册资本
与投资总7/10、1/2、2/5、1/3 参照合资企业 参照合资企业
额关系
注册资本确因需要经过批准可以减少;
增加、减增、减、转让都要经过批准并同合资企业
法人型外方一般不少于
25%
可以(1)法人型,有限责
任公司;(2)非法人型
按合同约定分配(包括法
人型的)
同合资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或转让,也
要经过批准并登记备案
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可以其他 组织形式 法人型,只能有限责任公司
由投资者承担或享有 损益分配 按出资比例分配
少、转让 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权力(1)法人型:董事会;(2)
机构 非法人型:联合管理委员
董事会 资本持有者
- 5 -
会;(3)经双方一致同意
和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委
托管理
董事会及(2)各方名额参照出资比例; (2)各方名额参照投资或
任期 (3)任期4年(公司法规定3者提供的合作条件
(1)不少于3人; (1)不少于3人
年) (3)任期3年
董事会年(2)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临(2)应当在会议召开的
会及临时时会议 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
会议 (3)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开者委员
(1)每年至少1次 (1)同合资企业
会 (3)一般决议过半数通过
(1)修改章程; (1)修改章程;
(2)企业终止、解散; (2)注册资本增、减;
(3)注册资本增加、减少; (3)资产抵押;
董事会决
议须一致
通过的事
项
(4)企业合并、分立 (4)合并、分立、解散
(1)一般10-30年;
(2)投资大、周期长、利润率
低、技术先进、有国际竞争力合作双方合同中约定 外方投资者在设立申请书中讲明
的可延长到50年;
(3)国务院特批可50年以上
距期满180天前提出(审
批机关30天内决定)。外
方先行收回投资的,不得距期满180天前提出(审批机关30天内决定)
延长;若外方增加投资的,
可延长。
企业经营
期限
企业延期距期满6个月前提出(审批机
条件 关1月内决定)
一般在企业董事中选任,也可
解散时的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企业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主管机关代表,
清算人员 担任,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派并聘请中国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人监督。
解散时财按出资比例,合同协议另有约
产分配 定的除外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向当地税务、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需要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的文件报表:合
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清算的会计报表
2、出资额转让
条件:经合营各方同意;经董事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他方有优先权
程序:向合营各方申请—〉董事会审查—〉报审批机关审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先行回收投资
方式:(1)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外国合作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
政税务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 6 -
按合同约定,外方先行收
回投资的,固定资产无偿归投资者
归中方
条件:(1)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
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
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
税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出资比例不受25%限制。
3、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2008年新增) ★★★
(1)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5)合
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期外商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
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
财政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税务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的合作企业
09年新增以下考点:
★★★★★
1、引进技术管理
合营企业引进技术,应当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1)技术使用费公平合理;(2)除
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 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价格;(3)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4)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5)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 当对等;(6)技术
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及其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7)不得含有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
制性条款。
2、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管理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应当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签订合同取
得。
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
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
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第三节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
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外资企业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储备基金按不低于税后利润
的10%提取,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比例由外资
企业自行决定。企业以往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总结:
本章知识点比其他企业法较为零乱,应重点关注投资总额与实收资本的关系、出资、并购要求和新增的战略
投资等点。
本章几个重要数字观
1、25% 外商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出资期限(普通、并购、认购增资)
3、反垄断调查 ★★★★
4、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关系 ★★★★★★
5、09年新增的关于土地、引进技术和合并分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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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9:15: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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