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重伤罪
故意伤害致⼈重伤与故意伤害致⼈死亡存在哪些⽅⾯的差异,⼜有哪些⽅⾯的联系,在此⼩编将会为⼤家详细带
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解读。
故意伤害致⼈重伤罪
故意伤害致⼈重伤的量刑
刑法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百三⼗⼋条⾮法拘禁他⼈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他⼈⼈⾝⾃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使⽤暴⼒致⼈伤残、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法扣押、拘禁他⼈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百四⼗七条司法⼯作⼈员对犯罪嫌疑⼈、被告⼈实⾏刑讯逼供或者使⽤暴⼒逼取证⼈证⾔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百四⼗⼋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员对被监管⼈进⾏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
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员指使被监管⼈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九⼗⼆条第⼆扶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第三百三⼗三条⾮法组织他⼈出卖⾎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以暴⼒、威胁⽅法强迫他⼈出卖⾎液
的,处五年以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有前款⾏为,对他⼈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是:
(⼀)侵犯的客体,是他⼈的⾝体健康。所谓损害他⼈的⾝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体器
官的正常功能。
(⼆)客观⽅⾯,表现为⾮法损害他⼈⾝体健康的⾏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死亡。在
司法实践中,应具体区分重伤和轻伤,我国刑法第九⼗五条对重伤的含义作了原则规定,即使⼈肢体残废或者毁⼈容
貌的;使⼈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健康有重⼤伤害。具体应参照司法部、最⾼⼈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体轻伤鉴定标准(试⾏)》。
(三)主观⽅⾯,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
(四)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六周岁的⼈。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
负刑事责任。
⼆、审理故意伤害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般性的打架⽃殴,只是造成⼈体的痛苦,并不损伤⼈⾝健康或者伤害情节显著轻微,属于侵犯⼈⾝权利的
⼀般违法⾏为,不应以本罪论处。
(⼆)故意杀⼈是因杀⼈的故意⽽致⼈死亡的,⽽故意伤害致死是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亡的。因此,明显地只
有杀⼈故意,杀⼈未遂,只造成伤害结果的,按故意杀⼈的未遂犯处罚。明显的只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为致
⼈死亡的,按故意伤害致⼈死亡处罚。
对有些案情复杂,是故意杀⼈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时难以区分,内部分歧意见很⼤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按故
意伤害致死论处。
(三)凡因打架⽃殴或者众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械⽃⽽致⼈死亡的,除⾏为⼈有明显的杀⼈故意,应按故意杀⼈
罪论处外,⼀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罚。凡突然持械⾏凶的,虽然不像预谋杀⼈那样有明显的杀⼈故意,但其特点是
不计后果、不顾被害⼈死活。在这种情况下,⼀般按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如果被害⼈死亡,则按间接故意杀⼈论
处,如果被害⼈没有死亡的,可按故意伤害论处。
(四)对伤情程度介于轻、重伤边缘的案件,在处罚时要慎重。轻伤中伤情重的,可按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
的规定从重处罚;重伤中伤情轻的,可按同条第⼆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如果为实施其他犯罪伤害他⼈,⽽刑法分则其他
条⽂中专门规定的,应适⽤该条⽂的专门规定定罪量刑。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8:35: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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