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的期限如何规定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向处于中⽴地位的裁判⽅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解决其纠纷的活
动。
申请执⾏期限,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限的最后⼀⽇起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
最后⼀⽇起算。
1、当事⼈均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书⽣效后六个⽉内申请执⾏;
2、当事⼈均为公民或其中⼀⽅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书⽣效后⼀年内申请执⾏;
3、在执⾏中当事⼈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不按和解协议履⾏,申请⼀⽅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
书执⾏的,申请执⾏期限⾃和解协议所定履⾏期限的最后⼀⽇起连续计算;
4、对发⽣法律效⼒的⾏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年,申请⼈是⾏政机关、法⼈
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
5、⾏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
⾏⼈应当履⾏义务部分的收⼊。但应当保留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费⽤。⼈民法院扣留、提取收⼊时,应
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被执⾏⼈所在单位、银⾏、信⽤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的收⼊是⼈民法院经常使⽤的⼀种执⾏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
个执⾏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的收⼊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和转移,促使其
在限定的期限内履⾏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的,即可提取该项收⼊交付申请执⾏⼈。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8:14: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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