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 年 月
2002 8
29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03 3 1
九次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字,共有章
7 0 0 05,6
5
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
和法律责任、附则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
要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稳定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 于保障亿万农民
的根本权益, 促进农业发展, 保持农村稳定, 具有深远意义。土地承包法
的主要精神就是稳定 规范维权
.. .
发展四个重点 首先是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所谓稳定就 是要长期坚持
.
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 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农
村基本经营制度。 其次是规范, 这是法律的重点。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
方;无论是村民 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只要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
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 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是维权, 这是法律的
核心。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 权,是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 护来实现的。第四是发展,这是法律的最终目
的。稳定、规
范、维权是发展的基础。把土地承包期设定为 年以上, 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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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多种方式依法流转,赋予其它承包 方式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抵押权,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等,充分体现了立足于发展的目的。
以上四个方面,归根到 底就是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保护和调动农民的
积极 性。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维护 农民土地承
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的物 质利益,这既是制定法律的
首要出发点,也是贯彻执行法律 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的目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指出:为稳
定和完善以家庭
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 而有保障的土地
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
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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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是调动农民
的积极性。
2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着眼点是保障农民
的土地权利。
3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目标是巩固家庭承
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农村土地,
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林地、草地,以
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指出: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
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农村土地,可以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四、农村土地承包遵循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
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
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 承包地用于非农
建设。
五、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条规定:土地承包的发包
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
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六、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年至七十年。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
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 方不得调整承
包地;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
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 地。
八、农村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 地承包及承包合
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
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九、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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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调解; 、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 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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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 民委员会、 乡
(镇) 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 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
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村实际的矛盾和冲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
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
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在 年的承包期内,农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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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将出现很多问
题。尤其是第
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
包方 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 其土地承包经
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
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 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
交回的,发包方可 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
种粮 农民的补贴,这在给农民带来利益的同时,却使很多不再需 要将土地
作为生活基本保障的农民,不愿退回多余的承包 地,最突出的矛盾为:
1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
只有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中的家庭成员全部不在或全部不 再是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成员,才能自动解除承包合同,发包 方无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或收
回承包地;如果有一个人存
在,不管其是否有能力经营,也不管当初承包面积有多大, 方全家 迁入小
城镇落户的,如果承包方不愿自动退回承包 地,发包方就不能调整或收回
其承包地。现实生活中,只要 是全家 迁入小城镇落户的,绝大部分都是有
固定的经济收 入。他们在取得经济收入的同时,既可全额得到国家的各种
补贴,又可享受土地带来的收益。 、有些农户的成员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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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能调整或收回其承包地;
2
、《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
死亡、迁出造成人少地多,而有些农户新增人口虽具有承包 土地的资格,
由于三十年内不能调整土地,造成长期不能取
得做为生活保障的土地。以上三条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 第七条公开、
公正、公平的原则相违背。
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处理问题的矛盾点在:《农村
土地承包法》第 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
承包地。第 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
整承包地;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 包地等特殊情形
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 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 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五条
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 包的农村
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承
包法》的矛盾之处:第 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互相矛盾。
第五条和第 六条、第 七条存在矛盾。这些矛盾的存
在,使很多人地矛盾和土地纠纷难以处理,给农村社会稳定 带来很多隐患,
也使我们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一些土地 承包纠纷问题上难表态、难处
理。
附表:
1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工程合作
经营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
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合作经营项目: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建设工程。
三、合作经营地点:山西省保德县。
四、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垫付。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
(主要用于补足前任合伙人撤资款项)。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100万元投资款,剩余100万元 乙方须在
2012年3月31日前全额到位。
3、2012年3月31日前应付前任合伙人撤资的17万利息,双方 各承担8.5
万元。
4、乙方垫付2012年2月开工前期全部费用。(回款前)
五、股份划分:甲方 % 、乙方 % 。作为确定盈余分 配
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六、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双方共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中途退撤, 任何一方在不给合作 事务造成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退出,但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八、甲乙双方的分工、权力与义务:
1、甲方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 理,重点
负责商务活动及工程的回款工作。 费用不得超过工程总额的
10%
2、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工作。
3、以甲方公司的名义,在保德县与当地银行开设账户,双方各留
印鉴、共同管理。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对于涉及财务、
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
元额度(
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许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同时,甲乙双方都有对财务账目的监督 权利。
九、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
亏。
十、合作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作损失的,应当对另一方承担。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签字画押后生效。
2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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