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
但不低于1000元的,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
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
被追究刑事责任。
空头支票并不是指支票上面的内容都是空白的,而是指
出票人在付款人哪里的存款不足,从而导致签发支票中的数
额无法兑付。要是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话,根据法律的规
定是要对其进行处罚的。那究竟▲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会受
到怎样的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
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
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
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
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
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
空头支票。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
头支票。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于签发空
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
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
,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
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空头支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1、票据责任
票据法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责任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民
事责任,但因为票据法的特殊性,故将出票人所应负的票据
责任单独列出。出票人应承担以下票据责任为担保付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6、70、71、94条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
定,支票的出票人,应按照支票文义担保支票付款,因此付
款人拒绝付款时,出票人对于收款人及其后手,均应负偿还
责任。此项担保付款的责任,并不以票面金额为限。持票人
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请求自为付款提示日起的利息。
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
算。
▲2、民事责任
▲1)民事填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7条规定:“依照本法
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签发空头支票的行
为显属违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行为,故签发空头支票的
行为人除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
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外,如果该行为还给持票
人造成损失的,理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出票人应向持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
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
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
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
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从该条的规定看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除了负担票据责任
外,尚应向支付持票人赔偿金。这一赔偿金的性质,宜认为
违约金,是对出票人违约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为支票主要
为支付证券,而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也就违反合同的约定,
故由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也许持票人与出票人之间不存在直
接的合同关系,但通过层层追索,直到票据转到从出票人手
中取得票据的人手中,该人与出票人存在合同关系,也是责
任的最终承担人。该违约金应为惩罚性的违约金。因为依据
《票据法》第70条及第71条,第94条的规定,出票人承
担的票据责任,己使持票人的损失得到完全补偿,故该违约
金的约定就具有惩罚的性质。
▲3、行政责任
▲1)
对空头支票的签发人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
于1千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4条规定: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前条(即第103条)所列的票
据行为第三项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
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在
这里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被视作为“票据欺诈行为”的。
签发空头支票是否要求出票人的主观故意呢?有学者认为:
既然是一种“票据欺诈”,那么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
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在付款人处无资金而签发空头支票以
骗取公私财物。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支付结算办法》给予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125
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
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
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
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处罚程序
依《支付结算办法》第
239条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处罚,由中国
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执行。这也是对我国原先试行的《支
付结算办法》的落实,并将该作为商业银行的收入。
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
现客户(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以后,惯例上,先是设法通知
客户在当天扎账之前补足应付款的差额。如果客户没有及时
补足差额,商业银行就按照上述标准对客户处以,并依
据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八部分之四
的规定,直接从客户的存款账户上扣款,收入列入其营
业外收入科目。
▲2)资格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的规定,对屡次签发空
头支票的,停止其签发支票。但学者对此问题的注意程度不
够,大多对其没有论述。这是因为在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竞争
激烈,商业银行为了笼统客户,往往不对其进行,更不
用说禁止其开户了;况且因为金融秩序商业信誉没有建立起
来,在某个商业银行被禁止后,完全可以在其他银行等金融
机构开户。
▲4、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3条规定:“有下列票
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
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是我国《票据法》
关于签发空头支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在此基础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又对因签发空头支票
而构成的金融票据罪及其刑事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
定。根据该规定,票据罪应具备下列特征:
1、该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金融
管理秩序,也包含国家、金融机构或者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
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
单位。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
的支票账户上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而签发明显超出其实有
存款金额的支票,以骗取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
则不构成犯罪。
区分票据罪的未遂与既遂,以是否骗取到财产作为
标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行为,但未骗取到财产,应以犯罪
未遂论处。关于构成金融票据罪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
刑事处刑,我国新《刑法》第194条规定:对于通过签发空
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这样的行为出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比较多的,
具体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票据责任等等。
不管是哪一种责任,对于出票人而言都是会给自身利益造成
不利影响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5:55: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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