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要什么条件才能适用 缓刑如何执行

更新时间:2024-11-06 13:33:3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华科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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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要什么条件才能适用 缓刑如何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

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

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我们发现很多刑事案件法官在最后宣判的时候,往往都会同

时对罪犯适用缓刑,也就意味着此时罪犯可以暂时不用到监狱服

刑,看其缓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再决定最终是否可以不用执行原

判刑罚。但适用缓刑也有一定的条件,那么缓刑要什么条件才能

适用呢?接下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缓刑要什么条件才能适用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

条件:

()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

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

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

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

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

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

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

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

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

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

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

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

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

犯罪的作用。

缓刑在法理上不存在“争取”的说法,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情

况以上述适用条件来决定,但如果是存在可缓可不缓的临近点,

有些工作就需要做了。

二、缓刑如何执行

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

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

别。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

的执行。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

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另一类是由

特设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法院指导。美国、日本等少数

国家设有这样的机关。此外,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217条第1款和的有关规

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

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

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

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

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

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

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

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

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

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

刑仍应执行。

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

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

验期。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法院撤销缓刑,按

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害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

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一种

特殊的缓刑规定,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的对象缓刑执行的特殊

处理制度,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对于罪犯来讲,并非都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这需要具体看

是否满足了规定的条件,如果不满足的话,那么法官也是没有权

利宣告对罪犯适用缓刑。当然本身是可以适用缓刑,但是法官没

有作出缓刑宣判的话,则也是可以提起上诉的。至于缓刑要什么

条件才能适用的问题,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讲解,希望可以为你提

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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