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是否可以扣一个月工资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3:3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雅思1对1培训)

员工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公司是否可以扣一个月工资?

一、规范离职相关手续,完善员工离职管理

作为一个生产型的企业员工离职也是正常的事,然而员工的突然离职(指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

定而提前一个月离职)的情况可不多见。对于此种情况,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并结合实际在离职管理制度方面作相关的规范。根据今日打卡提出的“员工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公

司是否可以扣一个月工资?大家的公司都是怎么处理急辞的问题?现在我该怎么办”

一、制定合理的离职管理制度

不管员工的离职是何种情况,企业都必须在相关的管理制度中给予确定,以便于具体落实、执行。

1、在编制员工离职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时,必须充分征求员工、各管理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这也是必要的工作前提。

2、必须充分考虑到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有利、不利因素,并在汇集各种因素的前提下寻

其中的管理制度的全面性、平衡点、解决方法。

3、管理制度在制定后要及时征求各方的意见,并经过反复修改后最后成文;当然,随着企业的

发展、形势的变化也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二、考虑员工突然离职之原因

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但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具

体实情。

1、一种情况可能是某员工身体不适、员工家属生病、工资收入不能养活全家、工作不能适应而

造成收入降低等情况,对于以上各种情况企业需要有区别地对待。

2、这以上多种情况到底是员工自身的情况,还是企业的原因造成的,员工突然离职是故意的还

是无助选择等。

3、这突然离职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是一般性的原因,还是个人的特殊原因?是体性的原因,

还是个别性的原因;作为人力资源的管理者必须第一时间向员工了解情况。

三、企业人性化管理是否到位

要稳定企业的员工队伍、尽力避免企业员工的突然离职现象的多次发生,同时,企业的相关管理

制度也要更多地体现人性化管理。

1、企业针对员工离职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否人性化,这是体现一个企业管理是否人性

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2作为主管人力资源员工离职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应该经常倾听员工的意见,及时了

解突然离职的原因所在也非常必要。

3要分析员工突然离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一旦轻易作出决定是否会影响到在职员工的情绪,

旦出现不良反映是否会影响到其他员工的稳定等。

总之,对于本文提出的“员工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公司是否可以扣一个月工资?大家的公司

都是怎么处理急辞的问题?现在我该怎么办”问题,必须分析原因、综合考虑,尽力做到人性化管理,

以达到稳定员工、稳定企业的目的。

工资、违约金、赔偿损失,傻傻地分不清

作者:

1

急辞工,又见急辞工!大爷我讲急辞工都快讲吐了,记得不久前在三茅线下活动中才讲过这个话

题,当时妖王大人一脸膜拜的望着本大爷。

妖王:爷爷,你讲的太好了,简直屌炸了。

小晖晖:屌,炸了?呃,好污。

你们......好吧,所以大家都说妖王大人作为徐胜华的徒弟,跟着小晖晖学艺,却得到了本大爷

的真传,我还以为是劳动法,没想到啊,本大爷还是太天真。

原来我在你们心目中,就是一代污师(肯定不是啦!),哎,妹纸笑我太天真,我笑妹纸看不穿!

不穿就不穿好了,大爷还期待着呢,哈哈~

一、员工提出的离职情形有哪些?

答:有四种:

1、员工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36条);

2、员工预告式离职,即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或者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通知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第37条);

3、员工被迫离职,即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就是单位存在着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的,

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

4、员工违法解除,即员工未按法律的规定予以解除合同(第90条)。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

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员工要求即辞即走属于哪类离职情形?

答:员工要求即辞即走,如果单位同意,即员工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属于第

一种离职情形;

员工要求即辞即走,如果单位不同意,员工表态不管单位批不批急辞,第二天都不会来上班,并

且员工也连续几天没来上班了,这个属于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第四种离职情形。--本篇打卡就是

这种情况。

2

所以,聪明的员工,一旦你真的想即辞即走又合法的,你看看单位是否存在着劳动合同法第38

规定的情形,存在的,你可以主张被迫离职,即第三种离职情形,这时,你不光可以顺利地即辞即走,

你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不同意员工即辞即走,坚持要他按照正常流程一个月后再离职,这个属于单位要求员工按预

告式离职处理,即第二种离职情形。

延伸一下:

绝大多数情况下,单位可能会存在着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哪种情形呢?

我估计,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个有木有啊?

据统计,90%以上的企业都未足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是民企,买就不错了,你还想足

额,呸,想得美,做梦!(人生已经如此艰难,就让我们愉快的拆穿。)

那么,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是否可以主张被迫离职呢?

据本大爷了解,绝大多数地区的司法口径(不包含深圳地区)是:劳动者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单位未按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

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未足额缴纳社保,不支持被迫离职。不按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支持被迫离职(法

律规定的社保险种不外乎: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

所以,员工可以看看,单位是否缴全社保种类了,没缴全的,主张被迫离职,缴全了,只是未足

额的,则不能主张被迫离职,但是,员工可以跟HR谈判:明示未足额是违法的,一旦投诉到社保部门

是要补缴全的,以此为由要求单位同意离职,按第一条离职情形处理。

三、员工即辞即离(第四种离职情形),单位能不能扣员工工资?

答: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钱?

这个看法条就明白的,我们就直接看下面的法条链接好了。

很显然,法律允许单位扣工资的情形,不外乎是扣个税、社保、判决确定的抚养费、赡养费以及

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这里面并不包括即辞即离的情况。

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

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再延伸一下:离职员工的工资何时发放?

很多单位规定:比如每月10号发放员工上月工资。那么,离职员工的工资,比如:这个月20

离职的,单位也是按照发放工资的惯例,在下个月10号,跟其他员工一起,一并发放离职员工这20

的工资,单位这样的操作是否合适?

3

答:这样的操作是违法的,当然,这样的操作虽然违法,但单位的确没太大的法律风险,顶多就

是劳动监察要求单位限期改正。

关于离职员工的工资发放时间,在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里有规定,比如:深圳的规定是离

职之日起三日内,广东、北京、天津、四川的规定是离职当日,江苏的规定是离职之日起两日内,浙江

的规定是离职之日起五日内,上海的规定是办妥离职手续时……

四、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这一个月工资是

什么性质?

答: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这一个月工资,

实际上是约定员工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违约金。

但是,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承担的违约金情形只有2种情况: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

劳动法律并不允许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之外创设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所以,劳动合同类似的违约

金条款“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为员工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是无效的。

五、员工即辞即离的(第四种离职情形),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能扣员工工资?

答:前面已经讲了,员工在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单位是可以通过扣员工工

资的方式要求员工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

但是,一般情况下,员工即使即辞即离,单位也很难举证证明其具体的损失情况,这就造成单位

想维权困难。

所以,我建议,我们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这么一些条款,以利于单位的举证及后续维权:

1、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对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该赔

偿内容为:乙方此前给甲方造成的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损失,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

招录乙方所支付的费用,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因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2、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理解为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寻临

时替代人员所支付的成本(如报纸广告费、招聘的场地费等);甲方向该临时替代人员支付的报酬减去

甲方本应向乙方在该时段支付的报酬;因乙方违约不再向甲方提供劳动,致使乙方所负责的项目未能实

现的预期利益;在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甲方为弥补或避免扩大乙方造成的损害而付出的成本等。

3、属于甲方配备给乙方的公用物品,乙方在离职时应如数交还给甲方,丢失的,乙方按规定予以

赔偿。

比如说,第3点,一般情况下,员工即辞即离的,都不会办理工作交接,这样,如果公司在员工

在职期间,发放或领取物品时有签收表并且明确物品的价格,那么,单位要求员工赔偿这些物品的损失,

就很容易举证了。

又比如说,第2点提到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甲方向该临时替代人员支付的报酬减去甲方本应向乙

方在该时段支付的报酬。啧啧,随便个托,员工是5000的,给托8000,一下子就可以主张3000

直接经济损失了。

4

六、结语:

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很多事情,其实不是单位没办法解决,而是因为单位一开始没有规范操作好

来,导致了后续想依法维权的时候出现障碍。

所以,聪明的单位,你要做好事前防范来,你要做到:当我想处理的时候,我就有依据可以处理,

这样,处理不处理,主动权就在单位了。

比如小晖晖就深谙此道,小晖晖总是说,这人啊,长得太帅,总得带个套防身。

二、大王派我来巡山:急辞工的预防及处理办法

冼爷爷派我来打卡,说劳动关系的卡你都不打,以后别说自己是做劳动关系的。

歪,妖妖零吗?这里有人强行布置作业。

一、员工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公司是否可以扣一个月工资

不能,为什么?冼爷爷回答过了,很详细。

地址给你:

我的名字叫红领巾,不谢!

哎呀,不知不觉,胸前的红领巾更加鲜艳了。

二、如何处理急辞工的问题?

欢迎回来,法律的问题,冼爷爷已经给大家分析过了,现在我们从HR的角度,来回答如何处理急

辞工的问题。

说起急辞工,就必须祭出妖王大人解决问题三步曲来迎战了。

第一步:发现问题

1、技术人员强行急辞工。

2、该岗位短期无人顶替。

3、公司关于急辞工的规定形同虚设,员工只要去劳动局投诉,HR就没辙了。

第二步:分析问题,寻原因

员工强行急辞工的原因是什么?

强行急辞工=强行撕逼。

技术人员的就业范围相对要窄一些,具有行业局限性,他不一定不知道,他的现公司承载着他今

后背调的大任,强行撕逼属于杀敌一个,自损八百的做法,他为何还要如此选择?

5

我们闭上眼睛来试想一下(为啥要闭眼睛?不要在意这些细节,这只是妖王大人的个人习惯好吗)

如果你是他,你因何会强行急辞工?

看辞工单啊?不是有填离职原因吗,叫你闭眼睛,哈哈哈哈~

好吧,我不想炫耀的,是你们逼我的,看来我要召唤出我的马云爸爸了。

马云说:员工的离职原因很多,只有两点最真实:

1、钱,没给到位;

2、心,委屈了。

辞工单过于官方,一般很难了解到员工急辞工的真正原因,这时候HR可以从该员工的上级、平级、

下级处,多角度侧面了解他的心理动态。

其次,HR试着和员工进行深度沟通,缓和矛盾。特别是技术类员工,思想相对单一,性格又偏

内向,不懂得表达,不在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爆发,需要你去引导发现他们内心真实的想法。

不要为了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要学会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去发现问题产生的根源,源头出了

问题,你只在下游堵是堵不住的,比如:内部薪酬不公、管理简单粗暴,最终让员工伤透了心,这些都

是需要我们去改善的,而不是遏制员工急辞工就能解决的。

为何技术人员离职不到人替代?

你负责赚钱养家,我负责貌美如花。你负责技术研发,我负责给钱你花。

这两者都是一种平衡,但是,结束一段感情,我们会伤心欲绝,离开一家公司,我们却可以欢快

跳槽,这是为什么?

因为前者多是唯一,后者皆有备胎。

如果技术人员这类核心岗位,你们没有人才梯队建设,没有师带徒模式做预防,难道我们会因为

你的后知后觉而笑话你吗?

是的,我们会!

为何写了一堆制度,却依然管不住员工?

天会黑,人会变。

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员工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早就不是那个领导永远牛逼,员工永远的

时代了。

如果你还想只靠一些简单的手段来管束员工,我劝你有空多晃晃脑袋,听听里面浆糊的声音,

不要用你拙劣的管理手段来侮辱员工的智商了好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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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急辞工法律预防打开方式,在劳动合同中添加巴拉拉魔法,开头给了你地址,冼爷爷教过

了,我懒得重复。

冼爷爷:你懒的这么理直气壮,大爷我也是无言以对了。

妖王:我赶着去看《冰河世纪5》啊喂,还没写完呢,妈呀,这作业要命。

第三步:提出假设以及解决办法

虽然公司可能存在一堆管理问题,但是这些我们以后可以慢慢去完善,现在我们需要立刻马上解

决眼前这个麻烦,如何处理?

好,我们翻回题目仔细看员工说的话,算了,别翻了,反正老娘还是会再写一遍的。

员工说:我一定要走,不管你批不批准,反正第二天我不会来上班了,如果公司硬要扣我工资,

我就去劳动局投诉。

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

1、不管公司是否审批,员工第二天都不来上班了。

2 如果公司扣他工资,他就去劳动局投诉。

你怕他不来上班吗?

心疼,你还真怕,因为你暂时不到人替代他。

那么你可以按下列步骤操作:

先从员工同事处侧面了解其心理动态,再心平气和的和员工平等沟通,务必充分顾虑对

方情绪,到员工强行急辞工的真实原因。

如果是薪酬问题,权宜之计,综合考虑同行业同岗位薪酬水平,征求领导同意,暂时作

出一些让步。

如果是工作中受了什么委屈,比如直属上级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惹怒了员工,最好能让其直属上

级放低姿态,给予安抚,或者高一级的直线领导出面调解,让员工感受到温暖。

就算留不住,也至少做一些感化,缓和一下紧张的关系,表明公司想好聚好散的态度,希望对方

能配合离职交接,公司领导也会给出推荐信,帮助员工更快到新工作。

吃一堑长一智,后续赶紧完善人才梯队建设,让其带徒弟,进行技术培训,形成书面文

件,把这些隐形资产留在公司。

你怕他去劳动局投诉吗?

7

老娘又不是吓大的,旷工=在职,在职员工都是统一发工资的,还没到工资发放日,怎么能说我扣

你工资呢?没有扣工资的事实,我怕个毛线。

如果先礼没能解决问题,就该轮到后兵出场了:

①两手准备,和员工进行谈话录音,或者最好能让员工提交辞工单,先固定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

离职的事实。

②固定了这个事实之后,我们就可以扣押员工工资,要求他完成离职交接后再发放。因为扣押工

资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被

迫解除,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员工已经以个人原因先提出了离职,后面再诉求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自己被

迫解除劳动合同,就不会得到仲裁支持了。

解除了这个风险,扣押工资就几乎没有什么实质的法律风险了。

有人说,强扭的瓜不甜,但是不强扭,你可能连苦瓜都没有。

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急辞工的处理方法。

第一,事先预防,比如冼爷爷教大家的方法。

第二,应急预案,比如建立人才梯队,师带徒模式。

第三,拖字诀,比如扣押工资,我不是不给,只是不会给的那么轻易,为了避免出现羊效应,

我必然要增加你急辞工的隐形成本。

三、强扭的瓜不甜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但并没有说如果“不这样”的

处理办法,在实践中,包括司法结果,都不会支持用人单位因员工急辞急走而克扣员工工资的做法。为

此,建议如下:

平时多宣传

在员工面试、入职培训以及今后的各种员工交谈及会议中,都应当明确: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

员工试用期离职需提前3天、转正后离职需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单位,电话、托人转告、短信等方式都

不认可,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公司一直如此执行的,如果不这样,而要急辞急走,公司将公司扣除

员工工作未交接清楚、物资未退回、急辞等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而且在员工离职证明、背景调查等方面

也将只好如实说明,失业金也难以领到,总之,因此给员工生活、工作或职业生涯带来的影响,只能由

自己承担。

如果加入人性化管理的因素,比如:师傅、上级领导、同事等如此用心带领和教导,招呼都不打、

散火饭都不吃就离开,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总要讲吧,出门靠朋友,名声搞坏了,今后还怎么在行业内

混。如此宣传与交流,从正面去影响员工要按规矩办事,不要急辞急走,这样,尽量减少类似现象发生。

8

不要扣工资

楼主所在公司也许对急辞急走的员工都是采取扣一个月工资的做法,如果员工不懂或不理论或不

去告,这样可以蒙一个算一个,但目前这名员工是“有点懂”的,那就没必要去惹那个事了。

所以,楼主可以给公司领导讲明法律规定,如果硬扣导致员工去投诉将导致的后果,即劳动监察

介入,要求公司不得扣,不但扣不成,还惹得劳动监察注意,没必要了,即使与劳动监察关系好,如果

员工去仲裁或诉讼,最终也是如此的结果。

可以扣损失

但是,员工急辞急走应当会留下一些把柄,比如:工作未移交、工具/借款等未退还、急辞导致

工作衔接不上而带来可以计量的损失等,是可以折算成人民币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但这样的损失要经

得起检验即仲裁或法院的追溯,否则还是站不脚的。当然,诸如服装、工卡之类的肯定不能扣。

我们的做法

从以下三个方法来进行的:首先是正面宣传,让员工清楚哪些是正确的,怎么做是不合法的;其

次是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平时密切与员工的关系,遇到急辞的员工,要进行说服,或者自己安排人员先接

工作,让其与公司约定某个时间友好分开;最后,不管怎么样,公司都不会扣员工的正常工资,如果造

成了直接损失,还是要扣的。

强扭的瓜不甜

为什么一定要等一个月呢,不如早早的放员工走吧。员工既然提出了离职,身在曹营心一定在汉,

即使勉强继续一个月,工作质量可想而知,即使去扣其违纪行为,有什么意思呢?经过谈心,去意已定,

那就顺水推舟、做件好事,也许员工还记得公司的好处,如果强行留下或变相扣工资,只能是把员工推

向对立的一面,员工则可能终生与公司为敌,要知道,每一个人背后都存在着潜在的庞大客户,难道

公司的业务真的一点都不希望这些人支持吗?至少也不应当让他们来反对吧。

所以,法律与制度都是死的,执行起来不要那么僵硬,否则,你扣了他工资,他可能出公司存

在的其他不合法东西来说道说道,而且会带动其他员工,搞成两败俱伤、情谊不在,又何必呢?和谐社

会需要“互让互谦”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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