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苏省⾼院:⼈⾝损害(交通事故)案件统⼀赔
偿标准(附计算⽅式)
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
统⼀试点⼯作的实施⽅案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
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案。
⼀、试⾏法院
全省各级⼈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适⽤范围
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本实施⽅案。
2.本实施⽅案⾃发布之⽇起施⾏。本实施⽅案施⾏后尚未审结的⼀审、⼆审案件,适⽤本实施⽅案;施⾏前已经
作出⽣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本实施⽅案。
三、试⾏标准
1.各级法院审理⼈⾝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式计算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
(1)残疾赔偿⾦:
根据上⼀年度江苏省居民⼈均可⽀配收⼊中⼯资性收⼊与经营净收⼊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
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定残之⽇起计算⼆⼗年。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
⼗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因伤致残但实际收⼊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
偿⾦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上⼀年度全省居民⼈均⼯资性收⼊+上⼀年度全省居民⼈均经营净收⼊)×上⼀年度
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丧失⽐例×20年(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
计算)
(2)死亡赔偿⾦:
按照上⼀年度江苏省居民⼈均可⽀配收⼊中⼯资性收⼊与经营净收⼊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
⼗年。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上⼀年度全省居民⼈均⼯资性收⼊+上⼀年度全省居民⼈均经营净收⼊)×上⼀年度
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侵权⼈有被扶养⼈的,被扶养⼈⽣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或死亡
赔偿⾦中列⽀,以保护被扶养⼈的⽣存权益。列⽀的被扶养⼈⽣活费根据被侵权⼈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上⼀年度
江苏省居民⼈均消费性⽀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
来源的,计算⼆⼗年。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有
数⼈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均消费性⽀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被扶养⼈⽣活费=上⼀年度全省居民⼈均消费性⽀出额×劳动⼒丧失⽐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
⼈数
3.被扶养⼈系被侵权⼈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中列⽀的被扶养⼈⽣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
部分死亡赔偿⾦的分配。
4.上⼀年度全省居民⼈均⼯资性收⼊、⼈均经营净收⼊、⼈均消费性⽀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
省法院民⼀庭每年年初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
度的标准执⾏。
四、⼯作要求
1.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试点⼯作情况,做好衔接⼯作。
2.各级法院应按照要求贯彻执⾏,做好案件管理、统计⼯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
报省法院民⼀庭。
3.本实施⽅案施⾏后,原试点地区已施⾏的标准与本实施⽅案不⼀致的,按照本⽅案执⾏。法律、司法解释有新
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
注:按照统计分类,居民平均可⽀配收⼊具体由四项收⼊组成。分别是⼯资性收⼊、经营净收
⼊、财产净收⼊、转移净收⼊。其中,
⼯资性收⼊ 指就业⼈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
⼈、从事各种⾃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是全部经营收⼊中扣除经营
费⽤、⽣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经营收⼊-经营费
⽤-⽣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产税。
财产净收⼊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融资产、住房等⾮⾦融资产和⾃然资源交由其他
机构单位、住户或个⼈⽀配⽽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之后得到的净收⼊。财产净收⼊包括利息
净收⼊、红利收⼊、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地经营权租⾦净收⼊、出租房屋净收⼊、出租其
他资产净收⼊和⾃有住房折算净租⾦等。财产净收⼊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转移净收⼊ 指转移性收⼊与转移性⽀出的差额。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转移性收⼊-转移性
⽀出。
转移性收⼊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转
移。包括养⽼⾦或退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产补贴、政策性⽣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
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住户之间的赡养收⼊,本住户⾮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等。转移性收⼊不
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转移性⽀出 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付。包括缴纳的税
款、各项社会保障⽀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出等。
平均负担系数 是指每⼀就业者负担⼈数(包括就业者本⼈)。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全省全部居民
⼈⼝数÷全省就业居民⼈⼝数(劳动⼒⼈⼝数)。
江苏省⾼级⼈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关于适⽤《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
实施⽅案》有关费⽤标准(2018、2019年度)
按照最⾼⼈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省法院发布了《江苏省⾼级
⼈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实施⽅案》(以下简称《实施⽅案》)。为配合《实施⽅
案》中有关费⽤的计算,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
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统计的2018年和2019年全省居民收⼊⽀出等相关指标,现将2018年和201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
费⽤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2018年全省居民⼈均可⽀配收⼊中的⼯资性收⼊为21948元,经营净收⼊为5386元;
2019年全省居民⼈均可⽀配收⼊中的⼯资性收⼊为23836元,经营净收⼊为5636元。
2. 2018年全省居民⼈均⽣活消费⽀出为25007元;
2019年全省居民⼈均⽣活消费⽀出为26697元。
3. 2018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
2019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
职⼯年平均⼯资和江苏省分细⾏业在岗职⼯平均⼯资表,请⾃⾏登录省统计局官⽅⽹站()查
询,省法院不再通报。
江苏省⾼级⼈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
2020年3⽉20⽇
来源:江苏⾼院,法院官⽅⽂章链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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