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会广(冀市监邯处〔2021〕13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邯处〔2021〕13号
【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00邯郸市规
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
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153****0000
【处罚日期】2021.08.02
【处罚机关】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魏县
【处罚对象】赵会广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37:31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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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邯处〔2021〕13 号当事人: 魏县*馆(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434M*5X住所(住址): 魏县**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425*18
2021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魏县**街对赵**经营的魏县*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
现该店正常营业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对赵**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限其2021年7月15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7月16日,在我局执法人员对赵**经营的魏
县*馆再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人正常经营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赵**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 份 ,证明当事人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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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的“询问调查笔录"1 份 ,证明其承认违法行为。
3. 赵**的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
1 份,证明该人经营资格和身份。
2021 年 7 月 23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2021〕191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
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
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
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一般处罚适用
一般数额的"不具备从重或从轻处罚,按一般处罚。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
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对小摊点处一
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
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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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
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河北银行魏县支行;户名: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
不得超出的数额,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或者向邯郸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
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08 月 0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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