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会广(冀市监邯处〔2021〕13043421000767号)

更新时间:2024-11-06 08:07:3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今天明天)

赵会广(冀市监邯处〔202113)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邯处〔202113

【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00邯郸市规

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153****0000

【处罚日期】2021.08.02

【处罚机关】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处罚机关】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县级

【执法地域】魏县

【处罚对象】赵会广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37:31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 / 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邯处〔202113 号当事人: 魏县*馆(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434M*5X住所(住址): 魏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425*18

20217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魏县**街对赵**经营的魏县*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

现该店正常营业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对赵**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限其2021715日前整改完毕。2021716日,在我局执法人员对赵**经营的魏

*馆再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人正常经营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 ,证明当事人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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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的“询问调查笔录"1 ,证明其承认违法行为。

3. **的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

1 份,证明该人经营资格和身份。

2021 7 23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2021191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

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

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一般处罚适用

一般数额的"不具备从重或从轻处罚,按一般处罚。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

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对小摊点处一

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

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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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

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河北银行魏县支行;户名: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

不得超出的数额,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或者向邯郸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

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08 0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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