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料被继承人的邻居可否分得遗产?
张某丈夫早逝,膝下无儿无女,仅靠自己捡破烂挣钱度日。2006年
的春节,张某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王某平素与她关
系较好。张某患重病后,王某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
张某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家庭日用品、家具等遗产。张
某的侄子前来主张继承。居民委员会认为张某的遗产应分给王某一
部分。但张某的侄子说王某不是张某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
按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办理
王某、孙某夫妇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王华、长女王琳,次女
王珍。1970年王、孙二夫妇在本村购买房屋两间,土瓦结构,建筑
面积34平方米,1985年1月,王华结婚,并于8月搬出分家另过。
同年9月,王某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王某去世后,孙某与女儿
王琳、王珍共同生活。1991年,王琳结婚,搬出另过。1994年王珍
亦出嫁,孙某独立生活。1995年6月孙某病故。其病故前,于1995
年5月10日经龙南县公证处立下遗嘱,全文如下:“将房屋(未曾分
割)都留给我的大女儿王琳”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王琳。王华认
为,自己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起诉到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根据“遗嘱在先”
原则,讼争房屋应当完全由王琳继承,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完全按照“遗嘱在先”原则处理,
应当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理由如下: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
办理。”这在继承理论上,称之为“遗嘱在先”原则。由于遗嘱继
承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直接表示了被继承人的
愿望,所以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具体说来:1、只有被继承人
生前未立有遗嘱,或者遗嘱按法律规定确认为无效的,法定继承人
的继承权才不受遗嘱的影响。2、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只是遗产
中的一部分,对于遗嘱中未处分的财产,应依法定继承方式,由法
定继承人继承。3、当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遗嘱继承人
放弃继承权时,遗嘱所指定的遗产才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孙某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处分了讼争房屋,王琳是否可
以依据“遗嘱在先”原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呢不可以,因为该遗嘱
处分不属于孙某个人所有的房屋。本案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继承
关系:即王某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和孙某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
系。王某死亡后,因其未留下遗嘱,所以产生法定继承关系。我国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
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
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照上述规定,王某
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孙某及其子女三人,他们有权继承王某的
遗产。讼争房屋系王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作为王
某的遗产,另一半作为孙某的个人财产。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
人继承,但其遗产未作分割,应当认定为各共有人的共同共有财
产。虽然讼争房屋在王某去世后,一直由孙某居住使用,并不表明
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讼争房屋完全归孙某所有。因为放弃继承必
须采用明示方式。这样一来,孙某去世前,房屋为孙某及其子女共
有。然而,孙某在其公证遗嘱中却将房屋指定由王琳一人继承。显
然,她处分了共有房屋中属于他人所有部分。因而该公证遗嘱部分
有效,也就是说房屋中属于孙某所有的部分全部由王琳继承,即房
屋二分之一产权加上王某遗产中孙某应当继承的部分。至于房屋的
其他部分则应由王华、王琳、王珍合理分割。王华是能取得部分房
屋的产权。
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谁先谁后?
案例:付某死后遗留40000元钱,房屋一套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
付有2个儿子,2个女儿,只有小女儿还在大学读书。儿女们经过协
商平均分割遗产。在外地念书的小女儿得知此事后,返回家中,提
出父亲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主张应得遗产
钱款12000元。其他哥、认为做父亲的偏心,不公平,应当按照
每人份额分割遗产。请问,继承开始后,因立有遗嘱,是先按遗嘱
继承,还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和必留份
小芳的父亲因经营严重亏损自杀身亡,留下了25万元债务,而他的
个人财产有10万元。小芳的父亲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好
友王某。在进行遗产分割时,王某主张10万元应归自己所有,而债
权人则认为10万元遗产应全部拿来清偿债务。小芳的母亲不同意,
认为小芳才11岁,她应该得一份遗产作为生活费。双方争执不下,
小芳的母亲便以监护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
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不能取消为胎儿的保留的
继承份额。
@P264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法定继承相矛盾,应如何处理?
曹治国一直没有结婚,小有积蓄。1985年他56岁时收养了一个儿子
曹小东。1993年大学毕业分到外地工作,二个月后又自费出国留
学,从此就很少与曹治国联系。曹治国想到自己将来生活无人照
顾,便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协定:村委会负责曹治
国的生养死葬;曹治国的全部财产在死后归村委会所有。
1995年3月,曹治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就
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将遗产的一半赠给他的老朋友牟老汉。
1996年9月,曹治国死亡。村委会在处理完丧失后,牟老汉拿着遗
嘱要求接受曹治国的遗赠,村委会表示不能同意。1996年10月,曹
小东回国后知道此事,也到村委会,要求继承他养父的所有遗
产,村委会更不同意。曹小东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
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
理。”
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
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
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
义务。因此,父母和子女之间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协议行为,合同)。遗赠
抚养协议是双务合同。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
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
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3)遗赠抚养协议自成立时生效。一经签订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另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实现。
(4)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实践中,涉及到被扶养人死后
遗产分割的问题,为了避免与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子女的纠
纷,遗赠扶养协议一般都会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遗赠的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遗赠抚养协
议则采用合同形式。
生前生效行为和死后生效行为的结合。死后法律行为。
有偿的。遗赠不承担财产上的义务。
扶养人须是有行为能力人。而遗赠可以是有,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
处分,如出卖、赠与等。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
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并要求补偿一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
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
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有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
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的
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
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
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解除。
哈图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巴特进山打猎,不幸遭遇雪崩,三人全
部遇难。哈图的妻子依玛闻此讯当即悲痛而死。哈图的母亲和岳父
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夺哈图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哈图母亲以所有
财产均是她家的为由,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哈图的岳父则要求继
承依玛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哈图的岳父带着儿子等人将电视
机、大衣柜及几件裘皮大衣抢走。哈图母亲以其抢劫公民财物为由
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后,经查实,哈图的父亲有遗产价值
12000元,哈图及妻子共有财产价值18000元,另外,儿子巴特生前
接受其干爹的赠与2000元。本案遗产该如何分割?
1、哈图、哈图的父亲和哈图的儿子三个人在雪崩中全部遇难,其死
亡顺序应如何确定?(?)
A、哈图的父亲先死,哈图次之,哈图之子次次之
B、哈图先死,哈图的父亲次之,哈图之子次次之
C、哈图的儿子先死,哈图次之,哈图的父亲次次之
D、哈图的父亲、哈图和哈图的儿子同时死亡
2、本案中同时遇难的哈图、哈图的父亲和哈图的儿子三人的继承关
系应如何认定?(?)
A、哈图的父亲的遗产由哈图、哈图之母继承;哈图的遗产由哈图之
妻及其子继承
B、哈图的遗产由哈图之父、之母、之妻、之子继承;哈图之父的遗
产由其妻继承和哈图之子代位继承
C、哈图之子的遗产由哈图及其妻继承
D、哈图之父的遗产由哈图之母继承;哈图及哈图之子的遗产由哈图
之妻继承
3、在本案中(?)享有继承权。
A、哈图的母亲B、哈图的妻子C、哈图的岳父??D、哈图儿子
的干爹?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认定哈图的父亲先死亡,然后是哈图,最后
是哈图的儿子巴特。①哈图父亲的1.2万元遗产归属:哈图和母亲
是这1.2万元的合法继承人,每人6000元。②哈图遗产的归属:哈图
一家三口原有财产中,除去儿子的2000元,剩余财产的一半即9000
元为哈图个人的财产;哈图又继承了父亲的遗产6000元,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归妻子所有,另一半归哈图自己所有。所以,哈
图个人的遗产数额为1.2万元。有权利继承哈图遗产的是哈图的母
亲、•儿子和妻子依玛,每人继承4000元。③哈图儿子巴特的遗产
数额及归属:儿子原有财产2000元,加上继承哈图的4000元,共6000
元,应由其母亲依玛全部继承。所以,本案哈图的母亲可分得遗产1
万元,而哈图的妻子依玛个人财产是9000元加上3000元共1.2•万
元,继承的遗产为4000元加上6000元共1万元,其财产总共为2.2
万元。④依玛遗产的分割: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父亲,所以,
哈图的岳父继承依玛的全部遗产2.2万元。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应
判决:哈图的母亲分得价值1万元的遗产,哈图的岳父应分得价值
2.2•万元的遗产。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
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生存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
亡人各自都有生存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
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其遗产由各自的生存
继承人依法继承。
案例
李天财与妻子赵小兰、女儿赵梅(10岁)一家三口住在农村。2002
年12月李天财分别向银行和村民朱某借款2万元购买邻村一台卡车
进行运货业务,但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2003年12月,李天财
冒着大雪为村民李国江进城运货,不幸坠入山谷,车毁人亡。赵小
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处理李、
赵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
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银行负责人、朱民、刘国
江、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贵。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
是:赵小兰名下存折8000元清偿刘国江的货损;房屋1间及家具、
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2万元由朱民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2万元;丧
葬费1000元由村民承担;欠银行的2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岁以后5
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
继承法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由于李梅是未成年人,应为
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确保“必留份”制度的实施。同时,我
国《继承法》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摈弃了“父债子还”的旧观
念,故要求李梅偿还其父所欠款项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分割遗产,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案情】王某某、李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王某。1999年10月,王某
与同厂女工任某结婚。2000年6月,正当任某怀孕即将分娩之时,
王某不幸遇车祸身亡。王某死后,留下遗产存款2万元。处理完王
某的丧事,分割王某的遗产时,王某某、李某夫妇与任某发生了异
议。任某提出:王某所遗留的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份
额应当归自己所有,不能作为遗产由王某夫妇继承。另外,自己马
上就要分娩,孩子出世以后,抚养、教育都要花钱,要求给未出生
的婴儿留一份财产。王某某夫妇则主张王某结婚时我们为王某、任
某办婚礼花费了许多钱,我们有权继承王某留下的全部遗产的一
半,至于给未出生的婴儿预留份额问题,王某某夫妇以婴儿尚未出
生,不知死活为由,坚决不同意。无奈,任某只好向法院起诉。
【审判】王某所留遗产:存款2万元,由任某、王某某、李某、
任某未出生的婴儿等额继承,即王某某、李某、任某、未出生的婴
儿各得存款5000元。
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遗嘱无效
姚云的父亲姚连玉与马超的父亲马双成是多年的好朋友。年轻时,
马双成受姚连玉的许多帮助,以后也一直接受姚连玉、姚云的经济
帮助。1985年3月,马双成立了一个书面遗嘱,自己居住的2间房
屋在他死亡后遗赠给姚连玉。遗赠的内容姚连玉、姚云以及马超都
知道。1987年11月,姚连玉病逝。马双成并未因此而改变遗嘱的内
容。1990年2月,马双成去世。马家在按死者遗嘱分割遗产时,姚
连玉的儿子姚云要求按遗嘱取得被继承人原遗赠给他父亲姚连玉的2
间房屋所有权,遭到马家拒绝。姚云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应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侯兴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侯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为了在自己死
后,侯波能有人照顾,侯兴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
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尹永翔;条件是尹永翔必须照顾侯波
的生活,负责治病和饮食起居。侯兴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为
遗嘱的执行人。
1994年6月,侯兴平去世后,尹永翔没有照顾侯波的生活,却天天
居委会主任要求将侯兴平遗赠的财产给自己。居委会主任拒绝。
尹永祥便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居委会向自己履行交付遗赠财产
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
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
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口头遗嘱
案例1
刘茂田1997年5月8日出差在外时突遇车祸,重伤送往医院,时而
昏迷时而清醒,生命垂危。清醒时,刘茂田断断续续口述并由医院
护士、交通警察作见证人订立了口头遗嘱,对自己的后事做了安
排,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给了5岁的儿子。
立遗嘱人只有在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立遗嘱人无法采取其
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与遗嘱继
承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制作记录。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
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其他形式立遗嘱时,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2
吴老伯早2008年底曾立下遗嘱:他死后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子吴东及
小儿子吴平均继承,并且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但在2009年7
月,吴老伯突发疾病,在临终时又当着家人、医生和护士的面,说
他的遗产要分成三份,其中的三分之二由兄弟俩人分别继承,其余
的三分之一赠送给他的前妻,说完吴老伯便去世了。按照吴老伯的
口头遗嘱计算,兄弟两人每人将少得遗产10万元。兄弟两人与吴老
伯的前妻就遗产的问题争执不下,兄弟两人认为,应该按照在公证
处公证过的遗嘱继承遗产,而吴老伯的前妻认为,吴老伯在临终前
更改了遗嘱,应以吴老伯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
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
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遗
嘱相互冲突时,应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
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
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苗星、苗朝兄弟父母早亡,兄弟二人相依为命。1947年苗朝去香港
做生意,1949年去台湾。1960年苗星收养一孤儿取名苗新生,养父
子相依为命。苗星长期患病,但无钱住院。1981年,苗朝从台湾回
大陆探亲,在回台湾前留下的10万人民币给苗星。1984年,苗新生
与张雪梅结婚并生育一子。1992年,苗星病情加重住院,经医
生诊断为喉癌晚期。苗新生眼看苗朝留下的10万人民币就要被苗星
花光,鉴于其养父之病无可救药,不如让其早死。1993年,苗新生
在其养父的药中投下大量的。事后,苗新生回想起养父对他
的抚养之情,良心发现,叫医生对苗星进行抢救。经抢救,苗星并
未死亡。但医生已将上述情况报告当地派出所,苗新生被依法逮
捕。苗星原谅了他的过错。1994年5月10日,苗新生在狱中服刑期
间死亡。1996年,苗星死亡。苗朝从台湾回大陆与张雪梅共同料理
丧事。经查,苗星留下瓦房4间,人民币4万余元。现苗朝与张雪梅
为分割遗产发生纠纷,苗朝认为苗新生对被继承人苗星有杀害行
为,应当剥夺继承权。张雪梅则认为苗星生前已原谅了苗新生,苗
新生也为自己的罪行受到了惩罚,其对苗星的遗产应当有继承权。
苗新生先于苗星死亡,应当由其子代位继承。
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1年王某也死亡,留有个人遗产4
万元(属于王某个人遗产)。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也死了。为
继承这4万元,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
执。请问本案中的遗产应该如何分割?请对具体答案和理由分别进
行说明。
刘向国1957年与孙丽结婚,1959年生有一女刘玉荷。1982年,刘玉
荷与苏龙结婚,生有一子苏观南,1986年,刘玉荷病逝。1988年刘
向国与孙丽在一次车祸中同时身亡,留下遗产6间房屋。刘向国有
个同胞兄弟刘向林,这时提出哥哥的遗产应有他继承,理由是刘向
国的女儿已死,父母也不在世,没有其他继承人。苏龙作为苏观南
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主张6间房屋应有苏观南继承。
苏观南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其母亲刘玉荷的遗产。(按份
额,而非按人数)
柴川佳系被继承人柴索新与郝永茵之孙女。2001年9月19日,被继
承人柴索新因病住院,他自感时日不多,需要安排后事,便让妻子
郝永茵与好友黎某来到病床前,自己口述。两人同时记录后,由黎
某整理,立下以下遗嘱:自己所存的人民币1万元给儿子柴时锦、2
万元给孙女柴川佳作为教育费,其余财产妻子处理。黎某读给柴索
新听后,柴索新在遗嘱上签字盖章、按了手印,并注明年、月、
日。事后柴索新又委托黎某请居委会主任甄某见证,甄某并与次日
在遗嘱上签字盖章。被继承人柴索新于3日后病故。郝永茵依照遗
嘱付给儿子柴时锦1万元。儿媳多次向婆婆索要被继承人柴索新在
遗嘱中指定给其女的柴川佳的教育费,均被郝永茵以种种借口拒
绝。2001年12月,柴时锦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准予离婚,同时判决
柴川佳由女方抚养。由于郝永茵拒绝履行遗嘱指定给柴川佳的教育
费,女方便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柴川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郝永茵依照柴索新的遗嘱付给柴川佳教育费。
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
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
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
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
人。
甲是一家私营企业主,于2005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留下了300万
元的遗产。他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是一名教师,小儿子不务正业,
至今未婚。甲去世后,两个儿子因遗产分配发生争执。后小儿子心
怀仇恨,意图报复。一天傍晚,他伺机在偏僻之地将大儿子杀死。
本案中,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发生的为争
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且不论继承人是否被杀死,均丧失
遗产继承权,所以小儿子完全丧失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3:52: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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