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
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
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
(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
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
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
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
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
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
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
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
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
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
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
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
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
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
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
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
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
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
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
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
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
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
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
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办理程序及期限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
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
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
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
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依据
1、《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2、《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
407号);
3、《江苏省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拟订)苏计经市发〔1997〕
1700号文印发;
4、《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
〔2000〕1202号);
5、《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
交管〔2001〕2号);
6、国家环保总局第33号联合令《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7、公安部公交管〔1997〕261号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
关事项的通知。
8、公安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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