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更新时间:2024-11-06 11:11:2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面点学习)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市场调节价)

第一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

的通知》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

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

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

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

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

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

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

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

偿)等公共利益的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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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除第二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

法律服务事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标的额比例

收费、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

第四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

(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

分的代理人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每个

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以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

元收取;

标的额超过1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6%收取;

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至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

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第五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

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

以按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数额可以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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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诉讼、非仲裁法律服

务事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天津市律师服

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第四条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

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的标准收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

所可以按《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规定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计件方式收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重大、疑难、复杂非诉讼、

非仲裁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按《天津市律师服务收

费指引(市场调节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收费数额的五

倍以内收费。

第七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

务所与委托人可以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数额可以在每工

作小时5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

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

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可以在10%

30%内议定,具体比例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可以根据聘请法律

顾问单位注册资本数额、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

度等确认法律顾问费数额,每年法律顾问费数额可以在6万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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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以内议定。法律顾问费的具体数额,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

协商可以不受此幅度的限制。

第十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

诉讼、仲裁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

收费数额的5倍以内收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

事诉讼、仲裁案件: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二)集团诉讼案件;

(三)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四)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

能办理的案件;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

(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

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第十一条 本收费指引由天津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收费可参照本收费指

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收费指引自20161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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