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市场调节价)
第一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
的通知》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
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
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
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
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
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
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
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
偿)等公共利益的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除第二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
法律服务事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标的额比例
收费、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
第四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
(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
分的代理人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每个
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以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
元收取;
标的额超过1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6%收取;
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至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
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第五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
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
以按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数额可以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
2
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诉讼、非仲裁法律服
务事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天津市律师服
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第四条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
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的标准收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
所可以按《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规定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计件方式收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重大、疑难、复杂非诉讼、
非仲裁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按《天津市律师服务收
费指引(市场调节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收费数额的五
倍以内收费。
第七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
务所与委托人可以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数额可以在每工
作小时5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
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
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可以在10%
至30%内议定,具体比例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可以根据聘请法律
顾问单位注册资本数额、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
度等确认法律顾问费数额,每年法律顾问费数额可以在6万至60
3
万以内议定。法律顾问费的具体数额,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
协商可以不受此幅度的限制。
第十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
诉讼、仲裁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
收费数额的5倍以内收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
事诉讼、仲裁案件: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二)集团诉讼案件;
(三)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四)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
能办理的案件;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
(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
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第十一条 本收费指引由天津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收费可参照本收费指
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收费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4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3:27: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1460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