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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害的相关规
定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系相互对立而存在的概念。学界从不同角度
对其予以界别,一种观点依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区
分,认为损失事实的发生是由侵权或者违约行为直接所引发的为
直接损失;非直接引发而系因其他媒介因素介人所引发的损失为
间接损失。
国家工作人员也难免出现工作的失误给普通人带来一些损
失或造成人身安全威胁的事情,所以国家制定了赔偿法这一法
律,主要规定了赔偿的标准和方式,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
况来申请赔偿,那么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害的相关规定
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害的相关规定
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
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除增加和补充个别款项
之外,总体延续了1995年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方予以赔偿的基
本原则。然而,何谓直接损失,笔者尚未发现哪部法律给予确切
的定义释明,实践中也是由办案法官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判断。一
般认为,直接损失是已经取得的财物的损失,间接损失是可得利
益的丧失。[1]换言之,直接损失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实在的损
失,系现有财产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权利人有可能得到亦有可能
无法得到的不确定的利益之丧失,是未来利益的损失。
《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分四项进行了明确列举,但
这种对直接损失予以不完全列举的方法“无法穷尽纷繁芜杂的社
会生活中的各种情形,将有关直接损失的理解留给法官在个案中
揣摩。”
一般而言,利息、租金、利润、劳动报酬等并非现有财产的
直接减少,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但从实践中看,我国现有的法
律规定和部分法院的案件裁判已经将利息等间接损失纳入到国
家赔偿的范畴。
(一)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梳理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返还执行的或
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
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规定是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
1995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基础上新增加的一项。修订之
前,学界一直对返还金钱不赔偿利息的做法存有质疑。修订之后,
“返还的财产是金钱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使得返还财产
之赔偿更加趋于公平合理。”[3]因此,对于返还金钱的赔偿方
式,单独增加了赔偿利息的规定。《解释》第12条第(3)项规定,
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该贷款
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该贷款本金和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
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的直接损失。
一般而言,无论是存款抑或贷款利息,因属孳息之范畴,属
于现有财产的可得利益,故不属直接损失。但就上述贷款利息而
言,“如果这种情况下不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话,不仅要损
害当事人的权益,也使依法受国家委托的金融机构蒙受损失,况
且这种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由上可知,虽然利息并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但是,国家
赔偿法和司法解释均基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赔偿的公平合理等
考虑将其纳入赔偿范畴,实现了直接损失赔偿原则的有限突破。
笔者认为,这种现状规定就为重新解释直接损失并适当扩大其涵
涉范围奠定了法律文本基础。
(二)直接损失的新拟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社会财富不断增加,财政负
担能力不断增强,这为扩充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奠定了经济基
础。笔者认为,确定直接损失标准的考量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损失的客观性。客观性,即真实性或实在性,已经发生
的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笔者认为,对于财产直接损失的判
断应当纳入客观性的考量因素。
一则有利于损害计算的准确,统一案件的裁判尺度。
二则有利于损害计算的稳定,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介入导致
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三则有利于损害的填补,客观实际的损害已经发生,不予赔
偿有悖公平。
如何判断损失的客观性?笔者认为,一是损害的实际发生。
如上述英某公司请求国家赔偿案中,该公司取得的烟厂的债权和
抵押权,就含有可能收不回的资金和实现不了的抵押权,因此,
属于不确定的可期待利益,并没有客观实际发生,非直接损失范
畴;再如企业的经营损失。
2、利益的必然性。需要指出的是,每一个考量因素均不能
单独对直接损失进行判断,必须综合其他因素。所以,考量租金
损失必然性因素的同时,还要结合损失的客观性因素。其实,必
然的可得利益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已经国家赔偿法所肯定。如国
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造成身体损害的,应
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即必然
的可得利益,被纳入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没有理由对财产权的赔
偿另立标准。至于利益必然性的具体内涵,笔者认为包含两个方
面:一是利益获得的必然性。如正在出租的房屋的租金、正在许
可使用的专利使用费等;二是利益丧失的必然性。因侵犯相对人
的财产权,导致依附于该财产的相关权益必然丧失。如赔偿义务
机关长期查封、扣押,导致物品贬损,此属相对人利益的必然丧
失,当属直接损失范畴。
3、赔偿的公平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均
提及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至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则语焉不详。最
高法院法官在解读时指出,“财产已经灭失,应按照市场价格结
合被损物品新旧程度进行估价予以赔偿,至于是按购物时的价
格,还是按损坏时的价格,还是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价格(重置
价),有待于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
灭失,国家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购买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某
种程度上讲,这属于损害的交易。既属交易,当遵从公平的价值
法则,计算标准就应参照市场价格。在具体法律规定层面,侵权
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
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可兹参照。比如上述高某请
求国家赔偿案中,法院考虑到高某购买车辆当日就被查扣,购买
价格略高于评估价格,此时的购买价格即视为市场价格,按此标
准予以赔偿相对公平合理。
对于直接损害的赔偿并不是很明确,但是法院会根据实际需
要赔偿的情况来判断如何计算赔偿的金额,因为影响赔偿标准的
因素有很多,需要进行严格的判断。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3:27: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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