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主要亲属关系称谓表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
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
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
表兄弟姊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
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二、亲属关系的分类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
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
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姻亲是指除配偶外
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
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
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三、中国主要亲属关系称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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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4 10:50
四、亲属关系的重复
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
上不同的亲属关系。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国家(我国
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表兄妹结婚后可同时存在配偶和旁系血亲的关
系。又如叔侄间在收养成立后,可同时存在养父母子女和旁系血亲关系。应如何对待这种并
存的亲属关系?各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传统的亲属法理论认为,在亲属关系并存时,采取“一
关系不为另一关系吸收或排斥”的原则,即并存的亲属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各保有其固有的
效力。如一亲属关系消灭,不影响另一亲属关系的存在。但应该指出的是,当亲属关系并存,
互不吸收,各自独立时,其法律的适用采取“从近从重”原则。即同时并存的亲属关系中,
适用亲属关系近者、权利义务重者的法律规定,发生该种亲属的效力;同时停止亲属关系远
者、权利义务轻者的亲属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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