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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
第一节
一、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和一般原则
(一)兵役等级的概念
兵役登记是在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和兵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适龄公民进行初
步审查和体格目测,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当年征集对象
的一项重要法律工作。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
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
务。《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
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兵役法》第
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
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
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征
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应当组
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
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
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
为登记。《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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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
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
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
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这些规定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
兵役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公民的国防意识,增强依法服兵役的观念,掌
握兵员动员潜力,并为征兵做好必要的准备。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健全社
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加强后背力
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兵役登记是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的需要。
2、兵役登记是加强我国后备力量建设,做好反侵略战争准备的需要。
3、进行兵役登记是征兵工作改革的需要。
(三)兵役登记的一般原则
兵役登记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为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登记成果的
充分运用,兵役登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登记的原则。
2、注重教育的原则。
3、方便众的原则。
4、服务于平时征兵和战时动员的原则。
二、兵役登记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根据《兵役法》等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年满
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本人自愿的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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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兵役登记;兵役登记时可申请应征报名,也可申请暂缓应征。往年已经参加
过兵役登记的,可登录征兵网对个人登记信息进行核验更新并申请今年应征报
名。兵役登记应在6月30日前完成,适龄男青年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打印
《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持此表及身份证件前往乡(镇、街道)兵役机
关进行现场确认,兵役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应服兵役、缓服兵役、免服兵役
或不得服兵役。县、乡兵役机关将设立兵役登记站,及时受理网上兵役登记和政
策咨询,为不方便上网的适龄青年提供现场登记报名和表格打印等服务。全国征
兵网上也为适龄女青年开通参军报名服务。
第二节
一、征兵工作的基本概念
(一)征兵的基本含义
征兵是指在平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将符合服现役条件的
应征公民征集到军队服现役。
征兵的基本含义有四点:一是征兵指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它与战时兵员动
员有所区别。平时征兵是保障部队兵员正常的更替,使部队始终保持年轻力壮和
旺盛的斗志;战时兵员动员是国家为进行战争而征召适龄公民和预备役人员入
伍,是保障军队扩编和部队伤亡补充的需要。二是征兵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必须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民有普遍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征集适
龄公民到部队服现役,对拒绝和逃避兵役义务的,要给予惩处。三是征兵要通过
一定的工作程序。《征兵工作条例》对征兵工作规定了若干阶段,比如兵役登记、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交接新兵、运输新兵等。只有认真组织好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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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阶段的工作,才能使征兵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新兵质量。四是征兵实
施的时间集中。从征兵开始到结束只有两个月时间,而且一环扣一环,不允许拖
延,否则将影响征兵任务的完成。
(二)征兵的目的意义
征兵是为部队输送兵员,为军队建设服务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做好征兵
工作,是加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保证军队在政治上永远合格,
保持和提升部队战斗力的重要措施。
1、搞好征兵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的基础是士兵。通过征兵,
每年从适龄青年中挑选大批优秀青年输送到部队,补充部队的新鲜血液;同时每
年又有大批老兵退伍大批老兵。这样年年新陈代谢,部队的兵员就会永远朝气逢
勃,永远充满生机和活力。
2、搞好征兵工作,是储备强大后备兵员的需要。按现行《兵役法》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通过征
兵,不仅可以满足部队建设的需要,而且可以储备强大的后备力量。每年一批新
兵入伍,就有一批老兵退伍,把这些经过军队训练的退伍军人储备起来,逐年积
累,就可以储备大量的预备役兵员,满足战时部队扩编和伤亡补充的需要,做到
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
3、搞好征兵工作,是增强全民国防观念的需要。征兵是涉及全社会的工作,
不仅牵动每一个适龄青年,而且涉及到青年家长、亲友、单位、学校等各行各业。
每年进行的征兵宣传教育就是一次全民教育,对提高全民国防观念、激发全民爱
国热情,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搞好征兵工作,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征兵,每年都有一大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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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走进部队这个大熔炉,并且通过部队这个大熔炉锤炼摔打,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开阔眼界,增长知识才干。他们回到地方后,可以在四个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
作用。
(三)征兵工作的主要特点
征兵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要求高,有自己显著的特点:
1、法规性。《宪法》、《兵役法》规定,地方政府对征兵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
任;每个应征公民只要符合条件并且国防建设需要,应当服现役。
2、社会性。征兵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从组织工作来说,纵
向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组织,横向联结着军事、宣传、公安、卫生、教育、交
通等部门。从对象上来说,不仅涉及到适龄青年本人,还涉及到其家属、亲戚朋
友。可以说是纵横交错、互相影响。
3、政策性。人民军队作为一个特殊的武装集团,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
在年龄和体质及政治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4、纪律性。征兵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时间,是国家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由
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命令下达的。既不能多征,也不可少征,只能是保质保量,
按时完成。
5、组织性。机构要健全,计划要周密,政策界限要清楚,方法步骤要明确,
措施要得力,每项工作都要环环紧扣。
二、征兵工作的基本依据
征兵工作主要是根据《宪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进行的。
(一)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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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征兵工作的基本依据,地方性法规是针对本地实际的补充
要求。
1、国家《宪法》及其主要规定。我国《宪法》就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问题
进行了明确规定。《宪法》第2章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公民服兵役的法律依据。
2、《兵役法》及其主要规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并重新颁布了新的《兵役法》,这部法律是国家关于
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是国
家的基本法之一,是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兵役法》对平时征兵工作专
门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征兵权限,规定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
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下达;二是明确了征兵的法定年龄,规定每
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高中、中专、职高毕业生年满17周
岁,根据自愿也可应征。初中毕业生年龄在20周岁以内,高中毕业生在22周岁
以内,大学毕业生在24周岁以内。所有符合年龄的男性公民,在6月30日前
都必须进行兵役登记,如今年不想参军,可申请缓征;三是明确了兵役登记,规
定12月31日年满18周岁的男性青年,以及12月31日年满17周岁的普通高
中、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进行兵役登记,以往未进行登记的
青年也可以抓紧到辖区武装部进行补登; 四是对征兵工作的程序做了原则规定,
并明确了县(市、区)的兵役机关是批准公民服现役的权力机关;五是规定了公民
缓征、不得征集的对象和条件。此外,还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
置,以及违反兵役工作规定的惩处办法等。这些规定,都是搞好征兵工作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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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3、《征兵工作条例》及其主要规定。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2001年9
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了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
《征兵工作条例》共10章55条,与原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进
一步规范了各级征兵工作职责,理顺了领导和工作关系;二是完善了兵役登记制
度,为搞好征兵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严格了征兵工作程序,为保证新兵
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四是拓宽了征兵范围,为征集高素质兵员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是明确了对公民和单位违反兵役行为的处罚措施,强化了依法征兵力度。此外,
还有一些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兵役法规和行政规章,如《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
定》,各县(市、区)征兵工作措施等。
(二)政策规定
征兵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还要认真贯彻各项征兵政策规定。征兵的政治、身体、文化、年
龄四个方面的政策规定,是搞好征兵工作的具体依据。新兵政治条件的主要规定
有:公安部、总参部、总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颁发的《关于征集公民服现
役政治条件的规定》;近几年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陆续有一些补充规定,如公安
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下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新兵身体条件的主要规定有: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
查标准》和2003年9月2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
对廉洁征兵也做了规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国家监察部2010年10月10日
下发的《关于加强廉洁征兵工作的意见》。此外,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
征兵命令,都具体规定了新兵的年龄、文化条件和年度征兵任务、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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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要求。
三、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国的征兵工作
全国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进行,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负责,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设在总参动员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的征兵工作。
(二)各军区的征兵工作
各军区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在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
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军区征兵办公室设在军区司令部动员部,负责办理本区域的
征兵工作。
(三)地方各级政府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上级征兵办公室及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
域的征兵工作。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在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和上级征兵办公室
的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2、制定本地区征兵的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各种保障方案和保
证新兵质量的具体措施;
3、组织征兵宣传动员、目测摸底、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和新兵
交接运输等各阶段的工作;
4、检查征兵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掌握征兵情况,分析征兵形势,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向上级汇报征兵进
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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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接兵部队接待工作,主动介绍情况,充分发挥接兵干部在征兵中的
作用;
7、办理入伍手续,组织新兵被装发放、新兵交接工作,并掌握征兵工作经
费;
8、总结征兵工作,进行新兵数质量情况统计,提出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以及处理好退兵等善后工作。
(四)基层征兵工作
《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
办事处,应根据县(市、区)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地区的征兵工作。征兵
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应组织专武干部、派出所、卫生院的
有关人员做好征兵工作,其任务和职责是:(1)积极进行征兵宣传发动,做好适
龄青年及其家长的思想教育工作;(2)认真组织应征青年的目测摸底和择优送站
体检工作;(3)对体检合格青年认真进行政治审查、病史调查;(4)组织被批准入
伍的青年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换发服装和到指定地点集中。征兵期间,有征
集任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居委会也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征
兵工作,做好青年思想工作,组织应征青年参加目测、体检,对体检合格的青年
进行走访调查,搞好政治审查等基础性的工作。
四、征兵工作的组织准备
征兵准备工作是为部队输送优秀兵员的基础性工作。过去有的单位不大重视
平时征兵准备工作,习惯于临时突击完成征兵任务,不愿在平时做艰苦细致的工
作,造成与征兵实施阶段的工作相脱节,影响了兵员质量。因此,要切实转变思
想观念,提高对新形势下做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县(市、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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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机关来讲,征兵准备工作应着重抓好五件事:
(一)组织进行兵役登记,认真选定预征对象
根据《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年满18周岁
的男性青年,以及12月31日年满17周岁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也
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进行兵役登记。兵役登记工作在县(市、区)兵役机关的统一安
排下,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具体组织,按照户口管辖范围,
采取设置兵役登记站和上门登记等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公民逐个登记,填写《兵
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区)
兵役机关批准,发给《兵役登记证》。对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
公民。通过兵役登记,要认真选定预征对象。乡镇、街道在对应征公民进行身体
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挑选政治思
想好、文化程度高、身体健壮等各方面条件都比较优秀的公民确定为当年预征对
象。选定预征对象要实行村、乡、县三级把关责任制。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要对本单位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集体研究,全面衡量,按照规定的数额,
择优向乡镇、街道挑选推荐预征对象;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推
荐的预征对象,要会同公安派出所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进行审查,
并按规定的数额向县(市、区)人武部推荐预征对象;县(市、区)人武部对基层单
位推荐的预征对象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审核,正式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并
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家庭。
(二)加强预征对象管理教育,打牢征兵工作思想基础
县(市、区)人武部和基层武装部及专武干部、民兵干部,要把对预征对象的
管理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分工专人负责。要与公安、教育、劳动、工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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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全面了解掌握他们的家庭情况、现实表现、病史状况、
文化程度、实际年龄等有关情况。并要特别重视采取措施加强对外出预征对象的
管理和考察,建立各种联系,做到去向明、情况清、召得回。在掌握预征对象基
本情况的基础上,发现情况有变化,不符合预征对象条件的,要及时调换。同时,
要认真搞好预征对象的思想教育。尤其专武干部和民兵干部要与预征对象本人及
家庭建立家访制度,经常了解预征对象的活动情况,掌握他们思想动态,有针对
性做好工作,增强其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三)安排部署征兵工作,制定各项保障计划
征兵开始前,县(市、区)兵役机关应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提出本地区贯彻
落实的意见,适时召开征兵工作会议,把上级征兵工作的具体要求迅速传达贯彻
到基层,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还应根据上级征兵工作指示、要求,结合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制定征兵工作安排、征兵宣传提纲、征集任务分配计划、新兵分拨
计划、新兵服装发放计划、新兵运输计划等各种保障计划。关于县(市、区)征集
任务的分配,原则上按照乡、镇、街道人口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并根据经济发展
情况、人口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等情况作适当调整。兵员的分拨,要本着有利于
预编兵员储备、有利于接兵部队走访、有利于新兵运输、有利于提高新兵质量的
原则,相对集中、合理地划分接兵地区,给一个部队划分的接兵地区不要过于分
散,要集中在相邻的几个乡、镇、街道征集。
(四)培训征兵工作人员,明确任务方法要求
为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新兵质量,征兵开始前,县(市、区)征兵
办公室要利用一定时间组织对征兵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思想,统一认识,
统一标准,统一做法。特别对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和负责政审的干部,要组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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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认真学习征兵体检和政审的有关政策规定,使他们熟悉标准,学会方法,明确
政策界限,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尽心尽责把好新兵质量关。同时,还应及早准
备好征兵体检器械和化验试剂,保证征兵工作按时开展。
五、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征兵实施过程,是征兵工作的主要阶段,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宣传发动
我们在坚持依法征兵的同时,还要重视加强公民的思想教育,调动公民自觉
应征的积极性,特别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认识日趋复杂,要搞好
征兵工作,更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在时间安排上,开征前后要相对集
中一段时间进行广泛宣传,掀起一个征兵宣传教育的热潮。根据征兵各阶段的工
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并贯穿征兵工作全过程。在力量组织上,要注意
发动全社会力量进行,对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人事、民政等部门
都要赋予宣传任务,召开征兵宣传协调会,要求他们互相配合,增强宣传工作的
有效性。在宣传形式上,一方面要通过广播、标语、宣传车等传统的方法进行宣
传,大造声势;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报纸、微博、、手机短信、LED、电台、
电视台和召开动员会、国防知识竞赛、宣传周及宣传月等形式,扩大宣传的复盖
面,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还要组织干部入门串户,积极做好青年和
家长的思想工作,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在教育内容上,要突出以爱国主义教
育、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国防知识、军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以《兵役
法》为主要内容的依法服兵役教育,以及有关征兵政策教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宣传教育也要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如士官制度改革、义务兵优抚安置的宣传教育
等;还可以请革命老战士讲课,组织青年参观烈士陵园等,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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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要通过宣传教育,激发青年的参军热情,为征兵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初检初审
搞好初检初审,是把好新兵质量的第一关,对筛选优秀青年上站体检,提高
体检合格率有重要作用。初检初审主要在预征对象中进行,坚持从预征对象中征
兵,真正做到平时准备与年度征兵的有机结合。初检初审由基层人武部组织,也
可由县(市、区)征兵办统一组织。通过初检初审,重点是了解青年明显生理缺陷
和进行初步的身体检查,如测量青年的血压、身高、体重等一些简单项目,把明
显不合格的人淘汰。在此基础上,要通过走访调查,摸清应征青年有没有、
性病、肝炎、等传染病史,有没有癫痫等隐疾病史和其它慢性病史,有没
有流氓、盗窃等违法违纪行为,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推荐那些政治思想好、文化
程度高、体质素质好的青年上站体检。送站体检人数,一般控制在征兵任务的3
倍。县(市、区)征兵办对基层单位推荐上站体检的人员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送
检条件的,要责成基层单位及时调换。
(三)体格检查
对应征青年的体检工作是征兵的重要环节,按照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征兵体
检工作应在政府领导和兵役机关的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由卫生部门负责。体检
应着重抓好七点:
一是组织好体检队伍。从本地医院中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工作认真、专业技术过硬、经验较丰富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队,一般由15人至
17人组成,有征兵体检经验的医师不少于三分之一。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
指定医院负责体检。
二是搞好体检站的设置。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设置体检站,一般一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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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不搞一乡一站的流动体检。体检站应选择在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或利于组
织体检的其它场所,做到交通便利,环境安静,有足够用房,场所宽敞明亮,便
于维护秩序,用水用电有保障等。体检站一般设外科、内科、耳鼻喉科、眼科、
口腔科、视力检查室、听力检查室、觉嗅觉检查室、血压测量室、透视室、肝
功化验室、待检室、主捡室,还应根据需要设立候检室、接待室和思想疏导室。
三是严格体检站的管理。应征公民上站体检时,要在候检室检查其户口薄、
身份证和毕业证,并在体检表上张贴本人照片,进行统一编号,防止冒名顶替;
应检青年分批到候检室候检,工作人员要挂证服务,体检站入口要有人站岗,除
征兵办公室领导、接兵人员和医生、体检站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以保证体检工作的秩序;体检时要有专人传表,对体检情况每天要进行统计和分
析,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进行纠正。
四是合理安排体检量。一个体检站每天检查80至100人为宜,以免日检量
过大,引起秩序混乱和医护人员疲劳,造成漏诊误诊。
五是正确掌握标准。要严格按照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进行检查。坚持按照规定的条件办事,防止偏宽或偏
严;对可合格可不合格的边缘问题要从严掌握;对重要项目要有2名医师交叉检
查;主检医师对各科发现的病症应进行必要的复查,一时难以结论的体征,可进
行必要的会诊,进行充分论证,作出科学合理的结论。
六是重视性病检查、肝功化验和尿液检查。性病检查以询问(调查)病史和体
征的检查为主,对可疑者进行相应的实验室检查确定。肝功化验和尿液检查一律
在县以上医院进行,采用酶标法,统一使用省临床检验中心下发的肝功检验试剂,
规定操作规程,确保检验质量。对检验标本一般保留新兵到部队45天,以备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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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七是在定兵前对预定的新兵要进行复查。普通兵进行重点抽查,发现不合格
人数超过抽查数的5%的,应全部进行复查;条件兵进行全面复查。
(四)政治审查
征兵政审工作,关系到部队的纯洁和稳定,责任十分重大。征兵政审工作应
在政府领导和兵役机关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由公安部门负责。政审标准,按照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执行。政审办法,
一般采取县、乡、村三级纵向政审和跨地区、跨部门的横向联审,并实行“五个
结合”,即:平时考察与征兵期间的政审相结合,纵向政审与横向联审相结合,
政审与体检相结合,复核政审材料与走访调查相结合,定兵前政审与定兵后的跟
踪管理教育相结合,使政审工作做到扎实细致。政审重点,在内容上,要把应征
公民的现实表现作为重点,做到“四个清楚”,即:政治立场清楚,思想品德清楚,
社会交往清楚,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清楚;在对象上,要把外出青年和人户分离的
青年作为重点;在区域上,要把敌社情比较复杂的地区作为重点;在补兵单位上,
要把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作为重点。通过采取严格的审查措施,严防有劣迹的人
混入部队。对有疑点的青年,问题一时查不清的,一律不得批准入伍,确保每个
新兵政治上纯洁可靠。政审材料,《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是新兵的基本档案材
料之一,必须严格按规定填写和签署审查意见,应征公民入伍前已建立的档案材
料应装入新兵档案;征兵期间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的有关证明材料,视需要
装入新兵档案或由县级兵役机关留存备查。
(五)走访调查
为保证新兵质量,做好应征青年及其家长思想工作,增进与应征青年及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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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的感情,体检、政审工作结束后,要采取县(市、区)征兵办、基层单位和接兵
部队“三方”联合走访的办法,逐个走访预定兵员。走访中,要突出“四访”:一是
访思想。通过走访见面谈话,了解应征青年及其家长各种思想反映,有针对性地
做好思想工作。二是访病史。虽然在确定预征对象、初检、体检中有询问病史,
但想去当兵的应征青年不会主动说明,尤其城市居民居住复杂,街道和居委会干
部平时与应征青年接触较少,对病史情况不一定清楚。因此,需要在走访中通过
与应征青年及其家长见面,并走访邻居,进一步了解应征青年的病史,防止将有
精神病、癫痫病和夜游症等病史的青年征入部队。三是访表现。通过走访,进一
步了解应征青年的现实表现,特别是待业青年的社会交往情况,不放过任何一个
疑点,决不让一个有劣迹表现的青年混入部队。四是访家庭。了解家庭人口情况、
经济收入情况和社会关系等情况,对家庭特别困难并对子女当兵意见不一致的,
还有父母离异等家庭关系较复杂的都要认真了解,慎重征集。总之,要通过走访,
进一步了解掌握并核实预定兵员的全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定兵时与
接兵部队相互扯皮。
(六)审批定兵
审定新兵,是保证新兵质量的关键环节。在县(市、区)兵役机关的统一组织
下,先由乡、镇、街道根据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对合格青年提出推荐意见;县
(市、区)征兵领导小组根据基层推荐情况召开定兵会议,对合格青年进行全面衡
量,择优定兵。定兵会议要吸收体检、政审负责人和接兵部队的负责人参加。审
批定兵的要求:一是必须贯彻择优定兵的原则,优先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
好、文化程度高和有专长的青年入伍。二是必须坚持集体定兵,不准个人说了算。
三是必须坚持公开定兵,定兵名单在新兵所在乡、村和单位进行张榜公布,接受
.
.
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调换。
(七)兵员管理
定兵后至新兵起运还有一段时间,如不加强对已定兵员的管理教育,还容易
出问题。因此,要把对已定兵员管理教育的具体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乡(镇、
街道)、村(居委会)干部和专武干部、派出所所长、村治保主任、民兵营(连)长身
上,做到对已定兵员在离开家乡前不出问题。如发现情况变化,有不符合条件的,
应及时调换。
(八)发放服装
征兵开始后,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新兵补充的兵种和地
区,及时向上级后勤部门请领新兵被装,以接兵部队为单位,本着先走先发,后
走后发的原则,发放新兵被装,并发给《士兵服装登记表》。
(九)交接新兵
新兵交接工作,应采取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交接的办法。新兵交接前,
县(市、区)兵役机关应事先整理好新兵档案,新兵档案主要有:《应征公民入伍批
准书》、《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党(团)志愿书等。同时
要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接兵部队,一份由县(市、区)
兵役机关保存。交接手续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交接地点可在县(市、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也可在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交接新兵时,县(市、区)征兵办
公室和接兵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将每个新兵和每份档案当面点交清楚,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字盖章。新兵交接后,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还要协助
接兵部队搞好新兵起运前的管理。
(十)新兵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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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根据上级下达的运输计划,按时组织
新兵起运。在新兵起运前,要对新兵进行乘车(船)常识教育,检查维护运送新兵
的车辆,防止途中发生事故。新兵起运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欢送,搞
得隆重热烈,造成参军光荣的浓厚气氛。
(十一)总结工作
新兵送走后,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抓紧时间,认真搞好征兵工作总结和
新兵数质量统计,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总结征兵工作,一要实事求是,有成绩讲
成绩,有问题不回避,正确评价工作情况,科学分析存在问题,认真分析查原
因,切实吸取经验教训,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以便指导今后的征兵工作。二要抓
住特点,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围绕倾向性问题和主要工
作特点,有经验讲经验,有建议提建议,为上级机关改进工作,制定征兵政策提
供依据。三要评比检查,征兵工作结束时,及时召开总结大会,对征兵工作搞得
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犯征兵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
育和处理;对拒绝服兵役的青年和拒绝完成兵役任务的单位,应依照兵役法规严
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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