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公布日期】2021.04.01
• 【文 号】人社部发〔2021〕20号
• 【施行日期】2021.01.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
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
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
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
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
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
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
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
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
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
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
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要切实
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
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
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
平。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
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在京中
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
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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