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孟侠(冀市监保处〔2021〕13068421000200号)

更新时间:2024-11-06 21:42:2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proportion)

王孟侠(冀市监保处〔202113)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保处〔202113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3282683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2018修正)328268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

【处罚日期】2021.05.25

【处罚机关】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处罚机关】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县级

【执法地域】高碑店市

【处罚对象】王孟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23:00

高碑店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 5

高市监 行罚决 2021 178

当事人: 高碑店市迎宾路雅慧琳内衣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联系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迎宾路南侧阳光商厦

2021 3 4 日,我局接到中国商业联合会百货劳保用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天

津)、天津市惠百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反馈,反映:高碑店市迎宾路雅慧琳内衣店在

2020 年服装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报告编号为:ZSJ2020()FZ013 的检测报告,销售的

德绒炫彩压力裤子所检指标纤维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1 3 4 日我局立案调查此案。本

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市场监督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

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1 3 4 日执法人员对经营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2021 3 4

日送达了检测报告并下达了询问通知书。2021 3 18 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

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一份、服饰入库单一份,调查人员对

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获取《询问笔录》一份。经查,当事人经销的德绒炫彩压力裤是

2020 10 15 日购进的,共购进 7 条,进价每条 245 元,销售了 6 条,1 条备

样未售出,销售价每条 298 元,货值 2086 元,违法所得 318 元。

2 / 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 1 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1/32.送达回证(1 页)、检测报告 1 ZSJ2020()FZ0135 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

事实;

3.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2020年服装商品质量抽查检验)1

份(1 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入库清单(1 页),证明当事人

的违法事实;5.询问笔录(2 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3 页)、现场照片(2 1 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明当事人

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2021 5 19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高市监综执听告[2021]178 号《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听证也未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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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建议予以适中处罚,以达到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的目的。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

售,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备样 1 条德绒炫彩压力裤子;

2、处货值金额二倍 4172 元的;

3、没收违法所得 318 元,共计 4490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执法人员登录的财政云缴

费平台出具的电子缴款码通过保定银2/3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进行缴费。或者采

用现场支付的方式,使用扫描河北财政提供的缴费二维码进行缴纳。逾期不

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或者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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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 五月二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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