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鲁编〔2012〕3号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
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
知》(中央编办发〔2011〕24号)和省编委《关于印发〈山东省
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编〔2011〕25号)
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中,需要把握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机构调整整合问题
(一)隶属同一部门、经费来源不同的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
位可以合并,合并后重新核定的编制数不得多于原核定的财政拨
款或财政补贴事业编制,原核定的财政补贴或经费自理事业编制
予以核销。
(二)职责任务相同相近、经费来源相同的事业单位应予整
合,整合期间因职能剥离确需新设机构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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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和省明确要求实行属地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
下放当地管理;主管部门、单位要求下放所属事业单位并与当地
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可以调整下放。
(四)组建3年以上、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
原则上予以撤销。
(五)省属经济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其人员已按企业管理的,
不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
二、人员编制核定和清理问题
(一)职责任务萎缩的事业单位,空余编制予以收回。
(二)空编较多的事业单位,区别不同情况相应核减编制。
设立不满3年、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人员配备尚未完全到
位的,编制不予核减;未进行登记的,空余编制予以收回。设立
3年以上、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可保留一定空编,原则
上不超过单位编制员额的15%,超出部分予以收回。人员编制50
名以下的,空编比例可适当放宽。
(三)主要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编制只减不增;工作任务较重、编制明显不足的高校、医院等从
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相应调整编制。
(四)收回事业单位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编
制,重新核定事业编制。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团体使
用的事业编制予以收回,按规定转为社会团体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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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的规范问题
(一)机构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应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
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所在行政区
域相对应,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不称
局、办、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能挂两个以上牌子,对已经加挂
两个以上牌子的予以清理。
(二)职责任务。事业单位职责任务要体现其社会功能特点。
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其职责任务原则上结合下步分类予以调整;
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职能调
整后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要重新明确职责任务。主要从事公益
服务未明确职责任务的,要予以明确。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
明确职责任务的,不再予以明确。
(三)经费来源。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根据其社会功能和职责
任务确定,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职责任务发生
变化或依据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调整经费来源的,要相应调整;主
要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公益服务未明确经费来源的,要予以明确;
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明确经费来源的,不再予以明确。
(四)机构规格。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逐
步取消行政级别,新设立的一律不予明确行政级别。对面向社会
提供公益服务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尚未明确机构规
格的,不再予以明确。
(五)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根据编制员额和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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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等,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综合设置。省属厅级事业单位内
设机构一般称处、部、室,规格原则上比单位低一格,一般不设
置6人以下的处室。处级以下单位不再明确内设机构层次。
(六)编制结构。按照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主要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比例。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
的,管理人员编制一般不少于60%;主要依靠专业技术提供公益
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一般不少于8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
和维护服务的,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一般不少于50%、专业技术人
员编制一般不少于3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和主要依靠专业
技术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再核定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特殊
需要的不得超过5%。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领导职数。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按以下标准予以核定和
规范:人员编制1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按照1-2名核定;人员编
制11-30名的,领导职数按照2-3名核定;人员编制31-100名的,
领导职数按照3-4名核定;人员编制101-500名的,领导职数按
照4-5名核定;人员编制500名以上的,经批准可适当增配。内
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按1-2名配备,任务较重的可增加1名。事
业单位原则上不核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领导职数。
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 事业单位 清理规范 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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