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更新)
来源:│刑事视野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交通肇事罪】13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或者重伤3⼈以上不满5⼈,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以上不满6⼈,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酒后、吸⾷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资
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
超载50%以上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以上,或者重伤5⼈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
1.下列情形,⼀律不适⽤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
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死亡⼀
⼈或者重伤三⼈以上的;(5)具有《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般不适⽤缓刑:(1)酒后、吸⾷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的;(2)⽆驾驶资格的⼈驾
驶机动车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拘留⾏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顶替的;(5)明知是⽆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
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法改装的机动车⽽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2、【危险驾驶罪】(刑法第、【危险驾驶罪】133条之⼀)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
1.酒后、吸⾷后追逐竞驶的;
2.⽆驾驶资格⽽追逐竞驶的;
3.驾驶⾮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政处罚⼜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醉驾”案件办理
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百三⼗三条之⼀中的关于道路的认定。“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九条第(⼀)项规定执⾏,即是
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的地⽅,包括⼴场、公共停车场等⽤于公众通⾏的场所,不包
括居民⼩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由通⾏的通道及专⽤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场、公共停车场等公
众通⾏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驾驶⾄居民⼩区门⼝后接替驾驶进⼊居民⼩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后
即交由他⼈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百三⼗三条之⼀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员⾎液、呼⽓酒精含量关于⽴案标准。
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案查处,并由医
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作⼈员按照规范抽取⾎样,及时进⾏⾎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
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测试或者提取⾎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
⽴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样前逃跑的,⽴案查处。
关于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的,不得适⽤缓刑:(1)造成他⼈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速公关于刑事处罚。
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驾驶汽车资格
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驾驶,驾驶⽆牌机动车或者使⽤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
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
五年内被追究的。
醉酒驾驶汽车,⽆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
0ml以下,认罪悔罪,且⽆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
mg/100ml以下,且⽆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缓刑。没有造成他⼈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
在 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
00ml 以下,危害不⼤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
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政处
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作⽇内向同级检察机关
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款、第四款规
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政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缓刑。符合以危险⽅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威胁⽅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
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为⼈强令他⼈“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对“醉驾”犯罪并处罚⾦,按处拘役⼀个⽉,并处罚⾦ 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驾”犯罪分⼦有⽴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缓刑的标准。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3、【盗窃罪】(刑法第、【盗窃罪】264、265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的;
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3.盗窃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4.盗窃鸦⽚200克以上不满500克、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数量较⼤,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
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的;
2.盗窃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
于“数额特别巨⼤”的;
2.盗窃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融机构的经营资⾦、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
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有所调整)
2.盗窃国家⼀级⽂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法追回的;
3.盗窃国家⼀级⽂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级⽂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集团的⾸要分⼦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
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累犯;造成其他重⼤损失。
盗窃国有馆藏⼀般⽂物、三级⽂物、⼆级以上⽂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
“数额特别巨⼤”。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物的,三件同级⽂物可以视为⼀件⾼⼀级⽂物。
4、【罪】(刑法第、【罪】274条)
(⼀)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
(三)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
5、【抢劫罪】(刑法第、【抢劫罪】263条)
抢劫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参照盗窃
罪“数额巨⼤”标准)。
⾏为⼈实施盗窃、、抢夺⾏为,虽未达到“数额较⼤”起点,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
⼒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抢夺达到“数额较⼤”标准80%上的;
2.⼊户或在公共交通⼯具上盗窃、、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具外实施上述⾏为的;
3.使⽤暴⼒致⼈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拒不⽀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拒不⽀付劳动报酬罪】276条之⼀)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1.拒不⽀付1名劳动者3个⽉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的。
7、【侵占罪】(刑法第、【侵占罪】270条)
(⼀)侵占他⼈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
(⼆)侵占他⼈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处⼆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侵占残疾⼈、⽼年⼈、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
3.严重情节的其它情形。
8、【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1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1.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受过⾏政处罚,⼜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设备、交通设施、⼴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
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为致使上游犯罪⽆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追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涉案赃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设备、交通设施、⼴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
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瞒⾏为致使上游犯罪⽆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损失
⽆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于其实际价
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未经⾏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
计计算。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符合本解释第⼀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4000元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9、【罪】(刑法第、【罪】266条)
(⼀)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
(⼆)价值10万元(电信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
(三)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
收财产;
以数额巨⼤“10万元”(电信3万元)的财物为⽬标的,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五百500⼈次以上的;
2.在互联⽹上发布信息,页⾯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10、【集资罪】(刑法第、【集资罪】192条)
(⼀)个⼈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应予
⽴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
1.个⼈集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集资款进⾏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的集资款⽆法归还的;
3.因⾮法集资⾏为受过⾏政处罚⼜⾮法集资,数额较⼤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项的数额标准,但向50⼈以上⾮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1.个⼈集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集资款进⾏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的集资款⽆法归还的;
3.因⾮法集资⾏为受过⾏政处罚⼜⾮法集资,数额巨⼤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项的数额标准,但向100⼈以上⾮法集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
5.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贷款罪】(刑法第、【贷款罪】193条)
(⼀)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
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贷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
(三)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12、【票据罪】(刑法第、【票据罪】194条第⼀款)
(⼀)个⼈进⾏⾦融票据,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融票据,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
于“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个⼈进⾏⾦融票据,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融票据,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
的,属于“数额巨⼤”,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三)个⼈进⾏⾦融票据,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融票据,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
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13、【⾦融凭证罪】(刑法第、【⾦融凭证罪】194条第⼆款)
(⼀)个⼈进⾏⾦融凭证,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融凭证,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
于“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个⼈进⾏⾦融凭证,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融凭证,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
的,属于“数额巨⼤”,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三)个⼈进⾏⾦融凭证,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融凭证,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
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14、 【信⽤证罪】(刑法第【信⽤证罪】195条)
(⼀)个⼈进⾏信⽤证,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单位进⾏信⽤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属于“数额巨⼤”,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个⼈进⾏信⽤证,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单位进⾏信⽤证,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15、【有价证券罪】(刑法第、【有价证券罪】197条)
(⼀)使⽤有价证券进⾏,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使⽤有价证券进⾏,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三)使⽤有价证券进⾏,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16、【保险罪】(刑法第、【保险罪】198条)
(⼀)个⼈进⾏保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保险,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
⼤”,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个⼈进⾏保险,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保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
额巨⼤”,个⼈或者单位进⾏保险,达到数额较⼤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1.为骗取保险⾦⽽对保险公司⼯作⼈员、鉴定⼈、证明⼈、财产评估⼈等⾏贿的;
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式骗取保险⾦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个⼈进⾏保险,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保险,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个⼈或者
单位进⾏保险,达到数额巨⼤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1.为骗取保险⾦⽽对保险公司⼯作⼈员、鉴定⼈、证明⼈、财产评估⼈等⾏贿的;
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式骗取保险⾦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7、【合同罪】(刑法第、【合同罪】224条)
(⼀)合同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
(⼆)合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合同达到数额较⼤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
3.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集团⾸要分⼦的;
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达到数额巨⼤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
⾦或者没收财产: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
3.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集团⾸要分⼦的;
6.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8、【信⽤卡罪】(刑法第、【信⽤卡罪】196条)
(⼀)信⽤卡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信⽤卡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罚⾦;
(三)信⽤卡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5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19、【招摇撞骗罪】(刑法第、【招摇撞骗罪】27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1.招摇撞骗5⼈次以上的;
2.导致被害⼈或者其近亲属⾃杀、⾃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0、⾮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1.个⼈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2.个⼈犯罪集资参与⼈达到30⼈,单位犯罪集资参与⼈达到150⼈;
3.个⼈犯罪给集资参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罚⾦:
1.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的;
2.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以上的,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以上的;
3.个⼈⾮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给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1、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故意毁坏财物罪】275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1.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销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22、【破坏⽣产经营罪】(刑法第、【破坏⽣产经营罪】27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破坏⽣产经营3次以上的;
3.纠集3⼈以上公然破坏⽣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以上公然破坏⽣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4.犯罪⼿段卑劣,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的,毁坏林⽊30⽴⽅⽶以上或者幼树l500株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3、【寻衅滋事罪】(刑法第、【寻衅滋事罪】293条)
(⼀)随意殴打他⼈,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致1⼈以上轻伤或者2⼈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精神失常、⾃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残疾⼈、流浪乞讨⼈员、⽼年⼈、孕妇、未成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残疾⼈、流浪乞讨⼈员、⽼年⼈、孕妇、未成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精神失常、⾃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的⼯作、⽣活、⽣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精神病⼈、残疾⼈、流浪乞讨⼈员、⽼年⼈、孕妇、未成年⼈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精神失常、⾃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的⼯作、⽣活、⽣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4、【贪污罪】(刑法第、【贪污罪】382条)
(⼀)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其他较重情
节”,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公款受过党纪、⾏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于⾮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作,致使⽆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的,为“其
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的,为“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 财产。
25、【受贿罪、利⽤影响⼒受贿罪】(刑法第、【受贿罪、利⽤影响⼒受贿罪】385条、388条之⼀)
(⼀)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其他较重情
节”,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的,为“其
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的,为“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 财产。
26、【挪⽤公款罪】(刑法第、【挪⽤公款罪】384条)
(⼀)进⾏⾮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应予⽴案
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进⾏⾮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 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
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 挪⽤救
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不退还的,处⼗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期徒刑。
27、【⾏贿罪】(刑法第、【⾏贿罪】390条)
(⼀)⾏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以⽴案追诉,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1.向3⼈以上⾏贿的;
2.将违法所得⽤于⾏贿的;
3.通过⾏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品、药品、安全⽣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作⼈员⾏贿,实施⾮法活动的;
5.向司法⼯作⼈员⾏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作⼈员⾏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
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1.⾏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作⼈员⾏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
28、【对有影响⼒的⼈⾏贿罪】(刑法第、【对有影响⼒的⼈⾏贿罪】390条之⼀)
定罪量刑适⽤标准,参照关于⾏贿罪的规定执⾏。
单位对有影响⼒的⼈⾏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29、【单位受贿罪】(刑法第、【单位受贿罪】387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
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30、【单位⾏贿罪】(刑法第、【单位⾏贿罪】393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为谋取⾮法利益⽽⾏贿
的;(2)向3⼈以上⾏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
⼤损失的。
因⾏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贿的规定⽴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31、【对单位⾏贿罪】(刑法第、【对单位⾏贿罪】391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个⼈⾏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为谋取⾮法利益⽽⾏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政执法机关⾏贿的;(4)致
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32、【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介绍贿赂罪】39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介绍个⼈向国家⼯作⼈员⾏贿,数额在3万元(参照最新⾏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作⼈员⾏贿,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为使⾏贿⼈获取⾮法利益⽽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
为3⼈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
损失的。
3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存款罪】(刑法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存款罪】395条)
隐瞒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民币30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4、【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
35、【滥⽤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第、【滥⽤职权罪、玩忽职守】397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或者轻伤9⼈以上,或者重伤2⼈、轻伤3⼈以上,或者重伤1⼈、轻伤6⼈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伤亡⼈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
扩⼤或者抢救⼯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6、【⾮国家⼯作⼈员受贿罪】(刑法第、【⾮国家⼯作⼈员受贿罪】163条)
(⼀)索取或者⾮法收受他⼈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索取或者⾮法收受他⼈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7、【对⾮国家⼯作⼈员⾏贿罪】(刑法第、【对⾮国家⼯作⼈员⾏贿罪】164条)
(⼀)个⼈⾏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属于“数额较⼤”,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38、【职务侵占罪】(刑法第、【职务侵占罪】271条第⼀款)
(⼀)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9、【挪⽤资⾦罪】(刑法第、【挪⽤资⾦罪】272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本单位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超过三个⽉未还的或进⾏营利活动的;
2.挪⽤本单位资⾦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进⾏⾮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巨⼤”,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本单位资⾦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未还的或进⾏营利活动的;
2.挪⽤本单位资⾦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法活动的。
40、【挪⽤特定款物罪】(刑法第、【挪⽤特定款物罪】27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民众利益遭受重⼤损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造成国家和⼈民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项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特定款物,或者造成⼈民众的⽣产、⽣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民众利益遭受重⼤损害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民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1、【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167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重⼤损失”,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作⼈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
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4.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特别重⼤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2.⾦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作⼈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
美元以上的;
3.特别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4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失职罪】(刑法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失职罪】16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重⼤损失”,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特别重⼤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特别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4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刑法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16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重⼤损失”,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特别重⼤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4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6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重⼤损失”,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特别重⼤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45、【⾮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条)
(⼀)获取⾮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
(⼆)获取⾮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46、【为亲友⾮法牟利罪】(刑法第、【为亲友⾮法牟利罪】16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重⼤损失”,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使其亲友⾮法获利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特别重⼤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同时致使有关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销、解散的;
4.特别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重⼤责任事故罪、重⼤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重⼤责任事故罪、重⼤劳动安全事故罪】132条、刑法第134条第⼀款、刑法第135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海上⽣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以上不满5⼈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安全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以上或者重伤10⼈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海上⽣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以上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34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海上⽣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以上不满5⼈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产安全解释没有这⼀条);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安全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以上或者重伤10⼈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海上⽣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以上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产安全解释没有这⼀条);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9、【⼤型众性活动重⼤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型众性活动重⼤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135条之⼀、刑法第136条、刑法
第13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发⽣重⼤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以上或者重伤10⼈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0、【⼯程重⼤安全事故罪】(刑法第、【⼯程重⼤安全事故罪】137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重⼤安全事故”,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安全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造成死亡3⼈以上或者重伤10⼈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1、【教育设施重⼤安全事故罪】(刑法第、【教育设施重⼤安全事故罪】138条)
(⼀)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的,属于“重⼤伤亡事故”,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以上或者重伤10⼈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的。
5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39条之⼀)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增加死亡1⼈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为之⼀,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员不报、
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员
⼫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增加死亡3⼈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暴⼒、胁迫、命令等⽅式阻⽌他⼈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3、【⾛私、贩卖、运输、制造罪】(刑法第、【⾛私、贩卖、运输、制造罪】347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1千克以上,、甲基或者50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
2.⾛私、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要分⼦;
3.武装掩护⾛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4.以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活动的。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200克以上、或者甲基10克以上或者其它达到数量较⼤起点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三)⾛私、贩卖、运输、制造,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向三⼈以上或者三次以上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的;
3.向在校学⽣贩卖的;
4.组织、利⽤残疾⼈、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5.国家⼯作⼈员⾛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私、贩卖、运输、制造,⽆论数量多少,均应⽴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其他数量较⼤”:
200克,3,4-亚甲⼆氧基甲基(MDMA)等类(甲基除外)、20克,100克,芬太
尼25克,甲40克,⼆氢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油1千克、⼤⿇脂2千
克、⼤⿇叶及⼤⿇烟30千克,可待因、1千克,、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
40千克,巴⽐妥、苯巴⽐妥、、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100千克或者其他数量较⼤
的。
“其他数量⼤”:
1千克,3,4-亚甲⼆氧基甲基(MDMA)等类(甲基除外)、100克,500克,芬
太尼125克,甲200克,⼆氢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油5千克、⼤⿇
脂10千克、⼤⿇叶及⼤⿇烟150千克,可待因、5千克,、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
因、200千克,巴⽐妥、苯巴⽐妥、、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500千克或者其
他数量⼤的;
54、【⾮法持有罪】(刑法第、【⾮法持有罪】348条)
(⼀)⾮法持有“数量较⼤”(同以上贩卖“数量⼤”标准),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
(⼆)⾮法持有“数量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法持有的;
2.利⽤、教唆未成年⼈⾮法持有的;
3.国家⼯作⼈员⾮法持有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法持有“数量⼤”(同以上贩卖“数量⼤”标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
55、【容留他⼈罪】(刑法第、【容留他⼈罪】35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1.⼀次容留多⼈吸⾷、注射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吸⾷、注射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吸⾷、注射受过⾏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吸⾷、注射的;
5.以牟利为⽬的容留他⼈吸⾷、注射的;
6.容留他⼈吸⾷、注射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6、【包庇犯罪分⼦罪】(刑法第、【包庇犯罪分⼦罪】34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明,帮助掩盖罪⾏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份或者⾝份证件的;
4.以其他⽅式包庇犯罪分⼦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依法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实施的犯罪进⾏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7、【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刑法第、【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349条)
(⼀)为⾛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窝藏、转移、隐瞒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窝藏、转移、隐瞒达到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款第⼀项或者本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为犯罪分⼦窝藏、转移、隐瞒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或者多次为他⼈窝藏、转移、隐瞒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实施的犯罪进⾏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
罚。
58、【⾮法⽣产、买卖、运输物品、⾛私物品罪】(刑法第、【⾮法⽣产、买卖、运输物品、⾛私物品罪】350条)
(⼀)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
1.⿇黄碱(⿇黄素)、伪⿇黄碱(伪⿇黄素)、消旋⿇黄碱(消旋⿇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去甲⿇黄碱(去甲⿇黄素)、甲基⿇黄碱(甲基⿇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黄浸膏、⿇黄浸膏粉、、、、、麦⾓酸、麦⾓胺、麦⾓新碱、苯⼄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
克;
6.-⼄酰邻氨基苯酸、、、⼄醚、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基酮、⾼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物品数量相当的。
特殊情形:
1.曾因⾮法⽣产、买卖、运输物品、⾛私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2.⼆年内曾因⾮法⽣产、买卖、运输物品、⾛私物品受过⾏政处罚的;
3.⼀次组织5⼈以上或者多次⾮法⽣产、买卖、运输物品、⾛私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法⽣产物品的;
4.利⽤、教唆未成年⼈⾮法⽣产、买卖、运输物品、⾛私物品的;
5.国家⼯作⼈员⾮法⽣产、买卖、运输物品、⾛私物品的;
6.严重影响众正常⽣产、⽣活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1.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
⽴案追诉数量⽐例折算成⼀种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案追诉。
59、【⾮法种植原植物罪】(刑法第、【⾮法种植原植物罪】35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1.⾮法种植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法种植⼤⿇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法种植200平⽅⽶以上不满1200平⽅⽶、⼤⿇2000平⽅⽶以上不满12000平⽅⽶,尚未出苗的;
4.⾮法种植其他原植物数量较⼤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达到前款规定的最⾼数量标准的,属于 “数量⼤”,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法种植或者其他原植物,在收获前⾃动铲除的,可以不予⽴案追诉。
60、【⾮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幼苗罪】(刑法第、【⾮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幼苗罪】35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量较⼤”,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1.种⼦50克以上、幼苗5000株以上的;
2.⼤⿇种⼦50千克以上、⼤⿇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原植物种⼦或者幼苗数量较⼤的。
61、【引诱、教唆、欺骗他⼈罪】(刑法第、【引诱、教唆、欺骗他⼈罪】353条第⼀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注射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引诱、教唆、欺骗多⼈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注射的;
2.对他⼈⾝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实施故意杀⼈、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为的;
4.国家⼯作⼈员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注射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2、【⾮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1.⾮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标准
的;
2.⼆年内曾因⾮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政处罚的;
3.向多⼈或者多次⾮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注射的未成年⼈⾮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标准的;
2.⾮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3、【组织罪】(刑法第、【组织罪】358条第⼀、⼆款)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段,管理或者控制他⼈,⼈员在3⼈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应予⽴案
追诉,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1.⼈员累计达10⼈以上的;
2.⼈员中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累计达5⼈以上的;
3.组织⼈员在境内或者组织境内⼈员出境的;
4.⾮法获利⼈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的⼈⾃残、⾃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考浙江2014年标准)
1.组织30⼈以上的;
2.组织他⼈300次以上的;
3.组织10名以上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4、【强迫罪】(刑法第、【强迫罪】358条第⼀、⼆款)
(⼀)强迫他⼈的,应予⽴案追诉,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1.⼈员累计达5⼈以上的;
2.⼈员中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累计达3⼈以上的;
3.强迫不满⼗四周岁的幼⼥的;
4.造成被强迫的⼈⾃残、⾃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既有组织犯罪⾏为,⼜有强迫犯罪⾏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组织、强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强迫⾏为中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之⼀的;
2.⼈员累计达到组织“情节严重”⼈数标准的;
3.⾮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组织“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65、【协助组织罪】(刑法第、【协助组织罪】358条第三款)
(⼀)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员3⼈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管账⼈等,起帮助作⽤的,应
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招募、运送⼈员累计达10⼈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员中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累计达5⼈以上的;
3.协助组织⼈员在境内或者协助组织境内⼈员出境的;
4.⾮法获利⼈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的⼈⾃残、⾃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6、【引诱、容留、介绍罪】(刑法第、【引诱、容留、介绍罪】359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1.引诱他⼈的;
2.容留、介绍2⼈以上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的;
4.⼀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为被⾏政处罚,⼜实施容留、介绍⾏为的;
5.⾮法获利⼈民币1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1.引诱5⼈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以上的;
2.引诱3⼈以上的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以上该类⼈员的;
3.⾮法获利⼈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四周岁幼⼥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款的规定,以引诱幼⼥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
67、【特定⾏业单位⼈员犯包庇罪】(刑法第、【特定⾏业单位⼈员犯包庇罪】36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年内因通风报信被⾏政处罚,⼜实施通风报信⾏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要分⼦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嫖娼⼈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为因取证困难⽽撤销刑事案件的;
6.⾮法获利⼈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聚众罪】(刑法第、【聚众罪】301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组织、策划、指挥3⼈以上进⾏活动的;
2.参加聚众活动3次以上的;
3.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69、【⾼利转贷罪】(刑法第、【⾼利转贷罪】175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1.违法所得“数额较⼤”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利转贷受过⾏政处罚⼆次以上,⼜⾼利转贷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
7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融票证罪】(刑法第、【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融票证罪】175条之⼀)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
1.以欺骗⼿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以欺骗⼿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项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的;
4.造成重⼤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以欺骗⼿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为⼈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融票证,数额超过⼈民币⼀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
机关⽴案前已偿还信贷资⾦,未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为⼈以⾃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以
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作为犯罪处理。
71、【伪造、变造⾦融票证罪】(刑法第、【伪造、变造⾦融票证罪】177条)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其他银⾏结算凭证,或者伪造、
变造信⽤证或者附随的单据、⽂件,总⾯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予⽴案追诉,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其他银⾏结算凭证,或者伪造、
变造信⽤证或者附随的单据、⽂件,总⾯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属于“情节严重”,处
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三)伪造、变造汇票、本票、⽀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其他银⾏结算凭证,或者伪造、
变造信⽤证或者附随的单据、⽂件,总⾯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7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条第⼀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应予⽴案追
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处三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三)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7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8条第⼆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7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违法发放贷款罪】18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
以上⼗万元以下罚⾦:
1.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特别巨⼤或者造成特别重⼤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
下罚⾦:
1.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75、【吸收客户资⾦不⼊帐罪】(刑法第、【吸收客户资⾦不⼊帐罪】187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
以上⼆⼗万元以下罚⾦:
1.吸收客户资⾦不⼊帐,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特别巨⼤或者造成特别重⼤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
1.吸收客户资⾦不⼊帐,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76、【违规出具⾦融票证罪】(刑法第、【违规出具⾦融票证罪】18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违反规定为他⼈出具信⽤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收受贿赂违规出具信⽤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违反规定为他⼈出具信⽤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7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重⼤损失”,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特别重⼤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78、【⾮法采矿罪】(刑法第、【⾮法采矿罪】343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
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3.⼆年内曾因⾮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政处罚,⼜实施⾮法采矿⾏为的;
4.造成⽣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数额达到前款第⼀项、第⼆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造成⽣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破坏性采矿罪】343条第⼆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7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保护性开
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
8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24条之⼀)
(⼀)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员在30⼈以上不满100⼈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员累计达120⼈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员缴纳的传销资⾦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政处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
活动⼈员累计达60⼈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员精神失常、⾃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81、【放⽕罪、决⽔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放⽕罪、决⽔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条第⼀款 )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重⼤损失”,以及致⼈重伤、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灾,过⽕有林地⾯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积20公顷以上的;
3.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82、【过失决⽔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过失决⽔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活资料烧毁的;
3.造成森林⽕灾,过⽕有林地⾯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积4公顷以上不
满20公顷的;
4.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危害公共安全,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失⽕罪】(刑法第、【失⽕罪】115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灾,过⽕有林地⾯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4、【破坏交通⼯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破坏交通⼯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119条第⼀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以上的、造成重伤3⼈以上的、造成轻伤10⼈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条第⼀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以上的、造成重伤3⼈以上的、造成轻伤10⼈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4.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6、【⾮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1.⾮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强、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
上不满20千克的;
2.在⾮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
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利⽤进⾏违法犯罪活动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1.⾮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强、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
失20万元以上的;
3.⾮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强、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
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7、【丢失⽀不报罪】(刑法第、【丢失⽀不报罪】12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丢失的⽀被他⼈使⽤造成⼈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被他⼈利⽤进⾏违法犯罪活动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8、【⾮法携带⽀、弹药、管制⼑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法携带⽀、弹药、管制⼑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携带⽀1⽀以上,或者⼿榴弹、、地雷、⼿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2.携带1套以上的;
3.携带、发射药、⿊⽕药500克以上,或者烟⽕药1000克以上、20枚以上,或者导⽕索、20⽶以上,或者虽未
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具上发⽣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来进⾏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具上发⽣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9、【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
90、【虚开发票罪】(刑法第、【虚开发票罪】205条之⼀)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2.虚开⾦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政处罚⼆次以上,⼜虚开发票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2.虚开⾦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1、【⾮法制造、出售⾮法制造的⽤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法制造、出售⾮法制造的⽤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条第⼀款)
(⼀)伪造、擅⾃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制造的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
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
(⼆)伪造、擅⾃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制造的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
⾯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
(三)伪造、擅⾃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制造的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
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92、【⾮法制造、出售⾮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法制造、出售⾮法制造的发票罪】209条第⼆款)
(⼀)伪造、擅⾃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制造的不具有出⼝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
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案追诉,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1.伪造、擅⾃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制造的不具有出⼝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在200万
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3、【⾮法出售⽤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法出售⽤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条第三款)
(⼀)⾮法出售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法出售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
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三)⾮法出售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
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94、【⾮法罪】(刑法第、【⾮法罪】209条第四款)
(⼀)⾮法出售不具有出⼝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的,应予⽴案追诉,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1.⾮法出售不具有出⼝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5、【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10条之⼀)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量较⼤”,应予⽴案追诉,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量巨⼤”,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96、【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假冒注册商标罪】2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1.⾮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7、【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侵犯商业秘密罪】21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重⼤损失”,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1.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重⼤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破产的;
4.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98、【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案追诉,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
1.造成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第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利⽤互联⽹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虽未达到第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以上,或者破产的;
4.犯罪⼿段卑劣,造成重⼤社会影响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99、【⾮法经营罪】(刑法第、【⾮法经营罪】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
1.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
⾮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违反国家规定,使⽤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退货等⽅式向信⽤卡持卡⼈直接⽀付现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造成⾦融机构资⾦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融机构经
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使⽤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退货等⽅式向信⽤卡持卡⼈直接⽀付现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融机构资⾦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法经营外汇
1.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
在外汇指定银⾏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及其分中⼼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
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法⼿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向
外汇指定银⾏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在外汇指定银⾏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及其分中⼼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法⼿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向
外汇指定银⾏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从事其他⾮法经营活动
1.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
个⼈⾮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单位⾮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法经营⾏为受过⼆次以上⾏政处罚,⼜进⾏同种
⾮法经营⾏为的;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个⼈⾮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单位⾮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法经营⾏为受过⼆次以上⾏政处罚,⼜进⾏同种
⾮法经营⾏为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0、【强迫交易罪】(刑法的、【强迫交易罪】22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1.造成⼈被害⼈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不满10次,或者强迫3⼈以上不满10⼈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5.强迫他⼈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暴⼒、威胁⼿段强迫他⼈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
⼈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2.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以上交易的;
3.强迫交易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4.强迫他⼈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较⼤”,应予⽴案追诉,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1.车票、船票票⾯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2.邮票票⾯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不满5000枚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不满500张的;
4.⾮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5.数额较⼤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巨⼤”,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1.车票、船票票⾯数额累计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2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数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张以上的;
4.⾮法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5.数额巨⼤的其他情形。
102、【强迫劳动罪】(刑法第、【强迫劳动罪】244条)
(⼀)以暴⼒、威胁或者限制⼈⾝⾃由的⽅法强迫他⼈劳动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明知他⼈以暴⼒、威胁或者限制⼈⾝⾃由的⽅法强迫他⼈劳动,为其招募、运送⼈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劳动⾏为的,应
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造成⼈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2.强迫10⼈以上劳动的;
3.因强迫他⼈劳动受过⾏政处罚⼆次以上,⼜强迫他⼈劳动的;
4.强迫妇⼥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
期妇⼥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5.强迫未成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
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3、【雇⽤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雇⽤童⼯从事危重劳动罪】244条之⼀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1.造成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
2.雇⽤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3⼈以上不满10⼈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造成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死亡或者重伤3⼈以上的;
2.雇⽤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10⼈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4、【报复陷害罪】(刑法第、【报复陷害罪】254条)
(⼀)报复陷害致使控告⼈、申诉⼈、批评⼈、举报⼈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或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应予⽴案追诉,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控告⼈、申诉⼈、批评⼈、举报⼈或者其近亲属⾃杀、⾃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2.报复陷害3⼈以上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5、【破坏选举罪】刑法第、【破坏选举罪】2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以暴⼒、威胁、欺骗、贿赂等⼿段,妨害选民、各级⼈民代表⼤会代表⾃由⾏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法正常进
⾏,或者选举⽆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法正常进⾏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件,虚报选举票数,产⽣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宣布合法选举⽆效、⾮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致使选举⼯作⽆法进⾏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6、【⾮法⽣产、买卖警⽤装备罪】(刑法第、【⾮法⽣产、买卖警⽤装备罪】2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1.⾮法⽣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法⽣产、买卖⼿铐、脚镣、警⽤抓捕⽹、警⽤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10件以上的;
3.⾮法⽣产、买卖警棍50根以上的;
4.⾮法⽣产、买卖、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
5.⾮法⽣产、买卖警⽤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6.⾮法经营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7.被他⼈利⽤进⾏违法犯罪活动的;
8.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7、【赌博罪】(刑法第、【赌博罪】303条第⼀款)
以营利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1.组织3⼈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以上赌博,参赌⼈数累计20⼈以上的;
4.组织3⼈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5.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6.组织中华⼈民共和国公民10⼈以上赴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7.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8.组织、召集、引诱他⼈进⾏“”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要分⼦,接受3⼈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
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9.积极参加“”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10.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08、【开设罪】(刑法第、【开设罪】303条第⼆款)
(⼀)开设,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数累计20⼈以上不满100⼈的;
4.开设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数累计100⼈以上的;
4.开设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9、【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扰乱法庭秩序罪】(30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1.纠集多⼈,采⽤强⾏发⾔、提⽰回答、叫喊、喧哗、⿎掌等⽅法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2.以⾃杀、⾃残相威胁,纠集多⼈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3.纠集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侮辱、诽谤、谩骂、威胁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员的;
4.⽆旁听证或者不得旁听⼈员拒不服从审判⼈员、值庭法警的劝阻,强⾏冲击法庭的;
5.冲击审判活动区及合议庭合议室、公诉⼈室、辩护⼈室、羁押室、候审室等相关场所的;
6.采取殴打、投掷物品等暴⼒⼿段袭击出席法庭或者准备出席法庭的审判、检察等司法⼯作⼈员的;
7.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110、【窝藏、包庇罪】(刑法第、【窝藏、包庇罪】(3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1.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重⼤恐怖活动犯罪分⼦的;
2.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可能被判处⽆期徒刑、死刑,且窝藏、包庇⾏为严重⼲扰侦查活动的;
3.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多⼈,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可能被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的近亲属实施上述第、、项窝藏、包庇⾏为,如果对侦查活动没有造成特别严重⼲扰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111、【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刑法第、【拒不执⾏判决、裁定罪】3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致使⽆法执⾏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
⽴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被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
担保⼈或者被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
协助执⾏义务⼈接到⼈民法院协助执⾏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
被执⾏⼈、担保⼈、协助执⾏义务⼈与国家机关⼯作⼈员通谋,利⽤国家机关⼯作⼈员的职权妨害执⾏,致使判决、裁定⽆法
执⾏的;
被执⾏⼈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
被执⾏⼈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
被执⾏⼈有能⼒履⾏判决、裁定指定的⾏为⽽不履⾏,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12、【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境罪】318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偷越国(边)境或者在⾸要分⼦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偷越国(边)境等⾏为的,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组织他⼈偷越国(边)境”,应予⽴案追诉,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偷越国(边)境集团的⾸要分⼦;
2.多次组织或者组织10⼈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3.造成被组织⼈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由的;
5.以暴⼒、威胁⽅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7.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3、 【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境罪】32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多次运送或者运送10⼈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所使⽤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具不具备必要的要全条件,⾜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4.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4、【故意损毁⽂物罪】(刑法第、【故意损毁⽂物罪】324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物损毁的;
2.造成⼆级以上⽂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省级⽂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省级⽂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6、【过失损毁⽂物罪】(刑法第、【过失损毁⽂物罪】324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物损毁的;
2.造成⼆级以上⽂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省级⽂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117、【倒卖⽂物罪】(刑法第、【倒卖⽂物罪】32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1.倒卖三级⽂物的;
2.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倒卖⼆级以上⽂物的;
2.倒卖三级⽂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18、【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罪】328条)
“情节较轻”⼀般是指,所盗掘的系具有⼀般科学、艺术、⽂化、考古价值的古⽂化遗址、古墓葬,没有造成该古⽂化遗址、古
墓葬损毁,且没有挖得⽂物或者仅挖得⼀般⽂物并在被追诉前全部上交。
119、【⾮法组织卖⾎罪】刑法第、【⾮法组织卖⾎罪】333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组织卖⾎3⼈次以上的;
2.⾮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卖⾎的;
4.被组织卖⾎的⼈的⾎液含有艾滋病病毒、⼄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物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20、【⾮法⾏医罪】(刑法第、【⾮法⾏医罪】336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1.造成就诊⼈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传播、流⾏或者有传播、流⾏危险的;
3.使⽤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材料、医疗器械,⾜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
4.⾮法⾏医被卫⽣⾏政部门⾏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法⾏医的;
5.⾮医学需要鉴定胎⼉性别3⼈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法⾏医解释没有这⼀条);
6.因⾮医学需要鉴定胎⼉性别受过⾏政处罚,⼜实施该⾏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法⾏医解释没有这⼀
条);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造成就诊⼈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院⾮法⾏医解释没有这⼀条);
4.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其他情形(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院⾮法⾏医解释没有这⼀条)。
121、【⾮法进⾏节育⼿术罪】(刑法第、【⾮法进⾏节育⼿术罪】336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1.造成就诊⼈轻伤的;
2.⾮法进⾏节育复通⼿术、假节育⼿术、终⽌妊娠⼿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5⼈次以上的;
3.致使他⼈超计划⽣育的;
4.⾮法进⾏选择性别的终⽌妊娠⼿术的;
5.⾮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造成就诊⼈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4.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122、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337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1.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类传染病、寄⽣⾍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或者对农、牧、渔业⽣产以及⼈体健
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的;
2.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物传⼊或者对农、林业⽣产、⽣态环境以及⼈体健康有严
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3、【⾮法捕捞⽔产品罪】(刑法第、【⾮法捕捞⽔产品罪】34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1.在内陆⽔域⾮法捕捞⽔产品500公⽄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域⾮法捕捞⽔产品2000公⽄以上或者价值2
万元以上的;
2.⾮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产品,在内陆⽔域50公⽄以上或者
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域200公⽄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禁⽤的⼯具或者禁⽤的⽅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禁⽤的⼯具或者禁⽤的⽅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禁⽤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4、【⾮法占⽤农⽤地罪】(刑法第、【⾮法占⽤农⽤地罪】34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量较⼤”,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1.⾮法占⽤基本农⽥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法占⽤防护林地或者特种⽤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3.⾮法占⽤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4.⾮法占⽤上述第、项规定的林地,其中⼀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半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
标准的;
5.数量较⼤的其他情形。
125、【⾮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法采伐珍贵树⽊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致使珍贵树⽊死亡3株以上的;
2.⾮法采伐珍贵树⽊2⽴⽅⽶以上的;
3.为⾸组织、策划、指挥⾮法采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6、【⾮法收购、运输、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法收购、运输、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法收购、运输、加⼯、出售珍贵树⽊10株以上的;
2.⾮法收购、运输、加⼯、出售珍贵树⽊、珍贵树⽊制品5⽴⽅⽶以上的;
3.为⾸组织、策划、指挥⾮法收购、运输、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7、【盗伐林⽊罪】(刑法第、【盗伐林⽊罪】345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量较⼤”,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1.盗伐林⽊2⽴⽅⽶以上不满20⽴⽅⽶的;
2.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3.盗伐⽵林或者其他⽵⼦200株以上不满2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数量较⼤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量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盗伐林⽊20⽴⽅⽶以上不满100⽴⽅⽶的;
2.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3.盗伐⽵林或者其他⽵⼦2000株以上不满1万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数量巨⼤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1.盗伐林⽊100⽴⽅⽶以上的;
2.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3.盗伐⽵林或者其他⽵⼦1万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数量特别巨⼤的其他情形。
128、【滥伐林⽊罪】(刑法第、【滥伐林⽊罪】345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量较⼤”,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1.滥伐林⽊20⽴⽅⽶以上不满50⽴⽅⽶的;
2.滥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3.滥伐⽵林或者其他⽵⼦2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4.数量较⼤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量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滥伐林⽊50⽴⽅⽶以上的;
2.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3.滥伐⽵林或者其他⽵⼦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4.数量巨⼤的其他情形。
129、【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虚报注册资本罪】15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法定注册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
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政处罚⼆次以上⼜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员
⾏贿的,或者为进⾏违法活动⽽注册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3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罚⾦: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
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的,或者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政处罚⼆次以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
资⾦进⾏违法活动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31、【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传播淫秽物品罪】364条第⼀款)
向他⼈传播淫秽书刊、影⽚、⾳像、图⽚等出版物300⼈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追
诉,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2、【组织播放淫秽⾳像制品罪】(刑法第、【组织播放淫秽⾳像制品罪】364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1.组织播放15场次以上不满50场次的;
2.因组织播放淫秽⾳像制品受过⾏政处罚3次以上,⼜组织播放的;
3.向未成年⼈播放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组织播放50场次以上的;
2.累计向10名以上未成年⼈播放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33、【⽣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刑法第、【⽣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143条)
(⼀)具有 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1.⾷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产动物及其⾁类、⾁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产、销售的⾷品的;
4.婴幼⼉⾷品中⽣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品加⼯、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品添加剂,⾜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的,应予⽴案追诉。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添加剂、农药、兽药等,
⾜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的,应予⽴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以上严重⾷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产、销售⾦额20万元以上的;
2.⽣产、销售⾦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数量较⼤或者⽣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产、销售⾦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品的;
4.⽣产、销售⾦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年内曾因危害⾷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1.致⼈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以上轻伤、5⼈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以上严重⾷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4、【⽣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刑法第、【⽣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1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在⽣产、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的;
2.在⾷品加⼯、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或者使⽤有毒、有害的⾮⾷品原料加⼯⾷品的;
3.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禁⽤农药、兽药等禁⽤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品或者其他⾷品中⾮法添加国家禁⽤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以上严重⾷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产、销售⾦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产、销售⾦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品的数量较⼤或者⽣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产、销售⾦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品的;
4.⽣产、销售⾦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年内曾因危害⾷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有毒、有害的⾮⾷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致⼈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
或者没收财产:
1.⽣产、销售有毒、有害⾷品,⽣产、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
2.致⼈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3.造成3⼈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以上轻伤、5⼈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30⼈以上严重⾷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5、【⽣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
罚⾦:
1.造成重伤1⼈以上不满3⼈的、造成轻伤3⼈以上不满10⼈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
1.造成⼈员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重伤3⼈以上的、造成轻伤10⼈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36、【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337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动植物疫情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1.⾮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额5万元以上的;
2.⾮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额2万元以上的;
3.⾮法调运、⽣产、经营感染重⼤植物检疫性有害⽣物的林⽊种⼦、苗⽊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
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物后,⾮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
失的;
6.⼀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民共和国禁⽌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
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民共和国禁⽌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37、【污染环境罪】(刑法第、【污染环境罪】33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1.在饮⽤⽔⽔源⼀级保护区、⾃然保护区核⼼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的;
6.⼆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政处罚,
⼜实施前列⾏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动监测数据或者⼲扰⾃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源取⽔中断12⼩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防护林地、特种⽤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地10亩以上,其他⼟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
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死亡50⽴⽅⽶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众5000⼈以上的;
15.致使30⼈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38、【⾮法⽣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法⽣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375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1.⾮法⽣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法⽣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案追诉。
139、【伪造、盗窃、买卖、⾮法提供、⾮法使⽤武装部队专⽤标志罪】(刑法第、【伪造、盗窃、买卖、⾮法提供、⾮法使⽤武装部队专⽤标志罪】375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法提供、使⽤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法提供、使⽤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法提供、使⽤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标志合计⼀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案追诉。
140、【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罪】(刑法第、【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罪】3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威胁、欺骗等⼿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的;
3.联络、煽动他⼈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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