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7 01:42:2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立刻网)

最新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

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

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

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

赔偿范围。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

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

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

定的;

()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

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

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三条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

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

;

()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

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

销案件的;

()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

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

定的;

()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

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

的赔偿申请。

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三十

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

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

()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

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

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

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

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

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

赔偿。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

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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