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罪量刑标准
现在很多人在合伙做生意时,上当受骗,合伙罪就是属于诈
骗罪的共同犯罪。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合伙罪如何进行量刑的内
容,欢迎阅读。
合伙罪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
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
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
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
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五)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被行政处罚的;
(九)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一般罪
一般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罪如集资、贷款、
票据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的规定》。
现行的《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
题的解释》对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
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
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
(四)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
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
情从宽。
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
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1)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
果的;
(5)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罪。个人公私财物2000元以
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巨大”。
合伙人虚假出资属于
金融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还伴有欺骗以及隐瞒特
征。骗取内容主要有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金融的主体可
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总体上讲金融属于普通的一种,不
过它是行为中的特殊。
1、《公司法》对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规定了相应
股东的补缴责任及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等民事责任;还规定了行政责任,
即《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
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十五以下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亦规定了“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
制裁。可以说,中国现行法律对于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的责任是有较完整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起到了遏
制作用。
2、在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也只有是有限合
伙人,因为有限合伙人主要是以自己的资金作为自己入伙的保证,而
普通合伙人是以自己的亲自经营再加上自己的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有
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也是吸引投资之处,
这一点与股东较为相似。就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来看,没有
直接规定有限合伙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一旦出现这样的问
题就应该参照上面公司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去追究相应的责任,以
避免偏离了当初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初衷。即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虚
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补缴或返还,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
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
时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
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
人承担违约责任。”虚假出资本身即是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表现之一,
因此承担补缴责任及违约责任,有了又一法律依据。而抽逃出资发生
在合伙企业成立后,不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但抽逃出资本身
是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的侵害,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不
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规定,应定为违反法律,应将
抽逃部分予返还。
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禁止抽逃出资行为,并且约定相应的违约
责任,则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企业
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
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
担违约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3:48: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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