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伤赔偿计算标准
作为⼀名员⼯你了解⼯伤保险吗,遇到⼯伤如何处理,⼯伤的等级是怎么分的,赔偿的待遇标准是什么。下⾯是⼯伤
赔偿的相关内容。⼯伤赔偿标准,⼜称⼯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伤职⼯、⼯亡职⼯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和
标准。未参加⼯伤保险期间⽤⼈单位职⼯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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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伤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伤赔偿标准,⼜称北京市⼯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北京市内的⼯伤职⼯、⼯亡职⼯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
偿项⽬和标准。未参加⼯伤保险期间⽤⼈单位职⼯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
⼯伤保险条例>若⼲规定》《关于北京市⼯伤保险基⾦⽀出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
标准⽀付费⽤。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政法规:《⼯伤保险条例》
规章:《北京市实施<⼯伤保险条例>若⼲规定》《关于北京市⼯伤保险基⾦⽀出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具体赔偿项⽬、标准
(⼀)医疗费
1、要求:⼯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单位没有参加⼯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住院伙⾷补助费
1、标准:30元/天。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关于北京市⼯伤保险基⾦⽀出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三)交通费、⾷宿费
1、标准:交通费⼯伤职⼯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具,所需交通费实⾏凭据报销;
⾷宿费实⾏定额包⼲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式,其中“住宿费”开⽀标准上限为每⼈每天150
元;“伙⾷费”实⾏定额包⼲,标准为每⼈每天50元。
2、要求:经⼯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关于北京市⼯伤保险基⾦⽀出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
(四)康复费
1、标准:⼯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伤康复。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0条。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根据北京市辅助器具项⽬和费⽤限额⽀付。
2、要求:⼯伤职⼯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伤医疗机构根据⼯伤职⼯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
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1条;《北京市实施<⼯伤保险条例>若⼲规定》第20条;《北京市⼯伤职⼯
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辅助器具项⽬和费⽤限额表》。
(六) 停⼯留薪
1、标准: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
2、要求: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
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伤保险条例>若⼲规定》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留薪期间⽣活不能⾃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留薪期间⽣活不能⾃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3条。
(⼋)⽣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或者⽣活部分不能⾃理3个不同等级⽀付,其标准分别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伤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九)⼀级⾄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次性伤残补助⾦:⼀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
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 按⽉享受伤残津贴:⼀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
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
准的,补⾜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差额。⽤⼈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
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5条。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1)享受⼀次性伤残补助⾦: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保留与⽤
⼈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
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经伤残职⼯本
⼈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关系,以北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获得⼀次性⼯伤医疗补助⾦:
五级伤残为18个⽉、六级伤残为15个⽉。⼀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五级伤残为18个⽉、六级伤残为15个⽉。
2、要求: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
的,由⽤⼈单位补⾜差额。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6条;《关于北京市⼯伤保险基⾦⽀出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
(⼗⼀)七级⾄⼗级伤残待遇
1、标准:(1)享受⼀次性伤残补助⾦: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个⽉的本⼈⼯资,九级伤残
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 (2)伤残职⼯依法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获得⼀次性⼯伤医疗补助⾦:七级伤残为12个⽉;⼋级伤残为9个⽉;九级伤残为6个
⽉;⼗级伤残为3个⽉;获得⼀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七级伤残为12个⽉;⼋级伤残为9个⽉;九级伤残为6个⽉;⼗
级伤残为3个⽉。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
和⽤⼈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7条;《关于北京市⼯伤保险基⾦⽀出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
(⼗⼆)⼯亡待遇标准
1、标准:
(1)丧葬补助⾦
标准: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2)供养亲属抚恤⾦
<1> 按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2> 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 职⼯的配偶、⼦⼥、⽗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妹。
<2> ⼦⼥,包括婚⽣⼦⼥、⾮婚⽣⼦⼥、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其中,婚⽣⼦⼥、⾮婚⽣⼦⼥包括遗腹
⼦⼥;
<3> ⽗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母;
<4> 兄弟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
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条件
依靠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完全丧失劳动能⼒的;(⼆)⼯亡职⼯配偶男年
满6O周岁、⼥年满55周岁的;(三)⼯亡职⼯⽗母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的;(四)⼯亡职⼯⼦⼥未满18周岁的;
(五)⼯亡职⼯⽗母均已死亡,其祖⽗、外祖⽗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亡职⼯⼦⼥已经死亡
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孙⼦⼥、外孙⼦⼥未满18周岁的;(七)⼯亡职⼯⽗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兄弟
妹未满18周岁的。
(5) 停⽌享受抚恤⾦待遇的情形
<1>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亡职⼯配偶再婚的;
<4> 被他⼈或组织收养的;
<5> 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因⼯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待遇的资格,按职⼯因⼯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次性⼯亡补助⾦
<1> 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
<2> 要求:第⼀、伤残职⼯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次
性⼯亡补助⾦待遇 ;第⼆、⼀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供养亲属
抚恤⾦的待遇。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9条;
(⼗三)因⼯外出时发⽣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标准:
(1)职⼯因⼯外出期间发⽣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当⽉起3个⽉内照发⼯资;
(2)从第4个⽉起停发⼯资,由⼯伤保险基⾦向其供养亲属按⽉⽀付供养亲属抚恤⾦。
(3)⽣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次性⼯亡补助⾦的50%。
(4)职⼯被⼈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伤保险条例第三⼗九条职⼯因⼯死亡的规定处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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