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1、为贩卖而用邮寄方式购买的既遂标准
裁判要旨:贩卖行为包括非法销售和为卖而买两种行为
表现。贩卖罪是过程行为犯,在完成交付转移之前,存在一系列
的行为过程。
为实现刑事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契合,应将进入交易地点区域作为
贩卖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具体到以贩卖为目的而用邮寄方式购买
的情形,则应以进入与物流公司约定的收获地点区域为既遂标准。
案例文号:(2016)渝刑终115号
2、来源存疑案件的证据审查
裁判要旨:在犯罪案件中,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
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
过印证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
对于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
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3、对人员控制车辆内的认定
裁判要旨:对从人员控制车辆内查获的,应当根据证据裁判
的原则,审查人员与及车辆具有关联性、控制性的证据,坚持证
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
4、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走私案
裁判要旨: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案件,先以间接证据直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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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构建
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晨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
过,再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基准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在证明标准上,要强调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
5、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特情引诱
裁判要旨:对于案件中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审查,可依据被告人前
科经历、犯罪时表现、积极程度及犯罪能力等主观标准,结合诱惑的对象
特征、诱惑程度是否超出合理限度范围等客观标准来进行综合判断。
6、邮寄型走私犯罪的既遂标准
裁判要旨:被告人将藏匿于电子器件内通过国际货运公司邮寄到
国外,这种以邮寄方式输出的走私行为,是以将交付货运公司
即为既遂,还是以交付邮寄的逾越国(边)境方为既遂?目前法律上对
此并无明确规定。
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应以
被告人在货运公司完成交寄手续即为既遂。
案例文号:(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8号
7、来源证据不足的犯罪案件的处理
裁判要旨:虽有下家指认,但综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的有罪判决标准的交易上家,依法不能认定。
对这类犯罪案件,要注意对审判中发现的取证、举证不足问题加强
调查研究,将司法建议反馈给侦查、检察机关,促进犯罪案件取证、举证
水平的提高。
同时要注意了解事实关联案件的处理情况,避免就同一事实作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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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案例文号:(2014)刑五复50035047号
8、明知不特定他人而买卖构成非法买卖物品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明知可用于,但只是明知不特定的他
人用于,不能构成制造罪的共犯,而是构成非法买卖物品罪。
案例文号:(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4号
9、“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的认定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运输途中被抓获时已怀孕,在监视居住期间逃
逸,四年后再次被抓获,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应视为审判的时候
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案例文号:(2015)保中刑初字第331号
10、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交叉的案件,涉案数量刚超
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只能判处其中一人死刑。
可先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尽量区分上下家中各犯罪人的罪责大小,
确定上下家中各自罪责最大的主犯,再从犯罪的主动性及对促成交易所发
挥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系上家还是下家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
进而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的上家或下家中罪责最大的主犯适用死刑。
案例文号:(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02号
11、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交叉的案件,涉案数量刚超
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只能判处其中一人死刑。
可先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尽量区分上下家中各犯罪人的罪责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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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上下家中各自罪责最大的主犯,再从犯罪的主动性及对促成交易所发
挥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系上家还是下家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
进而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的上家或下家中罪责最大的主犯适用死刑。
案例文号:(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02号
12、居间介绍者与交易方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在交易中居中介绍,联络双方,并非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获
利的,是交易的居间介绍者。居间介绍者不具有独立的交易主体地
位,与交易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文号:(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62号
13、贩卖案件中上下家的罪责区分及死刑适用
裁判要旨:对于买卖同宗的上下家,如果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
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不同时判处死刑,而应综合考虑上下家的数量、次
数、对象范围,主动性与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等
因素。
如果上家主动联络销售,积极促成交易的,一般可以优先考虑
判处上家死刑;如果下家积极筹款,主动向上家约购,对促成交易起
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案例文号:(2015)刑一复85527686号
14、贩卖上下家的死刑适用
裁判要旨:从有情节的人员住所查获的,应推定为其贩卖
的,计入其贩卖的数量,依法定罪量刑。
被告人否认的,要综合考察在案证据、被告人一贯表现等案件情节,审慎
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确有证据证明该查获的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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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被告人数量。
该查获的数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的,以非法持有
罪定罪处罚。
案例文号:(2015)东刑初字第00207号
15、从有情节的人员住所查获的认定
裁判要旨:从有情节的人员住所查获的,应推定为其贩卖
的,计入其贩卖的数量,依法定罪量刑。
被告人否认的,要综合考察在案证据、被告人一贯表现等案件情节,审慎
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确有证据证明该查获的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
计入被告人数量。该查获的数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相关规
定的,以非法持有罪定罪处罚。
案例文号:(2015)东刑初字第00207号
16、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裁判要旨: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的采取较为普遍,对技侦证据
效力的审查重点应为其合法性,兼顾其客观性、关联性。对技侦证据合法性
的审查,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裁判过程中,技侦证据可采取庭审质证和庭外核实两种方式,应最大限
度保证辩护律师的参与知情权和被告人的异议权,对技侦证据采信应遵循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补强原则。
案例文号:(2015)辽刑三终字第00088号
17、法官心证在走私案件中的运用
裁判要旨:在走私共同犯罪案件中,一方藏毒入境,一方境内接应,
接应人员通常会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当入境者对接应者进行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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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就出现“一对一证据”的局面;当入境者没有指证接应者时,在案仅有间
接证据。
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囿于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则会遭遇证
据证明力评价和事实认定的困难。在运用间接证据推理时,应关注证据体系
的构建以及建立在证据体系基础上的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的运用,最终通
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
案例文号:(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86号
18、犯罪案件特情介入的处理
裁判要旨:犯罪案件中,特情贴靠区别于特情引诱,行为人已具有贩
卖的犯罪故意并持毒待售,仅因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案件,应依法处理。
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进,即构成贩卖罪既遂;交易双方
已就交易达成一致意向,并进入实质交易阶段,行为人因被公安机关抓
捕而未实际交接,一般应认定为贩卖罪既遂。
案例文号:(2015)辽刑三终字第00196号
19、诱惑侦查措施下贩卖罪既未遂认定
裁判要旨: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发现和揭露犯罪而采用的秘密侦
查方法,对犯罪的认定具有不同影响,需要从犯罪的实施程度、侦查
机关充当的角、立法依据、是否具有诱导性、监控的内容等方面进行区
分。
诱惑侦查可分为犯意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的区别主要
表现在犯意来源、诱导程度、合法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区分。
诱惑侦查措施下的贩卖罪既未遂认定,应当依据实体法标准判定,
以进入交易地点作为贩卖罪既遂的标准,不能因采取了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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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就认定为犯罪未遂。
案例文号:(2015)二中刑终字第1113号
20、非法持有后主动上交的刑罚裁量
裁判要旨:非法持有者出于真诚悔罪的意图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
,虽依据相关刑法理论不宜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对其量刑时应充分体现
罪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机械适用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以简
单的数学计算代替法官的价值判断。
对于可以免除处罚的自首情节中“犯罪较轻”的认定,亦不能仅仅依据
犯罪数量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进行判断,而应综合考量犯罪行为具体的社会
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予以评价。
案例文号:(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83号
21、贩卖罪与非法持有罪的证据把握
裁判要旨:在基础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也不能排除被
告人辩解意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情况下,不能仅因被告人被查获的
数量而推定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存在贩卖的故意。
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具有贩卖、运
输、走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对其持有该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
品罪。
案例文号:(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16号
22、对运输罪死刑适用的把握
裁判要旨: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有证据证明单纯从事运输行为的被
告人,要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文号:(2012)鄂刑一终字第0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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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居间介绍买卖的定性
裁判要旨:为购买人提供毒源信息,联系介绍帮助购买的,应认定为
居间介绍人,与购买人构成贩卖罪的共犯。
在购买人存在连续行为、以贩养吸等复杂情形下,居间介绍人
仅对其介绍交易成功后能够查获的数量承担责任。
案例文号:(2013)扬刑终字第0059号
24、犯罪中共犯立功、中止的认定及量刑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但未能有效阻止其他共
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并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被告人到案前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使得公
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
案例文号:(2013)景刑一终字第7号
25、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能作为再犯的依据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并未对
再犯作出特殊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精神及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未成年
人曾因犯罪被判处过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不构成再犯。
案例文号:(2013)渝三中法刑再终字第00002号
26、吸食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定罪与处罚
裁判要旨:对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
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行为的定性,应结合行为人的罪前行为、罪后情节以
及行为产生的具体危险状态加以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行为人不具有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发生持续危害后果等足
以推定其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情节的,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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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文号:(2013)熟刑初字第0313号
27、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推算的数量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依据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是具有层次性的,针对不同
的诉讼阶段、不同性质的罪行,应当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
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在死刑案件中,应当
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证明标准。当案件
未达到上述证明标准时,应当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立
即执行。
案例文号:(2012)浙刑三复字第65号
28、运输主观上明知的认定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虚假身份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
品,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
案例文号:(2011)川刑终字第170号
29、新型混合物种类的认定及量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贩卖、运输含有甲基、氯胺胴等两种以上毒
品成分的“奶茶”、“神仙水”等新型混合物,涉案的数量应以查证
属实的甲基作为定案的数量和量刑依据,不以纯度折算,其他毒
品成分、含量可以作为辅助量刑情节考虑。
对数量虽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如果经鉴定含量极低,掺
假或稀释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
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文号:(2012)苏刑一终字第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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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特情引诱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裁判要旨:特情介入的案件,如不能排除犯意引诱的可能,且特情的
证言可信度低,来源不清,的货主不清,被告人与涉案缺乏关联
的,应认定为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例文号:(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9号
31、网络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通过网络贩卖国家严格管控的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致使大量的麻醉药品去向不明,给社会造成的潜
在危害巨大,其行为应以贩卖罪论处。
对于该类型犯罪应严格入罪条件,作为新类型犯罪案件处理的量
刑,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药理作用、药物依赖性和危害性
程度、滥用情况及其医疗作用等因素,防止打击面过大和引起罪刑失衡的现
象。
案例文号:(2012)扬刑终字第0043号
32、违法违禁使用的芬特明属于
裁判要旨:芬特明作为一种精神药品,其本身并不是,但是,违法违
禁使用的芬特明便具有了的实质特征,即依赖性、危害性、违法性,属于
。
同时,我国法律相关条文只规定了常见的量刑数量,因此需要将芬
特明折算成或者其他有明确量刑数量的来确定量刑标准。
案例文号:(2010)成铁刑初字第18号
33、交叉型共同犯罪中的数量认定及量刑
裁判要旨:交叉型共同犯罪下应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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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人货分离拒不认罪状态下,应严格审查在案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
相关的逻辑关系,判断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标准;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考虑数量、犯罪情节、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区别对待。
案例文号:(2010)苏刑三终字第17号
34、传授方法行为的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传授方法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制造的共同犯意,也
不明知被传授人学习制造是为了贩卖,不构成制造的共犯或贩卖
的帮助犯,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所传授的方法最终能否成功制造出,不影响对传授犯
罪方法罪的认定。
案例文号:(2010)苏刑二终字第0005号
35、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可不受递档减轻处罚规定的限制
裁判要旨:被告人携带了600多克的配料准备制造,在准备配料
的过程中即被查获,其犯罪行为属于预备阶段,可以比制造罪照既遂
犯减轻处罚。
36、帮助毒贩收取毒资的定性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贩卖仍帮助收取毒资,属于事中帮助犯,应以贩
卖罪的共犯论处;在具体认定数量时,应正确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
则。
案例文号:(2008)舟刑初字第18号
37、以抵扣借款是否构成贩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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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提供给者吸食以抵扣借款的行为应区别对待:如果
行为人以抵扣借款而从中赚取差价,此种行为符合贩卖而从中牟
利的行为构成要件,应认定属于贩卖犯罪;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为借款人代购仅用于吸食
的少量以抵扣借款,则一般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案例文号:(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1797号
38、寄存分子的构成窝藏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碍于老乡情面,同意分子将用于贩卖的寄存
于自己的暂住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为窝藏罪。
案例文号:(2011)闽刑终字第196号
39、者为个人吸食携带的定性
裁判要旨:从立法宗旨上看,者个人吸食携带的行为不符合
运输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
从行为本质上看,者为个人吸食携带的行为系对的动态
持有;从最高法院会议纪要上看,为个人吸食携带的行为应定性
为非法持有。
案例文号:(2009)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41号
40、特情介入对犯罪量刑的影响
裁判要旨:特情介入是侦破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属性的认
定及特情介入对犯罪量刑的影响涉及对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罚。
案例文号:(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3号
41、特情侦查前已形成犯意,不认定犯意引诱
案例文号:(2008)通中刑一终字第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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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零口供下的犯罪认定
裁判要旨:犯罪隐蔽性强,一些不是当场人赃俱获的幕后指挥者、
提供者到案后,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掩盖罪证,拒不供认罪行,试图逃
避刑事处罚,给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很大困难。
对此,应当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零口供被告人的辩解
是否成立,内容是否可信,其他证据所形成的犯罪事实是否完整、自然,
是否可以排除串供、逼供、诱的情形,进而确认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
事实是否成立。
案例文号:(2010)湛中法刑三初字第24号
43、制造犯罪幕后老板的审查和认定
裁判要旨:制造犯罪的幕后老板拒不认罪,同案被告人在庭审中
均予翻供,致使准确认定幕后老板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
难度加大。对此,应仔细甄别全案证据,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审查认
定。
案例文号:(2009)刑五复51220626号
44、对多次不能机械地判处三年以上刑罚
裁判要旨:多次贩卖K粉共3、48克,根据《关于审理毒
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量刑标准》)规定,多人
多次贩卖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但(俗称K粉)属新类型,其毒性相比传统要弱,
在国内泛滥的时间也不长,实践中涉及其犯罪的量刑也缺乏经验。
若将其机械地与传统或等同看待并进行量刑,很容易
造成量刑的整体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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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号:(2009)汕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
45、网络中的共犯形式和罪责区分
裁判要旨:网络中各被告人之间往往存在多种共犯形式。正确区
分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裁量刑罚,首先要查明共犯形式和各被告人之间
的关系,再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数额及在网络中的地位、作用等
情节决定刑罚。
对被告人适用死刑应特别慎重,犯罪数额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对于贩卖数量巨大但有特定的酌定从轻情节的分子,可以考虑从
轻处罚,最终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文号:(2008)刑五复26986163号
46、以物理方法精炼应定制造罪
裁判要旨:以蒸馏等物理方法,将含有甲基成分的液体提炼成
晶体,足以改变成分和效用,属于以物理方法精炼、提纯的
行为,不同于单纯的将掺杂、掺假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制造罪,
予以准确惩罚和打击。
案例文号:(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86号
47、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的审查与判定
裁判要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为逃避罪责而翻供的现象
较为常见。
对此,既不能无视其翻供内容,一律采信其以往所作有罪或者罪重供
述,也不能遇翻供就生疑,认为前供一律被否定,从而得出案件没有有罪
供述乃至事实不清的意见,而是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被
告人的翻供理由是否成立,内容是否可信,进而确认有罪事实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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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号:(2009)刑五复50087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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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3:15: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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