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更新时间:2024-11-05 22:37: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李光斗品牌营销机构)

犯罪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1、为贩卖而用邮寄方式购买的既遂标准

裁判要旨:贩卖行为包括非法销售和为卖而买两种行为

表现。贩卖罪是过程行为犯,在完成交付转移之前,存在一系列

的行为过程。

为实现刑事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契合,应将进入交易地点区域作为

贩卖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具体到以贩卖为目的而用邮寄方式购买

的情形,则应以进入与物流公司约定的收获地点区域为既遂标准。

案例文号:2016)渝刑终115

2、来源存疑案件的证据审查

裁判要旨:在犯罪案件中,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

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

过印证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

对于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

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3、对人员控制车辆内的认定

裁判要旨:对从人员控制车辆内查获的,应当根据证据裁判

的原则,审查人员与及车辆具有关联性、控制性的证据,坚持证

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

4、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走私案

裁判要旨: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案件,先以间接证据直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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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构建

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晨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

过,再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基准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在证明标准上,要强调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

5、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特情引诱

裁判要旨:对于案件中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审查,可依据被告人前

科经历、犯罪时表现、积极程度及犯罪能力等主观标准,结合诱惑的对象

特征、诱惑程度是否超出合理限度范围等客观标准来进行综合判断。

6、邮寄型走私犯罪的既遂标准

裁判要旨:被告人将藏匿于电子器件内通过国际货运公司邮寄到

国外,这种以邮寄方式输出的走私行为,是以将交付货运公司

即为既遂,还是以交付邮寄的逾越国(边)境方为既遂?目前法律上对

此并无明确规定。

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应以

被告人在货运公司完成交寄手续即为既遂。

案例文号: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8

7、来源证据不足的犯罪案件的处理

裁判要旨:虽有下家指认,但综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分”的有罪判决标准的交易上家,依法不能认定。

对这类犯罪案件,要注意对审判中发现的取证、举证不足问题加强

调查研究,将司法建议反馈给侦查、检察机关,促进犯罪案件取证、举证

水平的提高。

同时要注意了解事实关联案件的处理情况,避免就同一事实作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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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案例文号:2014)刑五复50035047

8、明知不特定他人而买卖构成非法买卖物品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明知可用于,但只是明知不特定的他

人用于,不能构成制造罪的共犯,而是构成非法买卖物品罪。

案例文号: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4

9“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的认定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运输途中被抓获时已怀孕,在监视居住期间逃

,四年后再次被抓获,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应视为审判的时候

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案例文号:2015)保中刑初字第331

10、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交叉的案件,涉案数量刚超

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只能判处其中一人死刑。

可先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尽量区分上下家中各犯罪人的罪责大小,

确定上下家中各自罪责最大的主犯,再从犯罪的主动性及对促成交易所发

挥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系上家还是下家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

进而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的上家或下家中罪责最大的主犯适用死刑。

案例文号: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02

11、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交叉的案件,涉案数量刚超

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只能判处其中一人死刑。

可先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尽量区分上下家中各犯罪人的罪责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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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上下家中各自罪责最大的主犯,再从犯罪的主动性及对促成交易所发

挥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系上家还是下家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

进而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的上家或下家中罪责最大的主犯适用死刑。

案例文号: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02

12、居间介绍者与交易方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在交易中居中介绍,联络双方,并非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获

利的,是交易的居间介绍者。居间介绍者不具有独立的交易主体地

,与交易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文号: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62

13、贩卖案件中上下家的罪责区分及死刑适用

裁判要旨:对于买卖同宗的上下家,如果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

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不同时判处死刑,而应综合考虑上下家的数量、

数、对象范围,主动性与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等

因素。

如果上家主动联络销售,积极促成交易的,一般可以优先考虑

判处上家死刑;如果下家积极筹款,主动向上家约购,对促成交易起

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案例文号:2015)刑一复85527686

14、贩卖上下家的死刑适用

裁判要旨:从有情节的人员住所查获的,应推定为其贩卖

,计入其贩卖的数量,依法定罪量刑。

被告人否认的,要综合考察在案证据、被告人一贯表现等案件情节,审慎

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确有证据证明该查获的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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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被告人数量。

该查获的数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的,以非法持有

罪定罪处罚。

案例文号:2015)东刑初字第00207

15、从有情节的人员住所查获的认定

裁判要旨:从有情节的人员住所查获的,应推定为其贩卖

,计入其贩卖的数量,依法定罪量刑。

被告人否认的,要综合考察在案证据、被告人一贯表现等案件情节,审慎

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确有证据证明该查获的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

计入被告人数量。该查获的数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相关规

定的,以非法持有罪定罪处罚。

案例文号:2015)东刑初字第00207

16、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裁判要旨: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的采取较为普遍,对技侦证据

效力的审查重点应为其合法性,兼顾其客观性、关联性。对技侦证据合法性

的审查,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裁判过程中,技侦证据可采取庭审质证和庭外核实两种方式,应最大限

度保证辩护律师的参与知情权和被告人的异议权,对技侦证据采信应遵循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补强原则。

案例文号:2015)辽刑三终字第00088

17、法官心证在走私案件中的运用

裁判要旨:在走私共同犯罪案件中,一方藏毒入境,一方境内接应,

接应人员通常会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当入境者对接应者进行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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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出现“一对一证据”的局面;当入境者没有指证接应者时,在案仅有间

接证据。

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囿于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则会遭遇证

据证明力评价和事实认定的困难。在运用间接证据推理时,应关注证据体系

的构建以及建立在证据体系基础上的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的运用,最终通

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

案例文号: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86

18、犯罪案件特情介入的处理

裁判要旨:犯罪案件中,特情贴靠区别于特情引诱,行为人已具有贩

卖的犯罪故意并持毒待售,仅因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案件,应依法处理。

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进,即构成贩卖罪既遂;交易双方

已就交易达成一致意向,并进入实质交易阶段,行为人因被公安机关抓

捕而未实际交接,一般应认定为贩卖罪既遂。

案例文号:2015)辽刑三终字第00196

19、诱惑侦查措施下贩卖罪既未遂认定

裁判要旨: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发现和揭露犯罪而采用的秘密侦

查方法,对犯罪的认定具有不同影响,需要从犯罪的实施程度、侦查

机关充当的角、立法依据、是否具有诱导性、监控的内容等方面进行区

分。

诱惑侦查可分为犯意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的区别主要

表现在犯意来源、诱导程度、合法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区分。

诱惑侦查措施下的贩卖罪既未遂认定,应当依据实体法标准判定,

以进入交易地点作为贩卖罪既遂的标准,不能因采取了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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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就认定为犯罪未遂。

案例文号:2015)二中刑终字第1113

20、非法持有后主动上交的刑罚裁量

裁判要旨:非法持有者出于真诚悔罪的意图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

,虽依据相关刑法理论不宜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对其量刑时应充分体现

罪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机械适用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以简

单的数学计算代替法官的价值判断。

对于可以免除处罚的自首情节中“犯罪较轻”的认定,亦不能仅仅依据

犯罪数量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进行判断,而应综合考量犯罪行为具体的社会

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予以评价。

案例文号: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83

21、贩卖罪与非法持有罪的证据把握

裁判要旨:在基础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也不能排除被

告人辩解意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情况下,不能仅因被告人被查获的

数量而推定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存在贩卖的故意。

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具有贩卖、运

输、走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对其持有该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

品罪。

案例文号: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16

22、对运输罪死刑适用的把握

裁判要旨: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有证据证明单纯从事运输行为的被

告人,要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文号:2012)鄂刑一终字第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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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居间介绍买卖的定性

裁判要旨:为购买人提供毒源信息,联系介绍帮助购买的,应认定为

居间介绍人,与购买人构成贩卖罪的共犯。

在购买人存在连续行为、以贩养吸等复杂情形下,居间介绍人

仅对其介绍交易成功后能够查获的数量承担责任。

案例文号:2013)扬刑终字第0059

24、犯罪中共犯立功、中止的认定及量刑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但未能有效阻止其他共

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并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被告人到案前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使得公

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

案例文号:2013)景刑一终字第7

25、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能作为再犯的依据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并未对

再犯作出特殊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精神及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未成年

人曾因犯罪被判处过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不构成再犯。

案例文号:2013)渝三中法刑再终字第00002

26、吸食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定罪与处罚

裁判要旨:对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

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行为的定性,应结合行为人的罪前行为、罪后情节以

及行为产生的具体危险状态加以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行为人不具有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发生持续危害后果等足

以推定其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情节的,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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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文号:2013)熟刑初字第0313

27、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推算的数量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依据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是具有层次性的,针对不同

的诉讼阶段、不同性质的罪行,应当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

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在死刑案件中,应当

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证明标准。当案件

未达到上述证明标准时,应当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立

即执行。

案例文号:2012)浙刑三复字第65

28、运输主观上明知的认定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虚假身份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

,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

案例文号:2011)川刑终字第170

29、新型混合物种类的认定及量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贩卖、运输含有甲基、氯胺胴等两种以上毒

品成分的“奶茶”“神仙水”等新型混合物,涉案的数量应以查证

属实的甲基作为定案的数量和量刑依据,不以纯度折算,其他毒

品成分、含量可以作为辅助量刑情节考虑。

对数量虽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如果经鉴定含量极低,

假或稀释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

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文号:2012)苏刑一终字第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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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特情引诱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裁判要旨:特情介入的案件,如不能排除犯意引诱的可能,且特情的

证言可信度低,来源不清,的货主不清,被告人与涉案缺乏关联

,应认定为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例文号: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9

31、网络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通过网络贩卖国家严格管控的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致使大量的麻醉药品去向不明,给社会造成的潜

在危害巨大,其行为应以贩卖罪论处。

对于该类型犯罪应严格入罪条件,作为新类型犯罪案件处理的量

,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药理作用、药物依赖性和危害性

程度、滥用情况及其医疗作用等因素,防止打击面过大和引起罪刑失衡的现

象。

案例文号:2012)扬刑终字第0043

32、违法违禁使用的芬特明属于

裁判要旨:芬特明作为一种精神药品,其本身并不是,但是,违法违

禁使用的芬特明便具有了的实质特征,即依赖性、危害性、违法性,属于

同时,我国法律相关条文只规定了常见的量刑数量,因此需要将芬

特明折算成或者其他有明确量刑数量的来确定量刑标准。

案例文号:2010)成铁刑初字第18

33、交叉型共同犯罪中的数量认定及量刑

裁判要旨:交叉型共同犯罪下应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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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货分离拒不认罪状态下,应严格审查在案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

相关的逻辑关系,判断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标准;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考虑数量、犯罪情节、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区别对待。

案例文号:2010)苏刑三终字第17

34、传授方法行为的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传授方法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制造的共同犯意,

不明知被传授人学习制造是为了贩卖,不构成制造的共犯或贩卖

的帮助犯,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所传授的方法最终能否成功制造出,不影响对传授犯

罪方法罪的认定。

案例文号:2010)苏刑二终字第0005

35、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可不受递档减轻处罚规定的限制

裁判要旨:被告人携带了600多克的配料准备制造,在准备配料

的过程中即被查获,其犯罪行为属于预备阶段,可以比制造罪照既遂

犯减轻处罚。

36、帮助毒贩收取毒资的定性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贩卖仍帮助收取毒资,属于事中帮助犯,应以贩

卖罪的共犯论处;在具体认定数量时,应正确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

则。

案例文号:2008)舟刑初字第18

37、以抵扣借款是否构成贩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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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提供给者吸食以抵扣借款的行为应区别对待:如果

行为人以抵扣借款而从中赚取差价,此种行为符合贩卖而从中牟

利的行为构成要件,应认定属于贩卖犯罪;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为借款人代购仅用于吸食

的少量以抵扣借款,则一般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案例文号: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1797

38、寄存分子的构成窝藏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碍于老乡情面,同意分子将用于贩卖的寄存

于自己的暂住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为窝藏罪。

案例文号:2011)闽刑终字第196

39、者为个人吸食携带的定性

裁判要旨:从立法宗旨上看,者个人吸食携带的行为不符合

运输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

从行为本质上看,者为个人吸食携带的行为系对的动态

持有;从最高法院会议纪要上看,为个人吸食携带的行为应定性

为非法持有。

案例文号:2009)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41

40、特情介入对犯罪量刑的影响

裁判要旨:特情介入是侦破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属性的认

定及特情介入对犯罪量刑的影响涉及对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罚。

案例文号: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3

41、特情侦查前已形成犯意,不认定犯意引诱

案例文号:2008)通中刑一终字第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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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零口供下的犯罪认定

裁判要旨:犯罪隐蔽性强,一些不是当场人赃俱获的幕后指挥者、

提供者到案后,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掩盖罪证,拒不供认罪行,试图逃

避刑事处罚,给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很大困难。

对此,应当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零口供被告人的辩解

是否成立,内容是否可信,其他证据所形成的犯罪事实是否完整、自然,

是否可以排除串供、逼供、诱的情形,进而确认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

事实是否成立。

案例文号:2010)湛中法刑三初字第24

43、制造犯罪幕后老板的审查和认定

裁判要旨:制造犯罪的幕后老板拒不认罪,同案被告人在庭审中

均予翻供,致使准确认定幕后老板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

难度加大。对此,应仔细甄别全案证据,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审查认

定。

案例文号:2009)刑五复51220626

44、对多次不能机械地判处三年以上刑罚

裁判要旨:多次贩卖K粉共348,根据《关于审理毒

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量刑标准》规定,多人

多次贩卖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俗称K粉)属新类型,其毒性相比传统要弱,

在国内泛滥的时间也不长,实践中涉及其犯罪的量刑也缺乏经验。

若将其机械地与传统或等同看待并进行量刑,很容易

造成量刑的整体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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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号:2009)汕中法刑二终字第34

45、网络中的共犯形式和罪责区分

裁判要旨:网络中各被告人之间往往存在多种共犯形式。正确区

分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裁量刑罚,首先要查明共犯形式和各被告人之间

的关系,再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数额及在网络中的地位、作用等

情节决定刑罚。

对被告人适用死刑应特别慎重,犯罪数额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对于贩卖数量巨大但有特定的酌定从轻情节的分子,可以考虑从

轻处罚,最终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文号:2008)刑五复26986163

46、以物理方法精炼应定制造罪

裁判要旨:以蒸馏等物理方法,将含有甲基成分的液体提炼成

晶体,足以改变成分和效用,属于以物理方法精炼、提纯的

行为,不同于单纯的将掺杂、掺假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制造罪,

予以准确惩罚和打击。

案例文号: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86

47、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的审查与判定

裁判要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为逃避罪责而翻供的现象

较为常见。

对此,既不能无视其翻供内容,一律采信其以往所作有罪或者罪重供

述,也不能遇翻供就生疑,认为前供一律被否定,从而得出案件没有有罪

供述乃至事实不清的意见,而是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被

告人的翻供理由是否成立,内容是否可信,进而确认有罪事实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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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号:2009)刑五复5008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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