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知识点

更新时间:2024-11-05 20:27:4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help的用法)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第二节 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 —、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四、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律责任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职业道德里面要掌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 求,还有具体要求里面的一些细节问题。

—、行政责任

(一)相关法律知识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存在 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

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行政责任的制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 种类包括:



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为,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开除等



种类包括: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依法定职权和程序



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



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

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



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

裁行为。

政处罚。

2.行政处罚原则

x0c(1) 处罚法定原则 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的集中体现,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行 使和实施程序都应于法有据, 依法而行。 (2) 公正公开原则 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公开,程序上应公正,处罚裁定应依法公平。 (3) 一事不再罚原则 ①当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 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 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 第一个处理确属不当,行政主体也应 先行撤销,再作重新处理。 ②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之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 一个 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③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 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 ④对于行为人的 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 行政主体实施处罚, 只能给予一次。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虽然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但其目的仍在于通过处罚违法行为, 警醒和教育违法 对象、其他组织和个人能够引以为鉴、遵守法律。 (5) 保障权利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 权 申请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被处

罚的相对方有权依法 提出赔偿要求。 尽管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所实施的惩戒,但违法行为如对他人造成损害,违法者还应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能因接受行政制裁就当然免除其应承 担的民事、刑事责任。 3.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从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 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 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评估行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1.《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

x0c(1)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

①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责任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分别针对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作出了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业两年

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签署 虚假评估报告的

以上五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

事评估业务。

第四十八条规定: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

对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评估报告的

倍以上五倍以下;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

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 评估机构未经工商登记从业的责任。 对违反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③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的责任。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对评估专业人员存在该法第十四条( 除签署虚假评估报告之 外)所列举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a.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b.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下; c.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x0c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

的;

五年以下;

d.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e.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

大遗

漏的评估报告的;

f.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

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

④ 评估机构违反其他规定的责任。

对评估机构存在《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 除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之外)所列举的违法行为

以及违反该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资方评估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相应的法

律责任。

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a.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b.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

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c.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可以责令其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

的;

以下;

d.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e.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对象进行评估的;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f.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销其营业执照;

g.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h.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

评估业务的;

i.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

良后果的。

x0c对于 评估机构未按《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的要求 备案或者 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 设 立条件,该条规定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 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⑤ 对屡次违法增加处罚的规定。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 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 规定 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可以责令其停业或 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或法定业务委托责任人)的责任规定。 ①未依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义务的责任。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应当委托评估机构 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 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 资产评估委托人的违法责任。 对 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违反《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法在第五十二条作出了规定。
委托人违反规定,在法定评估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未依法选

择评估机构的;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b.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
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受回扣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 c.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处分; d.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 e.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 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x0c的。

非法定评估业务是否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属于自愿行为,一旦确立评估委托,将会通过资产

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法定评估

之外评估活动的 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

a.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资产评估法》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b.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 工作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国有资产法》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1)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

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②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 因违法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

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 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

④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任何一项违法

的;

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则由履行出

⑤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 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

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 建议。

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

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

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

事项

x0c的; ⑦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 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2)相关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 .《公司法》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 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 倍以下的,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

材料

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 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
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 供有重大遗漏报告


4.《证券法》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1)对违反资质管理的责任规定。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 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

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x0c五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其证 券服务业务许可

(2)对违规买卖股票、违规使用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责任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 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 股票的, 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 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 等值以下的。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执行证券业务资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产评估时有机会接触、获得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响的信息,对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法》 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万元以下的。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

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

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3)对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责任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x0c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 万元以下的;

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

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 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 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的。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 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

(4)违反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的责任规定。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 以下的。 (5)有关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是对严重违法的相关个人所设立的严厉的“资格罚”措施。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5.财政部

颁布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资产评估 专业人员同时在 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签署本人 未承办业 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 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x0c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于 未取得资产 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 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承办 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 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及受理与其 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 利害关系业务的, 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 机构予以 警告,可以责令停业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资产评估 机构违反“ 分支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 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 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 机构一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的;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4)资产评估 机构未按规定 备案或者备案后 不符合《资产评估法》所规定的 设立条件 的, 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 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备案的, 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 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6)资产评估机构存在以下事项,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责令改正,并予 以警告。 a.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b.未按规定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 制;

x0cc.未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d.集团化的资产评估机构未对分支机构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 息化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e.机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 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向有关财政、 工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f.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未按规定书面告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未按规定 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 【例题·单选题】(2017)我国资产评估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 )。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一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 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2017)根据我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 签署虚假评估报告,应当责令其停止从业,期限为( )。
A.两年以上五年以下 B.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C.十年以上 D.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有关评估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其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 估业务。

x0c【例题·单选题】(2018)下列关于某资产评估机构因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可能承担法律责 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不同的行政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的处罚 B.如果该机构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如果该机构的违法行为给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D.对该机构的行政及刑事处罚不影响追究该机构的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 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
二、民事责任 (一)相关法律知识 1.民事责任的概念 (1)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 因违反民事义务 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义务包括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 为义务。 (3)《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所称的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 权、股权、继

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4)《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 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 ⑥修理、重作、更换;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x0c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 单独适用,也可以 合并适用。

2.民事责任的种类

分类标准 种类

含义

合同责 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



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1)责任发生 侵权责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的根据



其他责 除合同与侵权之外的原因(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



产生的民事责任

财产责 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

(2)是否具有 任

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内容

非财产 采取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措

责任 施,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

无 限
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 责 任

(3)承担民事责

债务人以一定范围或一定数额的财产为限所承担的民事责

任的财产范围 有 任。

限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责 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其

任 他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

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等。

单 (4)民事责任由
方 民事行为相对方
责 单方,还是相互
任 承担


只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如合同履约方对违 约方,侵权方对被侵权方等
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

x0c方 责 任
单 独
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责 (5)承担民事责 任 任主体的数量 共 同 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 责 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 任

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 事责任。 按份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各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责任 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 额清偿债务,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

(6)共同 责任进一 步分类

多数当事人因合同关系、代理行为或上下级关系,按照法律规定 或者合同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共同侵 权人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担保行为形成的 连带责任等。

连带

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





一般连 带责任

责任。 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 务。

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补充连 须以连带责任中其他人(主要是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 带责任 能完全履行为前提,补充连带责任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承

x0c担连带责任。 如在被保证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

不真 正连 带责 任

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 灭。 比如,甲乘坐的出租车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甲受伤,交警 认定货车负全责。这时甲既可依合同关系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违约 责任,也可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要求货车方承担侵权损害责任,二

者只要履行其一,受害人的损害就可以依法得到救济。

过错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

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

受害人负责举证。

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责任 按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

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

(7)承担责任是 否以当事人具有 过错为条件

任。 该原则的特殊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予以举证反驳。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 应承担的责任。 无过 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中的特别 错责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任 违约方或特别侵权方只有符合法定或特约的免责条件才能 免除其相应责任。

公平 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 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在考虑当事人双方

x0c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 担的责任
3.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指适用过错责任的责任行为的构成要件。 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四要件学说。 (1) 存在民事违法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民事违法行为包括 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前者是指 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 为,后者是指没有履行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即 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 存在损害事实。 民事违法行为必须引起损害后果,权利人才能够请求法

律救济。 损害事实可以是 财产方面的损害,也可以是 非财产方面的损害。 损害使被损害主体的民事权利遭受某种不利影响。 (3) 损害事实与民事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强调损害事实与民事违法行为之间应存在前因后果的必然关系。 (4) 行为人应有过错。 民法上的过错,首先应是指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 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包括一 般和重大过失)。但在推定过失状态时,又是以是否尽一个通常人注意义务作为客观判断标 准的。 4.民事主体承担多种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 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 担民事责任。 5.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 (1)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 一般诉 而是普遍适用的。 讼时效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x0c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包括短于普通时效的短期诉讼时效和长于普通时效的长期诉

讼时效。

特殊诉 讼时效

比如,《合同法》规定的涉外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四 年,《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请求权最长保护期为十 年。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我国《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约定、抗辩及主动适用的规定。 ① 诉讼时效遵从法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 由 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该条同时规定,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② 当事人的抗辩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

提出不履行义务的 抗辩。该条同时还规定,诉讼时效期间 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③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这项规定,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和自由处分原则,也符 合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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