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体检要求是怎样的
有了好⾝体、好体格才能保家卫国,因此我国当兵体检要求才会那么严格。今天我们就⼀起来了解⼀下我国严格
的当兵体检要求是怎样的!
当兵体检要求:
外科:
第⼀条⾝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男性:
陆勤、潜艇、⽔⾯舰艇⼈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长162厘⽶(坦克乘员不超
过175厘⽶),体重50千克。
潜⽔员,⾝长168厘⽶(不超过185厘⽶),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员⾝长可放宽⾄158厘⽶,体重可放宽⾄48千克。
(⼆)⼥性:⾝长158厘⽶,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条外伤所致的颅⾻缺损、⾻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术史,不合
格。
第三条颈强直,不能⾃⾏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
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员除外);可⾃⾏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单纯性⾻折,治愈⼀年后,复位良好,⽆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节病仅指(趾)关节粗⼤,⽆⾃觉症状,⽆功能障碍,陆勤⼈员合格。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膝内翻股⾻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空降兵超过4厘
⽶),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底⼸完全消失的扁平⾜,影响长途⾏⾛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
合格。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有胸、腹腔⼿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于0.5厘⽶或超过⼆个),经常
发炎、出⾎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术后⼀年以上⽆后遗症,各类⼈员合格。
第⼗条泌尿⽣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
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觉症状的轻度⾮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于健侧睾丸
⼀倍)。
(⼆)交通性鞘膜积液,⼿术治愈后⼀年以上⽆复发、⽆后遗症。
(三)⽆压痛、⽆⾃觉症状的精索、副睾⼩结节(不超过⼆个,直径⼩于0.5厘⽶)。
第⼗⼀条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疹,神经性⽪炎,⽩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
⿇风病⼈有密切接触史(共同⽣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肤病,影响⾯容的⾎管痣和⾊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轻度腋臭(潜艇、⽔⾯舰艇⼈员、潜⽔员、坦克乘员除外)。
(⼆)局限性神经性⽪炎(直径不超过3厘⽶),孤⽴散在的⽩癜风(着夏装
⾮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癣、指(趾)癣、冻疮。
第⼗⼆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芽肿,⾮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
格。
内科:
第⼗三条⾎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汞柱)。
第⼗四条器质性⼼脏、⾎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卧位听诊,⼼脏收缩期杂⾳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理性,合格。
(⼆)偶发的期前收缩,⼀分钟不超过三次,确⽆⼼脏病变者。
(三)⼼率每分钟56⾄110次之间。
潜⽔员、空降兵和补⼊⾼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五条慢性⽀⽓管炎,⽀⽓管哮喘,,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孤⽴孤⽴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密度⾼,边缘清晰,周围⽆浸润现象。
(⼆)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扭曲变形。
第⼗六条胃、⼗⼆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
格。
下列情况合格: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剑突下不超过3厘⽶),质软,边薄,平滑,
⽆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贫⾎,营养状况良好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吸⾍病、⿊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觉症状,⽆贫⾎,营养状
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三)两项,陆勤⼈员、空降兵合格。
第⼗七条肝功能和⼄型肝炎表⾯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者不合格。
(⼀)⾕丙转氨酶改良⾦⽒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法40单位以上。
(⼆)⾕丙转氨酶改良⾦⽒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
试验超过12单位。
(三)⼄型肝炎表⾯抗原反向被动⾎凝法滴度⼤于1:16。
第⼗⼋条泌尿、⾎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九条钩⾍病(伴有贫⾎),慢性疟疾,⾎吸⾍病,⿊热病,阿⽶巴痢疾,丝⾍病,不合格,丝⾍病治愈半年以
上,疟疾、⿊热病、⾎吸⾍病、阿⽶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后遗症,全⾝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劳
动,合格。
第⼆⼗条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后遗症。
(⼆)⼗三周岁后未发⽣过遗尿。
第⼆⼗⼀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条⼝吃,不合格。
轻度⼝吃(⼀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员、潜⽔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喉科:
⼆⼗三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四条听⼒,每侧⽿语低于5⽶,不合格。
⼀侧⽿语5⽶、它侧不低于3⽶,陆勤⼈员合格。
第⼆⼗五条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员合格。
第⼆⼗六条⽿廓畸形,外⽿道闭锁,反复发炎的⽿前瘘管,⽿廓、外⽿道湿疹,⽿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霉菌病,陆勤⼈员合格。
第⼆⼗七条:⿎膜穿孔,化脓性中⽿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病,不合格。
⿎膜内陷,⿎膜粘连、萎缩、瘢痕、⽯灰沉着,陆勤、⽔⾯舰艇⼈员、坦克乘员合格。
⿎膜轻度内陷,⿎膜瘢痕或⽯灰沉着不超过⿎膜的三分之⼀,⽿⽓压功能及⿎膜活动良好,潜艇⼈员、空降兵合
格。
第⼆⼗⼋条⿐畸形,慢性副⿐窦炎,重度肥厚性⿐炎,萎缩性⿐炎、⿐息⾁,中⿐甲息⾁样变及其它影响⿐功能
的慢性⿐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窦引流的中⿐甲肥⼤,中⿐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炎,陆勤⼈员、空降兵、坦克乘
员合格。
第⼆⼗九条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条视⼒,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陆勤⼈员:右眼裸眼视⼒4.9,左眼裸眼视⼒4.8。
(⼆)潜艇、⽔⾯舰艇⼈员、潜⽔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眼裸眼视5.0。
⾼中、职业⾼中、中专毕业⽣视⼒可放宽⾄4.9。
第三⼗⼀条⾊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者,陆勤⼈员合格。
第三⼗⼆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深⼊⾓膜不超过2毫⽶,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三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四条⾓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的⾓膜云翳,各类⼈员合格。
第三⼗五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混浊点,各类⼈员合格。
⼝腔科:
第三⼗六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起的超过⼆个,不在⼀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周病及影响咀嚼功
能的⼝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七条切⽛、尖⽛、双尖⽛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开咬合超过0.3厘⽶,深复合超过三分之⼆,反咬
合,⽛列不齐,轻度⽛周病,潜艇⼈员、潜⽔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以内。
(⼆)切⽛缺失⼀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反咬合。
第三⼗⼋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科:
第三⼗九条外⽣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宫出⾎,⽣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第四⼗条各期妊娠,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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