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
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事设立监事长一名。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原则上不得连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
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
与表决。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
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会长
办公会议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合适参会
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议议题
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第六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以下职
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视,
对违反法律律例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
会)决议的卖力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
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监事会(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会会费、捐赠经营性收入、固定资产以及会务费、
接待费、办公费、专(兼)职人员津贴等支出,依据XXX财务
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审计,每年要向会员大会作出审计报告。
二、对本会运作思路、制度、规定以及各项工作安排,按《杭
州湖北商会章程》规定,程序是否到位,操作是否合法作出检
查审议。
三、对本会会员行为,按《合作商会章程》规定进行衡量,
因会员个人行为给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向会员
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
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1:43: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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