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罪⼀审判决有期徒刑6个⽉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民检察院。
被告⼈郭x,男,汉族,⾼中⽂化,⽆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租住武汉市江汉区。因本案于2020年9
⽉5⽇被抓获,次⽇被刑事拘留,同年10⽉14⽇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王x,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汉族,⾼中⽂化,⽆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嘉鱼县。因本案于2020年9⽉5⽇被抓获,次⽇被刑事
拘留,同年10⽉14⽇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辩护⼈张xx、胡彬彬,湖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汉族,初中⽂化,⽆职业,户籍在地湖北省嘉鱼县。因本案于2020年9⽉5⽇被抓获,次⽇被刑事
拘留,同年10⽉14⽇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王x,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汉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部刑诉〔2020〕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郭x、孙xx、李x犯开设罪,向本
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2⽇受理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
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xx出庭⽀持公诉,被告⼈郭x及其指定辩护⼈王x、被告⼈孙xx及其辩护⼈张xx、胡彬彬、
被告⼈李x及其指定辩护⼈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款、第⼆⼗五条第⼀款、第⼆⼗六条第⼀款、第四款、第⼆⼗七
条、第五⼗⼆条、第五⼗三条第⼀款、第六⼗四条、第六⼗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x犯开设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民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即⾃2020年9⽉5⽇起⾄2021
年5⽉4⽇⽌)。
⼆、被告⼈孙xx犯开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并处罚⾦⼈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即⾃2020年9⽉5⽇起⾄2021
年3⽉4⽇⽌)。
三、被告⼈李x犯开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并处罚⾦⼈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即⾃2020年9⽉5⽇起⾄2021
年3⽉4⽇⽌)。
四、在案扣押的赌资⼈民币七万⼆千九百三⼗元及赌博⼯具电脑⼀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
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点评:在办理该起案件当中,由于当事⼈家属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到了我,所以律师介⼊案件较早,经过
在江汉区看守所初次会见孙xx,在初次交谈当中筛选出对本案有⽤的相关信息,律师在初次会见不宜太刻板严肃,还
是应当以安抚当事⼈情绪为主,在看守所经过⼀段时间羁押后很容易产⽣⼼理问题,应当在简单交谈当中得到想要的
案件信息,⽽不是⽣板、冰冷的进⾏发问,在了解⾜够信息后,精准掌握可能涉及的罪名并对刑期做出初步判断,向
当事⼈释明接下来的案件流程,做好安抚当事⼈的情绪⼯作。经过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沟通交流,最终
为孙xx争取到了6个⽉的有期徒刑。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1:17: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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