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更新时间:2024-12-29 22:43:3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d101大孔树脂)

开设罪⼀审判决有期徒刑6个⽉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民检察院。

被告⼈郭x,男,汉族,⾼中⽂化,⽆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租住武汉市江汉区。因本案于20209

5⽇被抓获,次⽇被刑事拘留,同年1014⽇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王x,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汉族,⾼中⽂化,⽆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嘉鱼县。因本案于202095⽇被抓获,次⽇被刑事

拘留,同年1014⽇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辩护⼈张xx、胡彬彬,湖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汉族,初中⽂化,⽆职业,户籍在地湖北省嘉鱼县。因本案于202095⽇被抓获,次⽇被刑事

拘留,同年1014⽇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王x,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汉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部刑诉〔2020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郭x、孙xx、李x犯开设罪,向本

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112⽇受理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

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xx出庭⽀持公诉,被告⼈郭x及其指定辩护⼈王x、被告⼈孙xx及其辩护⼈张xx、胡彬彬、

被告⼈李x及其指定辩护⼈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款、第⼆⼗五条第⼀款、第⼆⼗六条第⼀款、第四款、第⼆⼗七

条、第五⼗⼆条、第五⼗三条第⼀款、第六⼗四条、第六⼗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x犯开设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民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即⾃202095⽇起⾄2021

54⽇⽌)。

⼆、被告⼈孙xx犯开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并处罚⾦⼈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即⾃202095⽇起⾄2021

34⽇⽌)。

三、被告⼈李x犯开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并处罚⾦⼈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即⾃202095⽇起⾄2021

34⽇⽌)。

四、在案扣押的赌资⼈民币七万⼆千九百三⼗元及赌博⼯具电脑⼀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

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点评:在办理该起案件当中,由于当事⼈家属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到了我,所以律师介⼊案件较早,经过

在江汉区看守所初次会见孙xx,在初次交谈当中筛选出对本案有⽤的相关信息,律师在初次会见不宜太刻板严肃,还

是应当以安抚当事⼈情绪为主,在看守所经过⼀段时间羁押后很容易产⽣⼼理问题,应当在简单交谈当中得到想要的

案件信息,⽽不是⽣板、冰冷的进⾏发问,在了解⾜够信息后,精准掌握可能涉及的罪名并对刑期做出初步判断,向

当事⼈释明接下来的案件流程,做好安抚当事⼈的情绪⼯作。经过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沟通交流,最终

为孙xx争取到了6个⽉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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