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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9期
2006年9月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Sep.2006
VO1.27 NO.9
关于罚金刑应否适用缓刑问题的思考
许文琼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要:罚金刑是财产刑的一种,对于罚金刑应否适用缓刑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声音。在大力提倡刑罚谦抑性的今
天,将缓刑适用范围扩大至罚金刑有其积极意义和必要性。然而更加重要的是,要正确认识罚金缓刑设立的目的,只有这样
才有可能能使它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罚金刑;缓刑;刑罚轻缓化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06)09-0189--03
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缓刑制度只可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
和短期自由刑的罪犯而不能适用于被判处罚金刑的罪犯。
一
对于罚金刑能否适用缓刑的
世界各国的立法例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
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罚金刑是否能够适
用缓刑世界各国存在两种态度:(一)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罚金刑应否配以缓刑制度在理
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如1994年 法国刑法典 第132—31 论上有相当大的争议,有赞同者亦有反对者。
二关于罚金刑缓刑的各种观点
赞成罚金刑缓刑的主要有如下观点:
(1)“自由刑适用缓刑一方面是为了弥补短期自由刑的
条第l款及132—32条第l款规定:“对自然人判处5年以
下监禁刑、罚金或日罚金刑,限制或剥夺第131—6条所指
之权利……均适用普通缓刑。”“对法人判处罚金刑及13 1—
39条第2、第5、第6及第7项所指之刑罚,适用普通缓刑。”
¨KP玎’又如《日本刑法典 第二十五条条规定:“对于被宣告
三年以下惩役,监禁,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人,具有下列
缺陷而设立的,另一方面,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罚
金刑亦是如此。自由刑尚可适用缓刑,那么轻于自由刑的罚
金刑也应允许适用缓刑。这样才能使各刑种之间关系保持协
调一致。”I4
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在一年以 (2)“对于过失犯罪或者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如果无
上五年以下的期间内,暂缓其刑罚的执行。”r2 J( 类似规定
法缴纳罚金而易科自由刑,事实上与科处短期自由刑无异,
因而尽量避免易科处分,适用罚金缓刑制度。” 的还有意大利,瑞士,奥地利等国。(--)在刑法典中排除
(3)“罚金刑可以有效地避免少数判处罚金却无力缴纳
的犯罪分子为缴纳罚金而铤而走险,重新犯罪。”
(4)“为了顾及贫困受刑人的生活,由刑罚平衡的观念
出发,也应予以缓刑。”I6l(啦
罚金刑适用缓刑,其又包括两种立法模式:1、直接规定罚
金刑不适用缓刑,如 巴西刑法典 第53条附款规定:“缓
刑不适用于罚金,也不适用于附加刑。”2、在缓刑适用条件
中排除罚金刑,如(<德国刑法典 第五十六条第1款规定:
“判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法院认为所判处刑罚已起警告作用
且不执行刑罚也不至再犯罪的,可宣告缓刑交付考验orsl3](P60)
采取类似模式的还有俄罗斯等国。
我国采取的是第二种态度,并且是在缓刑适用范围中排
(5)“适用罚金刑时,虽然也是针对犯罪人罪行及其经
济状况而确定罚金数额,但犯罪人的亲朋好友为了使犯罪人
免受压力,有可能用自己的财产为犯罪人缴纳罚金,所以为
了不株连无辜,应予以缓刑。”l4’
反对罚金刑适用缓刑的则主要有如下看法:
(1)缓刑是为了避免罪行较轻的犯罪人进入监狱,感染
恶习而设立的,而罚金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故无适用
缓刑的必要。 ’
除罚金刑。我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种类如下:
(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同时我
国 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
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
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收稿Et期:2006—06一Ol
(2)为犯罪人缴纳罚金创造便利条件的制度如,分期缴
纳,延期缴纳,暂缓缴纳,减免缴纳等制度可以代替罚金缓
刑制度所起的作用。
(3)“缓刑制度的必备内容是缓刑考验期及缓刑考验期
作者简介:许文琼(1982一),内蒙古通辽人,北京师范
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
内的考验方式。各国的考验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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