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
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
视听资料。
三大诉讼中都是有关于证据的规定,而在不同诉讼中具体规
定的证据种类也是有一些差别。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
就需要实际收集一些证据,否则就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那这
其中,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呢?现在,小编将在下面的
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
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
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一、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
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
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
迹。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
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
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
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
此。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
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
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
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
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
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
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
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
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刑事案件中需要
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
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
技术鉴定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一)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
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
相、录像、模型等材料。
(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
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八、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
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
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
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综上,我们了解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主要规定了八类,
包括常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等。而对于一
些电子数据,现如今也是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进行使用了。当
然具体收集到的证据效力如何,还需要在庭上进行质证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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