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制度确立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与以前制度相比有了较
大的变化,其中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更加周全,体现了以人为本
的宗旨。 ___道路交通安全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呢?下文是 ___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新版,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___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
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___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协调机制, ___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
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 ___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
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
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 ___明;
(二)购车 ___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
明、凭证。
不属于 ___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
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
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
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
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 ___明;
(二)书;
(三)机动车 ___。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
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 ___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
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 ___转
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 ___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书;
(四)机动车 ___。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
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___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
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书、号牌、
___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 ___注销登
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书、号牌、
___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 ___明,交回书。
第十条 ___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 ___登记手续。
人民 ___、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
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 ___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书、号牌、 ___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
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 ___明和
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
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
公场所集中 ___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
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
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 ___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
应当 ___、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 ___可以对机动
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___
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 ___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
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
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 ___公安部门会同 ___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
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
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20xx年以内每年检验
1次;超过20xx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
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20xx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
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
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 ___
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
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___、使用规定,由 ___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 ___条 符合 ___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 ___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 ___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
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
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
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
练员承担责任。
第 ___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
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 ___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
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
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
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 ___物品、易
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
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 ___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
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
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
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
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 ___公安部
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
询。
第 ___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所处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
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
照第 ___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
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
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
型考试。
第 ___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 ___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
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20xx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
机动车驾驶证的20xx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
的,换发 ___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
证进行审验。
第 ___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
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 ___明和申请材料。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
日起3日内补发。
第 ___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
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
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 ___九条 交通 ___灯分为:机动车 ___灯、非机动车 ___灯、
人行横道 ___灯、车道 ___灯、方向指示 ___灯、闪光警告 ___
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___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
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 ___的指挥分为:手势 ___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
挥 ___。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
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 ___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
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 ___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
间。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
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
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
作业车辆、机械应当 ___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
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 ___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
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
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
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
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
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
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 ___灯和非机动车 ___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
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 ___灯和人行横道 ___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
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 ___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
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 ___条 人行横道 ___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
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 ___灯表示:
(一)绿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 ___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
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 ___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
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
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
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
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
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
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
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
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
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
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
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
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
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
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
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
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
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 ___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
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
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
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
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
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
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 ___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
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 ___或者容易
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
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 ___
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 ___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
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 ___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 ___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
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 ___时,依次停车等
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 ___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
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
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 ___灯控制也没有交通 ___指挥
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
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 ___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
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
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
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
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
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 ___上核定的载质量,装
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
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
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
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
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
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
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
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
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
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
的灯光 ___、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
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
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
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
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
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
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
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
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 ___闪光灯。
第五 ___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
没有交通 ___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
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
又难以 ___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 ___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
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
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 ___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
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 ___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
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
的物品;
(三) ___接听手持 ___、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
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
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
梁、陡坡、 ___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
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
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
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
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 ___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
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
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
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
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
器。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
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 ___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
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 ___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 ___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
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 ___时,在本车道内
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 ___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 ___灯控制也没有交通 ___指
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
(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
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
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
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
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
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
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
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
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
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
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
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___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
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
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
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
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
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 ___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
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
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
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
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
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
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
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
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
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
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
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
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
车速行驶。
第七 ___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
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
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
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
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
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
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
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
灯和危险 ___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
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
和危险 ___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
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
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 ___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
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
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
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__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 ___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
担。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
造 ___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
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 ___、机动车牌号、
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
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
当迅速 ___。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
故,未造 ___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
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
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 ___。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
损毁的,驾驶人应当 ___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 ___
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 ___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 ___接到交通事故
___,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 ___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
车可以 ___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
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 ___可以适用简易程
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
___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 ___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
勘查完毕,应当 ___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
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
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
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
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
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
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
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
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
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 ___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
事故致伤的,调解从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
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
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
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
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
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 ___提起
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 ___提起民事诉
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
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众的监督。
第九 ___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 ___ ___机动车登
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
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 ___,受理众举
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
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
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
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
驶许可的,收缴书、号牌、 ___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
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
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
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
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 ___或者 ___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
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 ___
或者 ___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
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
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
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
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
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
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
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
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
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
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 ___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
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或者暂扣驾驶
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___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
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 __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 ___的处
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 ___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
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
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
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
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
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
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
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 ___。临时通行号牌、 ___应当
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 ___以及人员申请机
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 ___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 ___ ___主
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___2月11
日 ___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
___发布的《 ___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 ___发布
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⑴法规
在我国,“法规”是指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规
则、交通违章罚则及其他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规是交通
安全的核心,贵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规必须具备三大条
件:一是科学性;二是严肃性;三是适应性。
⑵工程
“工程”是指交通工程,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和处
理车辆在街道和公路上的运动,研究其运动规律;二是研究和处理为
使车辆达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设施,包括道路设计、交通管理
和 ___控制等;三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安全运行而需要维持车辆与
固定物之间的缓冲空间。
⑶教育
“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两种。学校教
育是对在校学生进行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识的教育[1];社
会教育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 ___等方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
的意义和交通法规,同时对驾驶员定期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守法思
想、职业道德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⑷环境
“环境”是指环境保护。在发达国家,80%以上的噪声污染及废气
污染是由汽车运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环
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⑸能源
“能源”是指燃料消耗。汽油、柴油的大量使用,造成不可再生
资源的大量消耗,给人类发展带来影响。交通事故与能源消耗的关
系一直是发达国家研究的热点。
交通工程是交通安全的基础科学,一切交通法规必须以交通工程
为科学依据,一切交通安全对策和设施必须以交通工程为理论基
础,交通安全教育必须以交通工程为指导,环境保护和降低能耗必
须以交通工程为分析依据。这就是交通安全法规、工程、教育、环
境和能源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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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0:05: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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