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更新时间:2024-11-05 19:02:1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patient是什么意思)

上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制度确立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与以前制度相比有了较

大的变化,其中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更加周全,体现了以人为本

的宗旨。 ___道路交通安全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呢?下文是 ___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新版,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___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

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___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协调机制, ___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

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 ___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

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

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 ___;

()购车 ___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

明、凭证。

不属于 ___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

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

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改变机动车车身颜的;

()更换发动机的;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

动车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

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

()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项、第()项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的 ___;

();

()机动车 ___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

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 ___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

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 ___

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当事人的 ___;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机动车 ___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

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___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

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书、号牌、

___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 ___注销登

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书、号牌、

___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 ___明,交回书。

第十条 ___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 ___登记手续。

人民 ___、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

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 ___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书、号牌、 ___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

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 ___明和

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

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

公场所集中 ___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

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

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 ___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

应当 ___、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 ___可以对机动

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___

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 ___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

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

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 ___公安部门会同 ___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

技术检验: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超过5年的,每6个月

检验1;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20xx年以内每年检验

1;超过20xx年的,每6个月检验1;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超过6

年的,每年检验1;超过20xx年的,每6个月检验1;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

;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

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 ___

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

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___、使用规定,由 ___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___ 符合 ___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 ___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___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

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

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

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

练员承担责任。

___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

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___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

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

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

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 ___物品、易

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

车不得牵引挂车。

___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

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

(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

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

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 ___公安部

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

询。

___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所处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

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

照第 ___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

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

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

型考试。

___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___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

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20xx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的20xx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

的,换发 ___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

证进行审验。

___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

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 ___明和申请材料。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

日起3日内补发。

___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

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

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___九条 交通 ___灯分为:机动车 ___灯、非机动车 ___灯、

人行横道 ___灯、车道 ___灯、方向指示 ___灯、闪光警告 ___

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___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

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 ___的指挥分为:手势 ___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

___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

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 ___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

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 ___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

间。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

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

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

作业车辆、机械应当 ___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

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 ___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

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

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

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

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

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

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 ___灯和非机动车 ___灯表示: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

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 ___灯和人行横道 ___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

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 ___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

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 ___ 人行横道 ___灯表示: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

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 ___灯表示:

()绿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红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 ___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

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 ___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

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

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

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

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

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

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

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

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

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

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

行驶速度: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

每小时40公里;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

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

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

超过每小时15公里: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

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

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 ___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

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

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

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

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

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

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 ___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

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 ___或者容易

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

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 ___

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 ___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通行: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

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遇放行 ___时,依次通过;

()遇停止 ___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

路口以外;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 ___时,依次停车等

;

()在没有方向指示 ___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

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

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 ___灯控制也没有交通 ___指挥

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项、第()项的规定

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

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 ___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

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

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

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

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

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 ___上核定的载质量,装

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

()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

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

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

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

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

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

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

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载物

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

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

的灯光 ___、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

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

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

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

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

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

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

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

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 ___闪光灯。

第五 ___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

没有交通 ___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

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

又难以 ___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 ___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

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

大于4米小于10;

()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 ___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

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 ___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

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

的物品;

() ___接听手持 ___、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

20分钟;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

;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

梁、陡坡、 ___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

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

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

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

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___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

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

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

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

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

器。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

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 ___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

照下列规定通行:

()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遇有前方路 ___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遇有停止 ___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

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 ___时,在本车道内

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 ___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 ___灯控制也没有交通 ___

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项、第()项和第

()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

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

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

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

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

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

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

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

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

()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

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

()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

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

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___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

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不得醉酒驾驶;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

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

者手中持物;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

规定:

()不得醉酒驾驭;

()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

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 ___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

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

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

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

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

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

外,不得跳车;

()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

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

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

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

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

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

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

车速行驶。

第七 ___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

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

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

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

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

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

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

距离;

()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

灯和危险 ___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

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

和危险 ___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

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

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倒车、逆行、穿越 ___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

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

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

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__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 ___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

担。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

___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

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 ___、机动车牌号、

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

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

当迅速 ___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

故,未造 ___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

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

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 ___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

损毁的,驾驶人应当 ___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 ___

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 ___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 ___接到交通事故

___,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 ___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

车可以 ___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

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 ___可以适用简易程

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

___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 ___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

勘查完毕,应当 ___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

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

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

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

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

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

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

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

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

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 ___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

事故致伤的,调解从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

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

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

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

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

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 ___提起

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 ___提起民事诉

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

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众的监督。

第九 ___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 ___ ___机动车登

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

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 ___,受理众举

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

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

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

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

驶许可的,收缴书、号牌、 ___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

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

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

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

地点停放:

()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 ___或者 ___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

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 ___

或者 ___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

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

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

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

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

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

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

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

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

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

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 ___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

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或者暂扣驾驶

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___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

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 __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 ___的处

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 ___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

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

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

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

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

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

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

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 ___。临时通行号牌、 ___应当

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 ___以及人员申请机

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 ___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 ___ ___

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51日起施行。 ___211

___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39

___发布的《 ___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922 ___发布

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⑴法规

在我国,“法规”是指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规

则、交通违章罚则及其他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规是交通

安全的核心,贵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规必须具备三大条

件:一是科学性;二是严肃性;三是适应性。

⑵工程

“工程”是指交通工程,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和处

理车辆在街道和公路上的运动,研究其运动规律;二是研究和处理为

使车辆达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设施,包括道路设计、交通管理

___控制等;三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安全运行而需要维持车辆与

固定物之间的缓冲空间。

⑶教育

“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两种。学校教

育是对在校学生进行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识的教育[1];

会教育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 ___等方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

的意义和交通法规,同时对驾驶员定期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守法思

想、职业道德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⑷环境

“环境”是指环境保护。在发达国家,80%以上的噪声污染及废气

污染是由汽车运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环

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⑸能源

“能源”是指燃料消耗。汽油、柴油的大量使用,造成不可再生

资源的大量消耗,给人类发展带来影响。交通事故与能源消耗的关

系一直是发达国家研究的热点。

交通工程是交通安全的基础科学,一切交通法规必须以交通工程

为科学依据,一切交通安全对策和设施必须以交通工程为理论基

础,交通安全教育必须以交通工程为指导,环境保护和降低能耗必

须以交通工程为分析依据。这就是交通安全法规、工程、教育、环

境和能源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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