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余某合伙经营文具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两人
欠外债20万元。债主多次上门催讨,因何某资金紧张,余某还清了他与何某的
20万元欠款。此后,余某多次向何某催要其应分担的10万元债务。由于何某
连续几年做生意亏本,实无支付能力。何、余二人在合伙经营前,共同在本市
繁华地带各购了一套住房,当时时价9万元,现已升值为13万元。住房是何某
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他便有意将自己的住房赠给前妻文某,并
办理了相关手续。而文某几年前与何某离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收入颇
丰。何某和文某离婚后都未再婚,两人都有意复婚。此后,何某告诉余某,自
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文某所有,已无财产偿还10万元债务。余某的债权能否实现?
【法律分析】
本案中,余某在债务人何某没有足够财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能根据
《合同法》中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实现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第三人所为危害债权的行为,可申
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
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
务人承担。”
根据本案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其主要表现:①债务人的行为为处分财产的
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③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成立后所为;④债
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有积极减少财产或消极增加债务
两种情况,前者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让与财产等,后者如承担债务、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进
行。
具备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时,债权人应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
权的方法如下: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权人只能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3)债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
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
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
受偿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应由债务人和有过错的第三人偿付。
综上所述,本案中余某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何
某的赠与行为,何某赠给前妻文某住房的行为应归于无效。债权人余某可以向
文某要求返还住房,并将所返还的住房并入到债务人何某的总财产中,这样何
某的总财产就足以偿付其所欠余某的债务。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9:01: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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