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免费

更新时间:2024-11-06 15:26:3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2015广东高考语文)

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

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

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万人民币。

第四章 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为:

股东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到位

出资方式 金额(万元) 比例% 金额(元)

货币 合计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第六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 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 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 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8 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第七条

1 按时缴纳出资;

2 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补交其差额;

4 在股东会记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七章 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

权。

第九条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

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 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

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

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

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

买权。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

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

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

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八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设(一)股东会 (二)执行董事 (三)经理 (四)监事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计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计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 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 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4 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

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东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时,可以

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

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在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

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

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代表公司

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确认、同意,可以在确认的时间、地点、用确认的

通知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条 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决定时,有代表公司

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

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

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

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

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

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

各、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1 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 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人员;

11 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解聘,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或股东单位

代表担任。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法履行职务。

监事履行职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1 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 检查股东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

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第二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亏损;

2 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 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4 支付股利。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散:

1 股东会决定解散;

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公司因13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决定清算人

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三十四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职工工资;

3 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金;

4 缴纳所欠税款;

5 清偿公司债务;

6 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在股东认缴的

出资未全部到位之前,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按各股东实际到位的出资

所占公司实际到位的资本的比例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工会、党组织等组织和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设立

分公司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公司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8:54: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1278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