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
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
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万人民币。
第四章 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为:
股东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到位
出资方式 金额(万元) 比例% 金额(元)
货币 合计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第六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 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 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 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8、 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第七条
1、 按时缴纳出资;
2、 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的,补交其差额;
4、 在股东会记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七章 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
权。
第九条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
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 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
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
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
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
买权。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
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
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
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八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设(一)股东会 (二)执行董事 (三)经理 (四)监事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计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计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 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 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4、 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
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东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时,可以
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
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在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
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
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代表公司
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确认、同意,可以在确认的时间、地点、用确认的
通知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条 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决定时,有代表公司
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
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
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
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
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
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
各、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1、 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 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人员;
11、 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解聘,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或股东单位
代表担任。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法履行职务。
监事履行职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1、 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 检查股东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
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第二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亏损;
2、 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 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4、 支付股利。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散:
1、 股东会决定解散;
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公司因1、3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决定清算人
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三十四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职工工资;
3、 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金;
4、 缴纳所欠税款;
5、 清偿公司债务;
6、 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在股东认缴的
出资未全部到位之前,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按各股东实际到位的出资
所占公司实际到位的资本的比例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工会、党组织等组织和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设立
分公司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公司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8:54: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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