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底对个人有什么影响?刑事案底几年可以撤销

更新时间:2024-11-06 13:29: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压轴戏的读音)

【普法】案底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刑事犯罪的案底是否可以消除?

刑事案底几年可以撤销?

一、概念简述

我国没有所谓案底这种称谓。

所谓民间所称的案底就是进入个人档案,仅仅指犯罪行为

人承担刑事责任后,相关部门将其定罪的情况记录档案的行为。

消除档案中刑事责任的记录(所谓案底)基本是不可能的,

有在个别地方有一些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

罪的行为人积极悔改的可以在档案中封存犯罪记录。

在我国,被刑事处罚(判刑)过的,称为有前科;被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等)过的,称为有违法记录。

两种记录都会永久存在,只不过一般只注意查前科,不会去

查违法记录而已。

二、说法

大家平常说的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

科。

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

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

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

但上述两样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

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因此,被行政拘留,对今后生活,

不会有啥影响。

关键看你有没有做正式的处罚决定,即使是警告,向你告知

并做出处罚决定(当场处罚决定书)那么也会有记录。虽说算不

上前科,但也是劣迹的一种。如果因为案值很小,警方出于教育的

考虑,或是只是亲戚朋友间数额不大的游戏,没有做出处罚决定,

那就不会有正式的记录。

此外,如果该地信息系统比较强的话,作为嫌疑人信息、出警

记录什么的还是会有的,但对你生活基本没影响,不要担心。

根据《档案法》的规定,该案底就会长期(60年)保存,这

种案底是不能消除的。

三、有案底的人不能从事这21类工作!

有案底的人是指受过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

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

存,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以下工作。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

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

务。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9、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10、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

务自行终止。

12、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

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

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

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17、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

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

起未逾五年的;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

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8、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

第七十六条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

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

管理人员。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

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

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

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

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

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

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

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

的检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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