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底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刑事犯罪的案底是否可以消除?
刑事案底几年可以撤销?
一、概念简述
我国没有所谓案底这种称谓。
所谓民间所称的“案底”:就是进入个人档案,仅仅指犯罪行为
人承担刑事责任后,相关部门将其定罪的情况记录档案的行为。
消除档案中刑事责任的记录(所谓案底)基本是不可能的,只
有在个别地方有一些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
罪的行为人积极悔改的可以在档案中封存犯罪记录。
在我国,被刑事处罚(判刑)过的,称为有前科;被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等)过的,称为有违法记录。
两种记录都会永久存在,只不过一般只注意查前科,不会去
查违法记录而已。
二、说法
大家平常说的“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
科。
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
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
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
但上述两样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
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因此,被行政拘留,对今后生活,
不会有啥影响。
关键看你有没有做正式的处罚决定,即使是警告,向你告知
并做出处罚决定(当场处罚决定书),那么也会有记录。虽说算不
上前科,但也是劣迹的一种。如果因为案值很小,警方出于教育的
考虑,或是只是亲戚朋友间数额不大的游戏,没有做出处罚决定,
那就不会有正式的记录。
此外,如果该地信息系统比较强的话,作为嫌疑人信息、出警
记录什么的还是会有的,但对你生活基本没影响,不要担心。
根据《档案法》的规定,该案底就会长期(60年)保存,这
种案底是不能消除的。
三、有案底的人不能从事这21类工作!
有案底的人是指受过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
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
存,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以下工作。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
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
务。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9、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
务自行终止。
12、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
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
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
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17、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
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
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
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8、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
第七十六条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
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
管理人员。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
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
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
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
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
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
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
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
的检验资质。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8:53: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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