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营(⾼利贷)罪最新⽴案标准
⾮法经营(⾼利贷)罪(刑法225条4项)【40】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包括单位
和个⼈)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10次以上,扰乱⾦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法经营罪定罪处
罚。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法放贷⾏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案追诉,
刑期五年以下:
1.个⼈⾮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以上的,单位⾮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以上的;
4.造成借款⼈或者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个⼈⾮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2.个⼈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3.个⼈⾮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以上的,单位⾮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以上的;
4.造成多名借款⼈或者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次⾮法放贷⾏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
⾮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以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
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2年内因实施⾮法放贷⾏为受过⾏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法放贷⾏为
10次以上的。
上述规定中的“接近”,⼀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恶势⼒⾮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法放贷对
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以上两种情形的,可以分别
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8:46: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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