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后年终奖计算器2016
税后年终奖计算器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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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当⽉的⼯资薪⾦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个⽉的⼯资计算缴
纳个⼈所得税。
全年⼀次性奖⾦,单独作为⼀个⽉计算时,除以12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
除⼀次。
例⼀:赵某2016年1⽉⼯资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收⼊。
赵某⼯资部分应缴纳个⼈所得税:(5000-3500)*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内取得的全年⼀次性奖⾦,除以12个⽉,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赵某2016年1⽉份应缴纳个⼈所得税2340元。
⼆,员⼯当⽉的⼯资薪⾦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个⽉的⼯资计算缴纳
个⼈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次性奖⾦减除“雇员当⽉⼯资薪⾦所得与费⽤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
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资薪⾦所得”以收⼊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等)后的数额。
例⼆:钱某2016年1⽉⼯资2000,年终奖24000,⽆其它收⼊。
钱某当⽉⼯资2000元,未超过费⽤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所得税。
钱某2016年1⽉当⽉⼯资薪⾦所得与费⽤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000=15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资薪⾦所得与费⽤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元为应纳
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所得税:
(24000-1500)*10%-105=2145元。
钱某2016年1⽉份应缴纳个⼈所得税2145元。
三,员⼯⼀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件规定,在⼀个
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次,纳税⼈可以⾃由选择采⽤该计
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个员⼯2016年1⽉发放的年终奖适⽤了除以12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6年其它⽉份就
不能再适⽤了。
2,⼀个员⼯⼀年⼀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次。
3,员⼯即使⼯作时间不⾜12个⽉,也可以适⽤⼀次。
例三:孙某2015年1-3⽉在⽯油企业⼯作,2015年4-8⽉跳槽到电信企业,2015年9⽉⾄今跳槽到
房地产企业⼯作,
如果孙某2015年12⽉在房地产企业取得⼯资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收⼊,虽然钱某只
2015年在房地产企业⼯作4个⽉,但其应缴纳个⼈所得税与例⼀赵某相同,即当⽉⼯资部分应缴纳个
⼈所得税45,年终奖部分也是除12税率,应缴纳个税2295元。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
四,员⼯同⼀⽉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个单位的⼀次性奖⾦按照国税
发[2005]9号⽂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资薪⾦项⽬缴税。
国税发【2005】9号⽂件规定:“在⼀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
次”。如果同⼀个⼈同⽉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次性奖⾦,纳税⼈在⾃⾏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
奖⾦合并计算缴纳个⼈所得税,享受⼀次性奖⾦的政策;对该个⼈按规定只能享受⼀次全年⼀次性奖⾦
的优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6年1⽉⼯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
终奖6000元,⽆其它收⼊。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内取得的全年⼀次性奖
⾦,除以12个⽉,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合并到李某当⽉⼯资薪⾦中计算缴纳。如果兼职单位按
发放年终奖计算个⼈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所得税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业取得⼯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5000-3500)*3%-=45元个⼈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资部分应缴纳个⼈所得税:(5000+6000-3500)*20%-555=945元。
应补缴⼯资薪⾦的个⼈所得税:945-180-45=720元。
李某所在本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
五、员⼯⽆论在本单位⼯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件规定:“先将雇
员当⽉内取得的全年⼀次性奖⾦,除以12个⽉,按其商数确定适⽤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作未满12个⽉,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税率,因为⼀年⼀个
⼈只能⽤⼀次。
例:周某是2015年应届⼤学毕业⽣,2015年7⽉⼊职,以前没有⼯作。2015年12⽉⼯资3500
元,年终奖24000元,
周某当⽉⼯资3500元不需要纳税。
周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内取得的全年⼀次性奖⾦,除以12个⽉,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周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
六、补发年终奖需要在发放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国税发【2005】9号⽂件规
定:“雇员取得除全年⼀次性奖⾦以外的.其它各种名⽬奖⾦,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
奖、考勤奖等,⼀律与当⽉⼯资、薪⾦收⼊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所得税”。
年终奖本⽉发放了⼀部分,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所得税,后在次⽉⼜补发年终奖,不能与上
⽉的年终奖合并计算个⼈所得税,应合并到再发放当⽉⼯资中计算个⼈所得税。
例六:吴某2016年1⽉⼯资5000,按本企业考核要求,应得年终奖30000元,当⽉发放了24000
元,余下6000元,准备在2016年7⽉再发放。2016年1⽉实际取得所得为29000元,⽆其它收⼊。
2016年1⽉,赵某⼯资部分应缴纳个⼈所得税:(5000-3500)*3%=45元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内取得的全年⼀次性奖⾦,除以12个⽉,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对于吴某预计在2016年7⽉取得的年终奖(6000)的税务处理:
个⼈所得税:2016年7⽉实际取得时,需要合并到取得当⽉⼯资薪⾦项⽬缴纳个⼈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1⽉计提了6000元应付职⼯薪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会计利润计算
预缴。
如果7⽉份发放了这6000元年终奖,年终汇算清缴按⼯资薪⾦项⽬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计提的6000元年终奖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发放,依据国税函【2009】3号⽂件和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的规定,企业⼯资薪⾦计提⽽未发放的数额(6000),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
七、实⾏年薪制和绩效⼯资的单位,个⼈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资也要按国税发
【2005】9号⽂件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并且在⼀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该计税
办法只允许采⽤⼀次。
例七:郑某2015年年薪12万元,每⽉发放⼯资5000元,2015年12⽉终按照绩效考核补发2015年
度剩余年薪60000元。
郑某2015年每个⽉⼯资部分应缴纳个⼈所得税:(5000-3500)*3%=45元,全年合计45*12=540
元。
郑某2015年12⽉补发的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所得计算:
先将雇员当⽉内取得的年薪,除以12个⽉,即:60000/12=5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郑某补发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所得税:
60000*20%-555=11445元。
⼋、关于雇主为雇员代付全年⼀次性奖⾦全部或部分税款问题,年终奖的个⼈所得税,⽆
论是⾃⾏缴纳、代扣代缴,还是雇主为雇员代付全部或部分税款,其缴纳的个⼈所得税税额是
相同的。如有不同,⼀定出现了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8号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次性奖⾦部分税款有关个⼈所得税计
算⽅法问题的公告》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次性奖⾦部分个⼈所得税款,属于雇员⼜额外增加
了收⼊,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雇员的全年⼀次性奖⾦,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
⽅法计征个⼈所得税。
例⼋:王某2015年度每⽉⼯资收⼊5000元,2015年12⽉发放全年⼀次性奖⾦24000元。该单位
全部负担王某的年终奖的个⼈所得税。
王某2015年12⽉当⽉⼯资5000元,应缴纳个⼈所得税45元。
王某全年⼀次性奖⾦24000元,由企业代付个⼈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次性奖⾦收⼊【24000】-当⽉⼯资薪⾦低于费⽤
扣除标准的差额【0】-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105】×雇主负担⽐例【100%】)÷(1-不含税级距
的适⽤税率A【10%】×雇主负担⽐例【100%】)
即:(24000-105)/(1-10%)=26550元
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所得税:
26550*10%-105=255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次性奖⾦部分税款有关个⼈所得税计算⽅法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所得税款,应属于
个⼈⼯资薪⾦的⼀部分,按照⼯资薪⾦⽀出的扣除标准进⾏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
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负担年终奖个⼈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年终奖时,按含税奖⾦额计提:
借:管理费⽤(等) 26550
贷:应付职⼯薪酬——奖⾦(等)26550
发放时:
借:应付职⼯薪酬——奖⾦(等)26550
贷:银⾏存款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所得税 2550
缴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所得税2550
贷:银⾏存款 2550
九,多发1元年奖⾦,可能导致多交⼀万元的个⼈所得税--关注年终奖个⼈所得税⽆效问题。
由于国税发[2005]9号⽂件规定的年终奖计算⽅法是:先将雇员当⽉内取得的全年⼀次性奖⾦,除
以12个⽉,按其商数确定适⽤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取得全年⼀次性
奖⾦×适⽤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终奖除12税率,但只允许减除⼀次“速算扣除数”,⽽不是⼗⼆次,由此导致在计算年
终奖个⼈所得税时会出现员⼯应缴纳的个⼈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例增加。由此造成应得年
终奖⾦额度⾼的员⼯,可能要⽐年终资⾦额度低的员⼯实际到⼿的会更少。
例九:2016年1⽉冯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税率:(18000/12=1500),因此其年终奖适⽤税率
为3%。冯某年终奖应缴纳个⼈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为17460元。
陈某2016年1⽉取得年终奖18001元,税率:(18001/12=1500.1),因此其年终奖适⽤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取得18001元年终奖应缴纳个⼈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
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元,造成多缴个⼈所得税1154.1元。类似情
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这是由于国税发[2005]9号⽂件规定的税额计算⽅法的原因,导致所得与税
额的不匹配。
导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终奖⽆效区间如下:
【18000--19283】、【54000-60187】、【108000-114600】、【420000 447500】、【60000-
606538】、【96】。
如果发放的年终奖在上述⽆效区域内,会造成单位多发奖⾦,⽽个⼈税后所得变少的结果。
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是减少或增加⼀定数额年终奖,使发放的年终奖在⽆效区间外。⼆是在
⽆效区间内的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其它奖励或补贴,与当⽉⼯资合并纳税。
全年⼀次性奖⾦的计算⽅法不是⼗全⼗美的,但国税发【2005】9号⽂件规定如此,我们只有执
⾏。税收法律和政策⽂件是⽤来遵从的。纳税⼈和扣缴义务⼈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税收政策规定的范
围内合理发放年终奖,以争取相对合理的税负。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8:32: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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