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企业资质要求
1.【⾏政法规】《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 1 ⽇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
议通过;根据2011年 4 ⽉22⽇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
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
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政法规】《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2003年11⽉24⽇国务院令第393号)第⼆⼗条 施⼯单位从
事建设⼯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员、技术装备和
安全⽣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程。
3.【⾏政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22⽇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13⽇予
以修改)
第⼋条 企业可以申请⼀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商注册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
可:(⼀)施⼯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及铁路、通信⼯程施⼯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
⼀级资质(不含公路、⽔运、⽔利、铁路、民航⽅⾯的专业承包⼀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级资
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的专业承包⼆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
三级资质;特种⼯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施⼯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程施⼯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
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模板脚⼿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劳务资质;
(四)燃⽓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8:30: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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