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轻伤二级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5 18:40:3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61flash)

故意伤害轻伤二级量刑标准

2016故意伤害轻伤二级量刑标准

要想对故意伤害他人的人定罪处罚,那么就必须要造成了他人轻伤及其以

上的伤害程度。而在故意伤害轻伤当中一级与二级的处罚是相同的。今天,我们就

具体来了解一下故意伤害轻伤量刑标准的详细内容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

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

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

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

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

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

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

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

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

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怎么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

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

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

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

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

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

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

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

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

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

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

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

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

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本条对故意

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

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些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本法第95条规定的

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

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

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

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

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

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过程

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

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

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

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

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

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

的,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

发症和后遗症。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

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

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是故意

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

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

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

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

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

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

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

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

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

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

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

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

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

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

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

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

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

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

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

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

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

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

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

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

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

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

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

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

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

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

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

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

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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