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梅林传奇第一季百度影音) 为防范和处置,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处置的条例规定。而且最近相关部门也在收集处置条例的意见。那么处置条例全文的内容有哪些,下面临沂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处置条例的全文
处置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处置,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人、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本条例所称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协助人,是指为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受到的损失。
本条例所称参与人,是指为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职能部门履行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相关工作。
处置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章预防监测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宣传工作,教育社会公众认识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其对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识别、监测、控制和化解风险。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预防监测所管理行业领域的风险,并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监测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发现、通报相关线索。
第九条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的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处置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广告的,应当依法查处。
发布融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条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的互联网信息,应当及时移送处置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信息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涉嫌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和处置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行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职能部门对监测发现、众举报和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线索,应当及时甄别处理,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行政调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查工作。
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处置职能部门开展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处置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三)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四)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
筹集资金的;
(五)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
(六)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
(七)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处置职能部门应当对涉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行政调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建立调查档案。
第十八条行政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二)进入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封存相关文件、资料;
(四)查询相关账户信息;
(五)查封相关经营活动场所、查封和扣押相关财物;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涉嫌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处置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不得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行政调查程序启动后,处置职能部门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为涉嫌的相关单位办理变更名称、股东、注册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
第四章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经调查认定为的行为,处置职能部门应当责令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
(二)限制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个人或者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经处置职能部门认定为的,人、协助人应当向参与人退还资金。
人和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自行清退。
人和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第二十四条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
(一)的资金余额;
(二)资金的收益、转换的
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五)协助人为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处置职能部门应当对清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向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条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处置职能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协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人利用进行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渠道、平台被人利用进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查
验、核对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或者应知单位或者个人所申请的机构或者业务涉嫌,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职能部门的;
(三)未履行预防监测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处置职能部门查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查处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的;
(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对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单位信誉或者工作场所从事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采取措施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
(八)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涉及需要行政处理的事项,移交处置职能部门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处置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三类人”
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
协助人:为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参与人:为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受到的损失。这一点很多人不能理解,我们都受骗了,为啥还要自己承担损失?事实情况是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不足,“刚性兑付”长时间内很难打破,正是因为刚性兑付,很多投资人、理财人根本不关心项目风险,只看项目预期回报率,这是恶性循环的开始。
其实,早在2015年3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已经对“被害人”和“集资参与人”做了区分,被害人存在于刑法第266条罪等案件中,而集资参与人通常存在于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
。也就是说,投资人自身是否知悉对方是违法犯罪还以财力去支持,如果主观上有“博概率”“投机”等意图,那么,被认定为集资参与人的可能性更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于的处置条例相关部门也提出了意见,而且也在听取民众的意见逐步完成相关规定。而且一共有三类人,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受到的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